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的特点
领导文萃:对于政府创新,人们首先感兴趣的是,哪一级哪一类政府更愿意采取行动进行创新?
杨雪冬:其实,政府创新的主体分布非常广,并不局限于哪一级哪一类。当然,其中存在创新主体的层级、部门和区域分布不均衡现象。多样化的创新主体包括各级地方政府以及广义的各个政府部门,即党、国家以及具有政治管理功能的群团组织(比如政协、工会、青年组织、妇女组织等)。
按照部门统计,在前五届所有的948个申请项目中(第六届刚刚举办,我们还来不及具体分析),来自政府部门(含政府)的有588个,占62%;在入围项目中,来自政府部门(含政府)的有84个,占73.6%;在获奖项目中,有30个,占60%。排在政府后面的是党委和群团组织。显然,即便是在中国这样的政治制度下,狭义的政府依然是创新的主体。
按照行政层级(包含行政级别)统计,县级和地级政府是申请的主体,在948个项目中,分别有405个和400个。而在入围项目中,县级机构则有55个,地级机构48个。县级和地级成为创新的主体,尤其必然性,一方面它们最接近社会,面对着不断产生的各类问题;另一方面,它们掌握着较多的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等),并享有一定的自主性。
按照行政区域统计,我们发现,“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创新越多”这个常识性判断是有统计学上的依据的。在五届申请项目最多的10个省份中,来自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的省市有7个,浙江省以99个项目排名第一。中西部省市有3个,其中四川省有60个项目申请。在五届114个入围项目中,浙江省有14个,依然排名第一。四川省以11个项目排名第二。在50个获奖项目中,浙江省以6个项目排名第一,四川省则以4个项目排名第三,排名第二的广东省有5个获奖项目,但全部来自深圳特区。此外,厦门特区、海南特区共有2个项目获得创新奖。
领导文萃:人们对创新内涵的理解多种多样。那么,您认为在政府领域,什么样的举措算“创新”?或者说,中国式的政府创新含义有什么特点?
杨雪冬:的确,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政府创新进行类型学划分,这也是创新歧义的产生原因。但在中国国情下,划分政府创新类型必须考虑以下四个基本前提:(1)中国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制度创制全由中央掌握,但地方和下级享有一定的自主性。这是中国地方政府进行创新的基本制度前提;(2)上级建立了一套至上而下的垂直学习机制,地方和下级可以定期相互之间,甚至到国外进行学习交流。这种制度化的学习机制成为创新产生和扩散的重要渠道;(3)各级官员对于创新的理解,影响着他们对创新的选择和判断;(4)网络化、信息化的发展,为创新提供了更丰富的信息来源,更有力的知识支持。这也决定了任何政府的创新都不是在信息孤岛或知识空白处进行的,总会通过各种渠道和其他创新联系在一起。
联系这些前提,我们可以从创新程度和创新方式上把政府创新划分为原创型创新和学习型创新。前者指的是该项目的全部内容或者部分内容在国内具有首创性,当然,它不是改变根本制度的“元创性”,而是开发制度资源意义上的创造性;后者指的是该项目是在学习其他地方类似项目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条件进行的再创造。
领导文萃:从“地方政府创新奖”的入围项目分析,原创型创新与学习型创新哪一类所占比例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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