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加宁:财政预算改革,慢了(2)

魏加宁:财政预算改革,慢了(2)

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应是“纵向放权、横向收权”

主持人: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日前表示,2012年我国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在财税改革方面,他表示继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公共财政预算,全面提高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继续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那么,您对财政预算改革有什么好的政策建议吗?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什么呢?

倪红日:对于财政预算管理的改革,我的建议是“纵向放权、横向收权”。所谓纵向,是指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我主张的放权,是在中央财政集中45%~50%的全部财政收入的前提下,将执行的决策权更多地交给地方政府。中央财政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承担全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职责。具体建议包括: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职责,中央政府集中做好规划、指导和宏观调控;将公共服务项目和具体实施的决策权下放给地方政府。扭转目前中央主管部门在中央财政收入集中的现状下,过于集中了地方财政支出的决策权,形成中央主管部门决策权过多、向地方政府的专项转移支付规模过大、又要求地方政府财政配套的局面。逐步改变基层政府对“上”负责、对“下”不负责的状况,真正建立起公众对民生公共服务的选择、决定权和监督机制。

所谓“横向收权”是指,为了提高财政预算管理的完整性,应该将政府收入和支出管理全部纳入财政预算范围。改变现在政府收支管理的“分散性”和“碎片化”。谢旭人部长所讲的“全面提高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继续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都属于这个方面。这方面的改革关键是克服“部门利益”,所以需要顶层统一意见,下大决心,切实推进。

周天勇:从政府收入体制的改革来看,我认为,“十二五”期间,甚至到2020年,财税收入方面的体制改革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彻底清理各种收费,需要收的费改成税。对于政府各部门和各行政事业性机构的收费,包括一部分乱罚款,在“十二五”期间,需要有一个五年的清理规划,并且要有各部门配套的取消收费后的改革方案。若要真正彻底清理税外收费,这个规划要分轻重、分先后、分阶段、分步骤实施,扎扎实实推进清费减人方面的改革。二是形成统一完整的国家财政收入体系。在中国目前的政府收入体系中,除了税收和一部分收费进入了预算外,相当部分收费罚款收入、社保资金收入、国有企业利润、土地出让收入、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收入、出售彩票收入、公共考试收费等项目,基本上没有进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因此,应当逐步纳入预算统一管理。三是调整和改革税收来源结构。未来的税收源泉在哪里,决定于要素价格、资源和环境稀缺程度和财富的积累分布。并且,应当以此来进行调整和改革。

从政府支出体制的改革来看,财政体制在支出方面的改革任务是,将政府党政公务和行政性事业支出的比例降低,按照现代国家预算体制将一般性预算与建设性预算分开,支出结构向公共服务型财政转变,并且将发票报销制改革为预算拨付及事务核销制。一是预算体制与编制体制联动改革;二是财政一般性预算与建设性预算相分离;三是建设公共服务型预算;四是从发票依据报销制到预算事务核销制。

魏加宁:我个人认为,财税体制改革的任务主要是理顺三大关系:一个是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包括相关税收与必要的补贴;另一个是政府与国民的关系,包括相关税收与社保、福利;再一个就是政府与政府的关系,主要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包括税收的分配与转移支付等。这里,我只想重点讲一下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我们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究竟应当向哪个方向走?这是需要首先想清楚的,否则,我们的财税体制改革就免不了会左右摇摆,犹豫不决。

有人说不搞联邦制,但是能不能搞地方自治?在现代市场国家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联邦制国家,比如说美国,从历史长河来看,它实际上是在逐步加强中央集权;而一些单一制的国家,比如说法国和日本,则是往地方分权方向走。这说明,任何一种极端的体制都是有缺陷的。联邦制可能过于分散,而单一制又过于集中。但是,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实行地方自治。

主持人:刚才魏老师提出要实行地方自治,理由是什么呢?

魏加宁:实行地方自治的理由至少有三个:第一,市场经济是分散决策,它与民主政治、地方自治共同构成现代国家的基本框架,三位一体,缺一不可;否则,光有市场经济是立不住的。第二,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它比中央政府更清楚本地居民的需求是什么。第三,通常讲,地方自治是“民主的学校”,但凡民主化成功的国家和地区,大都是从地方自治做起的。

所谓“地方自治”,从经济上讲,就是“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财产权、一级举债权”。

就政权而言,每一个地方政府都应成为独立法人,实行自主决策,独立核算,相互之间平等结算。

就事权而言,现代国家的事权划分往往是差异化的,不同层级的政府,会有不同的事权(当然也会有少量的交叉),而不像我们现在这样上下一般粗、同构化。按理说,应当是先划分事权,再划分财权,但是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时,因为时间紧迫等原因,我们的主要精力放在了划分财权上,而没能先把事权细划清楚,结果就出现了1994年以后财权层层上收、事权层层下放的局面。这在单一制集权国家当然是很容易出现的情况,因为上级管下级,缺少自下而上的制衡。因此,当务之急是要首先把事权划分清楚,并通过法律形式加以固定。但问题是究竟应当如何划分?是按照现行的五级政府体制去划分,还是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三级政府去划分?因此,划分事权之前,还需要压缩政府层级,实现扁平化。但是压缩政府层级之后又会带来省级政府管理幅度过宽的问题,因此,又需要重新调整行政区划,总之,需要改革的地方还多着呢!

就财权而言,现在一些人在讨论国税和地税是否应当合并的问题,有人认为,国税、地税两套体系是浪费。但是,如果我们的改革方向是实现地方自治,那么,地方政府就需要有自己的征税权和自己的征税系统。因此现在觉得两套体系是浪费,把它合并了,将来还得再分开。

其实,问题出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后,改革的步伐就基本上停了下来,没有继续往前走,所以才会有这样的议论。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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