在生态保护方面,是什么造成了地方政府失灵

在生态保护方面,是什么造成了地方政府失灵

生态保护政府失灵,是指在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地方政府因追求其当期效益,将当届政府、部门政绩目标和地方利益置于生态保护之上,而让市场机制破坏生态生产力或恢复力长期存在的现象。即因政绩目标或地方利益目标与生态保护目标相偏离或不兼容,导致生态保护上出现的各种政府“不作为、难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在当前生态环境良好的地方经济发展中,生态保护政府失灵主要原因表现有:

1、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和债务压力巨大,生态保护缺乏财政必要保障

地方政府由于财源少,开支多,以及由于不规范行政造成的各种浪费和损失,普遍财力紧张。一是公民社会对公共服务、公共产品要求越来越高、政府支出也越来越大。二是地方政府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民生工程投入中又遇到了许多困难和矛盾。例如,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用于修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相关民生工程落实的资金来源均受到一定影响。三是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一些基层政府财政自给能力严重不足。四是地方政府还要担负着企事业单位改革脱困等任务,这又额外增大了公共财政的支出。

2、为应对巨大的财政支出压力,地方政府更多地需要依靠发展经济来创造更多的财政收入来源

在地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支出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财政增收的目标需要发展税收大户来解决,而在一些只有自然资源并无其它优势的地方,其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初加工一般都是最重要的税收来源。结果,为解决财政支出压力,地方政府就有可能要支持这些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行业去发展,违背科学发展观的冲动很有可能会加强。

3、生态保护绩效或生态破坏“届际效应”的存在,进一步刺激了地方政府重经济发展轻生态保护的行为

与经济发展相比,生态保护往往会出现“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情形。由于这种滞后效应的存在,当届生态保护努力和收效不成比例,各届政府就存在着让下届政府承担生态保护成本,而愿坐收上届政府生态保护成果的内在激励。

同样,生态破坏也存在着“届际效应”。而生态保护和破坏“届际效应”在当前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中是体现不出来的。必然使得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而不惜加大对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的不合理的过度开发,即所谓的“有水快流”。

4、生态保护目标在政绩考核中难以硬化,导致政府消极保护生态行为很难通过政绩考核内部化

当前,基层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任务越来越重,责任越来越大;而对有着长远效益的生态保护问题,因人才缺乏、投入不足、考核体系和干部升迁激励机制欠完善等问题存在,地方政府则显得无能为力的缺位。一是目前上级政府均选择以地方GDP、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等增长速度的多少作为政绩考核标准,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中“生态”指标过软,“经济发展”指标过硬。二是地方政府每届任期不长,势必使其只注重地方当期产值而轻视长期利益。三是上级官员在很大程度上掌握着下级官员的晋升权。因此,地方政府必然要以牺牲生态利益和自然资源的效益来换取经济利益。

5、生态保护跨区域溢出效应的存在,也对地方政府生态保护行为有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生态保护使其周边地区获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却需要牺牲自己的经济发展。因此,从其自身利益来讲,生态保护行为对本地经济发展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这种生态保护,给自身和邻近地区带来的巨大反差,极大地影响了当地政府保护生态的积极性。当前,其保护生态给邻近地区带来的大量生态效益,并未得到相应的补偿,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地方政府保护生态环境的主动性、积极性,同时也助长了当地政府牺牲生态去发展经济的行为;生态保护上的大量投入绝大部分需要依靠自身的发展来支撑。长此以往,最终有可能导致“先破坏、后治理”的模式重演。

责任编辑:黄一帆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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