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的界定:意见表达与事实陈述应区别对待

诽谤的界定:意见表达与事实陈述应区别对待

韩寒诉方舟子案有可能促成中国司法重新审视和改进有关诽谤的法律制度。美国的相关法规或可提供参照和启示

魏梦欣(Katherine Wilhelm)

青年作家韩寒和科普作家方舟子的笔战,引发了中国社会关于言论自由之可接受边界的大辩论。目前,上海一家法院已经受理韩寒对方舟子的诽谤诉讼。双方数百万的支持者在等待法院判决。这一诉讼有可能促成中国司法重新审视和改进有关诽谤的法律制度。

“公众人物”与“实际恶意”规则

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与诽谤/侵犯名誉权有关的主要参考是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和1998年对名誉权的司法解释。不过,这些司法解释很不详细,因此中国的法官只能凭自己的理解来判决。一些法官对公众所关心事项的“合理评论”尺度很宽。当原告是公众人物时,一小部分法官甚至采用了“《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对诽谤采取不同标准的做法——尽管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任何采用“公众人物”概念的案件真正涉及到政府官员。

互联网上关于韩寒和方舟子事件的争论,将很多重要问题带入了公众视野。公众对一位生活在公共视野中的知名作家的作品发表意见的尺度到底有多大?如果这些言论不仅是对作品优劣的独特评价,还涉及了相关的、未经证实的事实——到底谁才是韩寒小说和杂文的作者——法律应该怎么样区分评论和事实陈述?谁来负责提供证据,韩寒证明书是自己写的,还是方舟子证明书不是韩寒写的?如果方舟子从现有事实中运用合理的方式却推出错误的结论,法律应该怎么判断?

在信奉思想的自由交流有助于推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美国,法院制定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法规。在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后,人们期望“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s)比一般个人更应忍受批评。因为他们自愿进入公共领域,从其公众角色中获益,有充分机会在辩论中表达自己的观点。

并非每一位名人都是公众人物,但是有意识地采用某些方法进入公众视野的人,通常都被认为是公众人物。公众人物也能在诽谤案中获胜,只是获胜的难度更大,因为他们需要提供“清晰而可信的证据”(不仅仅只是优势证据)来证明对方的陈述是虚假的。他们也必须证明陈述者明知陈述是错误的,或者轻率地忽视言论中的事实是否错误。这就是“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的含义,这通常被误解为对陈述者心态的描述。事实上,法律不会对陈述者私下的意图感兴趣,它只想知道陈述者花多少心思来确保其所述事实都是真实的。

意见表达与事实陈述应区别对待

在韩寒与方舟子的争论中,另一个重要的可能起作用的美国法规是陈述事实(statements of fact)与表达意见(statements of opinion)的区别。如果陈述是真实的,即使带来伤害也不是诽谤(但这可能侵犯隐私)。从逻辑上讲,如果一份陈述完全是无法被证明对错的个人观点——比如,“苹果比橘子更好吃”——这不能算作诽谤,而是受保护的言论。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所说:“在第一修正案下没有错误的意见(false idea)的说法。无论意见可能多么有害,它的正确性来自它与其他观点的竞争,而不是靠法官和陪审团的良知。”

事情看起来就清楚了,除非意识到许多意见的表达实际上暗含一系列未陈述的事实。这样的陈述被称为“混合意见”(mixed opinions),如果这些意见所基于的事实被证实是虚假的,那么法律可能会将其判为诽谤。美国最高法院曾提出过这样一例:“我认为,John Jones是骗子。”这一陈述表明了一些隐含的事实假设,一些背景故事,使得陈述者得出John Jones在过去至少撒过一次谎的结论。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即使陈述者说出了他发表意见所依赖的事实,如果这些事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他对它们的评价不正确,这份陈述可能依然暗示了一个关于事实的错误断言。”换句话说,如果是因为陈述者听错了John Jones说过的话,那么“我认为,John Jones是骗子”的陈述可能会被算作诽谤。如果观点的事实基础有误,那么这一观点很容易受到诽谤控告。

另一方面,在美国的一些州,如果陈述者完整说明了其意见的事实基础,解释了为何他认为 John Jones是个骗子,即使事后证明John Jones不是个骗子,陈述者也不属诽谤。例如,在马萨诸塞州,州最高法院提出,它会保护基于已披露的事实的意见表达,“因为我们相信,这些意见的受众根据已公开信息发现意见是莫须有的,他们会拒接受”。

一起美国诽谤案例的启示

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在1993年“Lyons诉环球报业公司案”遵循了这一规则。该案中, 民主党大会准备提名该州政府的官员候选人,但因警方设置罢工纠察线,会议在半天之内无法举行。第二天《波士顿环球报》的新闻报道对警察选择在该时段该地点拉起纠察线提出了几种解释,认为原因之一是警察工会的领导人支持一位候选人,纠察线的拉起对该候选人有利。事后,警察工会领导人控告《波士顿环球报》,称其错误地推断他们共谋破坏了民主党大会。

最终,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判决《波士顿环球报》文章是在表达其观点,因为它将共谋论称为一种“猜测”,这个词表明没有确凿证据论证这一观点。因为这一特定观点完全是一个基于相关事实的“混合意见”, 法院下一步考虑的是,有没有存在着一些未公开的信息,而因此基于这些相关事实的表达是否成为诽谤?最后,法院的结论是,文章基于的所有事实都呈现给了读者,读者可以形成自己的观点。法院认为,“对理性的读者而言,这篇被质疑的报道所倡议的观点显然只是基于被披露的事实进行的猜测和推断”。

在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的分析中,法院还依赖美国法律中有关诽谤的另一个普遍规则:被质疑的陈述必须在其语境和社会环境中进行分析。在这一案例中,整篇报道的语境致力于猜测警方纠察员的动机。如果争议的陈述是出现在对纠察线的事实的描述中,对纠察员的动机只有一个推断性陈述,法院关于案例的观点有可能会不同。

法院称,当时的社会环境是激烈的劳资纠纷和激烈的民主党竞选。劳资纠纷和政治竞选都存在参与者有强烈的意见、情绪高涨的情形。法院通常把在这些情况下所做的陈述与比较平和环境下的陈述区别对待。原因之一在于这些环境下的陈述通常与公众关注的事项有关。

另一个原因是法院假设读者是有批判性思维、能够对信息作出评价的成年人。法院认为,“普通的理性读者都会对文中政治上利己的陈述持特别的怀疑态度”。在这里,正如基于公开事实的观点那条规则,法院会关注所谓的“理性读者”会做的结论。一位“理性读者”应当能够过滤相当数量的辱骂、夸张及推测,要想在活跃的思想市场上受益,这是必须付出的代价。

上述美国规则显然不是中国可用于解决当前法律问题的惟一参照。每个社会都需要自行决定期望在言论自由和公开讨论上获得多少价值,并据此对诽谤罪作出规定。一些社会较为重视个人名誉,并惩罚公众对他人不当行为的猜测,除非他/她能无可辩驳地证明这一行为——这样做的缺点是令改正不当行为变得更难,因为没人敢表达怀疑。

作者为耶鲁大学中国法律中心高级研究员、北京办公室主任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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