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周边热点,反思我国政治和外交战略(2)

核心提示:我国政治和外交战略上面临三个问题:一是综合实力不足。综合国力除了GDP指标还有政府效能、外交能力、国民素质、国民凝聚力等。因为我国综合实力不足,才出现在相关热点问题上嘴上很硬,实际举步维艰局面;二是外交相对孤立,尤其是没有铁杆朋友;三是法律不清。现有国际关系准则看领土问题主要依据是法律。

东海和南海争端问题由来已久,现在呈日益加剧的态势。钓鱼岛问题是中国人的伤痛,其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我们通常将钓鱼岛看作台湾的附属岛屿,又因为它才几平方公里,太小了,所以成为了长期没人居住的荒岛,由此争议不断。在中国的典籍上对于钓鱼岛确确实实有记载,并且我国的船只也都去过。也就是说我们确确实实可以找到很多记载钓鱼岛的历史依据,由此来证明钓鱼岛就是我国的。明朝时期,琉球(现在的冲绳)是一个独立的小王国,它既向中国进贡又向日本进贡。据航海日记记载,钓鱼岛至少不属于琉球。既然它不属于琉球,那肯定是属于中国的。再比如西太后曾经写过一个手谕,把钓鱼岛赠给了一位名叫盛宣怀的大臣。因为在钓鱼岛上生长有一种药用价值很高的草药,西太后用了之后很有效,随将钓鱼岛赏赐给了这位大臣,以便使钓鱼岛上的这种草药得到好好的照管。问题是那时候我们不懂国际法,也没有主权概念,没有有效向世界宣示钓鱼岛是我国的管辖范围。然而日本精熟国际法,因此蹊跷地占了钓鱼岛。日本政府在1895年,恰逢甲午战争之际,通过了一项内阁决议,把钓鱼岛划归了已经被它吞并了的冲绳县。1895年4月,钓鱼岛被划归冲绳县几个月之后,中国和日本签订了《马关条约》,台湾和澎湖列岛都被割让了,这时小小的钓鱼岛谁还注意。由此,从钓鱼岛开始被日本占领到宣布,当时的满清政府无人知晓,也就不曾就此说过一句话。按照近代《国际法》,占了哪个地方,你要声明,让国际社会知道。如果有其他国家反对,那就是有争议;如果没有反对,那就是你的了。由此可见,我国在钓鱼岛问题上比较被动。

另外,从19世纪90年代到20世纪20年代,日本有一户人家在钓鱼岛上一直生活。1919年北洋政府时期,我国渔民在钓鱼岛附近遇到海难还被这家日本人救了。当时北洋政府领事馆的总领事为此还写了一封感谢信,感谢钓鱼岛(当时已经叫尖阁列岛)的日本国民救了中国人。当然我们可以解释说,北洋政府时期台湾被割让给了日本,因此那时作为台湾附属岛屿的钓鱼岛属于日本的措词也没有什么错。问题的关键是1945年台湾、澎湖列岛归还中华民国的时候,钓鱼岛没有一起回来。当时冲绳被美国占领了,钓鱼岛被作为冲绳的一部分随着冲绳一并被美国占领。1953年1月8日《人民日报》的一篇社论说,我国坚决反对美帝国主义,支持日本人民反对美军占领冲绳。其中提到由日本命名的尖阁列岛,就是钓鱼岛。因为钓鱼岛是无人岛,美国占领冲绳以后把钓鱼岛做成空中靶场来使用。

直到1971年美国最终要把冲绳给日本的时候,台湾首先提出抗议说,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为什么要还给日本呢?要还也应该还给我中华民国。这是台湾第一次发表声明坚决反对把钓鱼岛给日本。据1968年联合国远东委员会调查报告显示,在钓鱼岛附近有大量的油气田、油气资源,其蕴藏量甚至和中东不相上下。197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又一次发表声明对美国欲将钓鱼岛归于日本的行径提出抗议。1972年美国最终还是把钓鱼岛交给了日本,当年恰逢中日邦交正常化,因此钓鱼岛问题被搁置了。1978年邓小平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钓鱼岛被日本实际控制着。因为钓鱼岛的争议一直存在,又考虑到中日关系,所以日本虽然每天在那儿巡逻但并没有开发。但是上世纪90年代之后,日本不克制了,中国也变的强大了,所以钓鱼岛总出现摩擦。一段时间以来,日本不断地强化钓鱼岛,何况还有《日美同盟》的存在。最近石原慎太郎说,东京要买钓鱼岛。钓鱼岛是由八九个岛组成的岛,其中有两个岛是日本政府所有,其他岛被国民私有。事实上,日本地方政府购买钓鱼岛的举措并不影响钓鱼岛主权问题,钓鱼岛不管是归属日本政府亦或是地方政府还是个人,对于我国而言都是不合理的,钓鱼岛的主权应该是属于中国的。

过去大部分国家都没有开发深海的能力,因此海洋问题显得不很迫切。尽管在上世纪40年代国民政府已经把南海圈了起来,但是并不能事实地控制。中国海军是上世纪50年代初建立的,当时中国的飞机飞不到南海就没油了,所以根本就控制不了那里。上世纪80年代以后,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开发深海的能力都在增强,因此一些国家提出领海宽度问题,有些第三世界国家提出200海里的领海权。面对骚动的世界,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联合国召开了《国际海洋法会议》,各国各方讨价还价,直到1982年签订了最新的《海洋法公约》,确定沿海的国家除了拥有12海里的领海权之外,可以主张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和领海是不一样的。领海权是其他国家的船只可以无害通过,飞机是不能进入的。专属经济区对于沿海国的权利主要是与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有关的权利。在专属经济区里面可以享有渔业资源、矿业资源、油气资源等专属权利,其他国家不能来随便开采,但是别国可以自由出入这个专属经济区,包括军舰、飞机都可以。《海洋法公约》本来是调整国际社会和国家之间在海洋问题上出现的一些矛盾,但事实上它又制造了一些新的矛盾。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使得我国东海问题和南海问题凸显。按照《海洋法公约》,中国与日本在东海分别可以主张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加总起来就是400海里。但是中国和日本之间的东海最宽地方才有360海里。这样中日之间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形成重叠,引发了海洋争议。《海洋法公约》本身既涉及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又有大陆架的概念。我国主张大陆架原则。大陆架含义在国际法上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岸国有权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其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大陆架最远可以延伸到350海里。从地质上来说,整个东海的大陆架都是中国大陆的自然延伸,正好延伸到冲绳海沟。但是日本不能接受350海里大陆架延伸到冲绳岛的边上,为此日本提议在专署经济区划出一条中间线。这是中日之间的矛盾。

责任编辑:李天翼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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