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财产权而言,我们现在只要是政府出资的企业就都叫做“国有企业”。其实,政府是分级的,因此国有企业也应当实行“分级所有”。比如,地方政府出资兴办的企业就应当叫做“地方公营企业”,而不应统统叫做“国有企业”。
就举债权而言,现在的问题是,对于地方政府债务,中央政府究竟有没有“兜底”的责任?与其他债务国不同的是,在中国目前庞大的政府性债务中,有一大半是地方政府债务。如果从法理上讲,作为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债务就应负有无限责任,这就如同企业的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一样。因此,只有实行“地方自治”,你才能够说,地方政府债务“谁家的孩子谁抱走”,否则,中央政府就得负责“兜底”。现在,我们终于开始允许地方政府进行自主发债试点了,这实际上是前进了一大步。
主持人:如果实行“地方自治”,那么中央政府会不会对地方政府失去控制呢?提“地方自治”在政治上会不会有风险?
魏加宁:那不一定。问题在于中央政府怎么去做。几年以前,我曾经就“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中央政府如何对地方政府进行控制”这个问题写过一个内部报告。提到的办法之一就是,在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虽然地方政府首长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但是在公务员层面上,国家公务员与地方公务员之间是有“双向交流”(日本叫“出向”)制度的。我想,这就是一种制衡。
此外,在财政收入安排上,让中央政府占大头,然后再通过转移支付使地方政府在支出层面上占大头。比如,日本在收入时中央占60%,地方占40%,经过转移支付以后,在支出时,中央只占40%,而地方占60%。这样的制度安排,就使得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有所依赖。这与居家过日子是一个道理。在“不分灶吃饭”即不实行地方自治的条件下,地方政府会把来自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视为是“老子养儿子”——理所应当的;但是在实行“分灶吃饭”即实行地方自治的条件下,本应“自立的”地方政府就会把来自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视为是一种“恩赐”,会有“感恩”的意识。
当然,更重要的还是在事权划分上,虽然中央政府要向下分权,但是像国防、外交、国内贸易等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事权,中央政府则要牢牢把握,绝对不能下放给地方。
如此等等。
总之,只要是出于公心,我想不是没有解决办法的。否则,那么多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又是怎么维系国家统一的呢?
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地方政府,光依靠中央政府的控制是不够的,因为中央政府毕竟人手有限,鞭长莫及。因此,对于地方政府的控制,更需要体制的制衡(比如,加强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的监督),需要媒体的监督,需要公众的参与。
举一个例子,今年春节期间,中央电视台曾经报道过一条新闻,说是美国的一个在校生当选为某市的财政主管。其实,重要的并不在于是不是在校生,而是在于美国地方政府的财政主管,不是由当地行政首长自己任命的,而是由当地居民选举产生的!这对于地方首长来说,就是一种制衡。其实,我们在过去研究美国市政债的案例时就已经发现了这一现象,我们认为,这对于控制地方政府债务是一种很好的约束机制。如果我们不能一下子民选地方的财政主管,那么能不能由地方人大选举产生呢?
至于说政治风险,现在提“地方自治”,就好像30年前改革开放初期提“企业自主经营”一样,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你如果说要让企业自主经营,那怎么得了?可是,你现在回过头去看看那时经济学家们的争论,就会觉得很好笑。但是,当时就是那么想的。所以,要向前看,要与时俱进,想想未来的中国应当是什么样子。不能老是拿着过去的框框去束缚未来。
应当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开管理
主持人:应当如何来平衡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呢?
魏加宁:为了平衡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从体制上讲,在中央政府的机构设置中,应当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开管理。
在我国,目前中央财政的日子越来越好过,而地方财政的日子越来越困难,地方政府债务越积越多。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除了前面讲过的以外,还由于:首先,因为我们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都是由财政部统一管理的,而财政部在权衡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时,肯定要优先考虑中央财政。其次,中央各部门给地方政府下达各项“达标”任务时,也不会去考虑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最后,国务院在进行决策时,参与决策的各个部门都是站在自己垂直部门的立场上,没有人会替地方政府说话。因此,决策的天平就很容易向中央政府部门倾斜。
但是在国外,比如说日本,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是分开管理的,财务省只负责管理中央财政,而地方财政是由总务省(过去叫自治省)负责管理的,因此,在内阁进行决策的时候,总会有人来替地方政府反映实际情况,计算各种“达标”的配套资金究竟地方政府有无能力来提供;另一方面,总务省还反过来负责对地方财政进行监督,控制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
由此可见,我们中国这么大的国家,为什么不能够设立一个专门负责分管地方财政的“地方事务部”,以平衡一下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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