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兵:村委会民主选举贿选普遍存在?

王旭兵:村委会民主选举贿选普遍存在?

选举是当代民主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而民主选举是政治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基础,是民主政治的纽带。“民主政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而表现人民意志最佳方法和完美程序莫过于自由、平等、公开的选举。”[1]做好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的选举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

一、当前村委会民主选举现状

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进一步实施和村民自治工作的广泛开展,村民委员会逐渐进入规范化、程序化、民主化、法制化的轨道,社会主义民主基本在我国最基层的农村扎根。但随着农村社会结构的快速变动、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村委会选举出现了许多问题。甘肃省秦安县,由于农村经济社会状况十分落后,农民从农村获得的利益极其有限,农村公共资源更是十分匮乏,传统政治文化,如家族意识等思想根深蒂固及民主法治意识淡薄,造成村民参与村委会民主选举的热情不高以及贿选、宗族干预、乡镇政府随意撤换村委会成员等问题普遍存在,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问题,才能保证村委会民主选举的健康发展。

秦安县位于甘肃省东南部,天水市北部,县辖5镇12乡,428个村委会, 61.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57.4万人。总面积1601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05.1万亩,人均1.71亩。农民人均纯收入2203元(秦安县政府网)。由于人均耕地面积少,农业收入低等原因,大部文化水平、身体素质高和思想观念新的农民选择外出打工,从文化程度来看,具有初中及以上的比重为83.03%,小学比重为14.08%,文盲半文盲仅占2.89%,从年龄结构看,20—40岁青少年占70.1%,40—50岁的占90.15%[2]。留守在村里的大部分是儿童、妇女、老年人,他们大多文化水平低、思想保守、封建等宗族观念强、民主意识淡薄,这严重制约着秦安县村委会民主选举的健康发展。

二、当前村委会选举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当前村委会选举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仍存在着一些危害农村基层民主健康发展的问题,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

(一)贿选现象普遍存在

乡村贿选是行贿人(候选人)受贿人(选民)等相关人员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下,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相互作用的结果,在三年一度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许多地方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贿选现象。主要通过施予财物,以小恩小惠收买选民。有的上门游说,“宣传自己”,笼络感情甚至搞空头许诺。还有的利用不认识字的选民填选票的机会,要求指定自己人代笔,违背选民意愿,填自己的名字。诸如此类的贿选现象,严重干扰了选举,滋长了新的腐败,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影响了秦安县村委会民主选举的健康发展。

(二)乡镇政权对民主选举的干涉

乡镇政府混淆乡村关系,插手乡村基层选举。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从而依法确定了乡村之间是一种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然而在具体实际中,乡镇政府不但参与农村民主选举的全过程,而且全面细致“掌握”选举工作的具体环节,从而使得基层选举变为徒有民主的“空壳”。中办发14号通知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直接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以‘停职诫勉’、‘离岗教育’等方式变相撤换村委会成员。然而在秦安县各乡镇中随意撤换村干部的情况普遍存在。

(三)宗族等封建残余意识的影响

秦安县大多数行政村,是以传统的家族、“家”天下为中心而自然形成的居住区域来划分的,其封建思想依然或多或少的影响着他们的的民主生活。宗法观念深入人们的骨髓之中,封建残余意识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清除。在当前村委会选举中,许多村民宗族派性意识强烈,一些大姓大户的能人为了能当选村官,利用家族人口优势,打着为本族族员谋好处的旗号,纷纷进行家族动员,但在那些宗族结构不对称的农村里,强宗大族于小姓小户力量悬殊太大,严重侵害了部分村民的利益又失选举公平,而且影响到村委会开展各项工作的能力。

(四)村民民主参与意识淡薄

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文明是以丰衣足食为基本标志的,五谷丰登、亲邻和善历来是农民生存的最大愿望,这种愿望的满足程度也标志着乡土社会的文明程度。民主和法律,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几乎没有根植于乡村的社会和政治生活之中,更近一步说,在广褒的远离都市的乡村,民主和法律更是脱离于乡村传统道德,千年的乡村道德对乡村生活仍然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在我国农村,村级选举是村民参与基层政治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其政治权利的必要环节,然而,在个别乡镇村村民的参与意识及其淡薄。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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