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观察:民间资本也是国家财富 亟待在立法层面明确界定

两会观察:民间资本也是国家财富 亟待在立法层面明确界定

非法集资类案件高发的背景,是全国范围内的民间借贷难题。2012年全国"两会",民间借贷问题引起代表委员的广泛关注。不少代表委员呼吁财产性犯罪应慎用死刑

2012年2月27日,147名温州泰顺立人教育集团(以下简称立人集团)的债权人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状告泰顺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对立人集团大规模吸存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要求判令国家赔偿6864万余元。

四个月前,立人集团宣布,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约22亿元的民间借款,涉及债权人约1000多人。立人集团董事长董顺生和公司其他6名高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当地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正在接受调查的董顺生,只是因“非法集资”而丧失人身自由甚或生命的众多民间“传奇”中的一例。

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发生背景,正是全国范围内的民间借贷难题。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金融监管积弊的全面爆发。

全国人大代表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晓光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拟向大会提交的议案和建议“都是有关民间借贷问题”。

周晓光在议案中写到,2011年以来,一些地方出现企业主因无法偿还民间高息贷款而出走的“跑路潮”现象。与此同时,民间借贷从我国沿海发达地区向内陆中西部地区延伸,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全民放贷”现象。

所有这些均表明,尽快制定和出台一部专门的民间借贷法,以促进我国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健康发展已迫不及待。

也就在近日,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室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等方面递交了建议国家对民间借贷进行立法的报告以及他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立法建议稿。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小同表示:“民间资本也是国家的财富,需要很好地引导,金融资本不能仅面向国有大型企业,而应该对所有企业开放。”

非法集资罪演进

18年前,改革开放后的“非法集资第一案”,是北京市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下称长城机电)总裁沈太福,最终被认定集资13.7亿元,波及20余万人。紧随其后的“无锡邓斌非法集资案”,融资额达32亿元,引发监管部门注意。

当时,非法集资相关罪名尚未设立,沈太福邓斌最后因贪污受贿行贿投机倒把和挪用公款等罪名,被判处死刑。

1993年,为整顿金融秩序,国务院发出《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地区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在国务院有关规定之外以各种名义乱集资。

1993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除股份公司股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或金融债券外,其余有偿集资活动都被禁止。

1995年被称为“中国金融立法年”。这一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颁布了“五法一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保险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其中,单行刑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正式确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1997年后,新刑法增加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两节,对上述决定的内容全部吸收,还增加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

一边是打击,一边各种形式的集资如雨后春笋一般冒了出来。

随着分业监管体制的完善,政府也加强治理民间集资的力度。1998年4月,国务院颁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正式使用了“非法集资”的概念。

为整顿集资乱象,立法机关祭出最高刑死刑作为惩罚。公开资料显示,自2008年以来,因非法集资罪被判处死刑者已逾10人。

责任编辑:黄一帆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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