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路向(5)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路向(5)

对此进行简单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粗略结论:

第一,把上访、无理上访、在非上访地上访、敏感时间上访、非上访部门上访等同于“破坏秩序”。比如,河北王留树案中,其“违法事实”为“2007年1月以来,王留树多次到省、市国家机关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了机关工作秩序”,被判劳教一年。但“非正常上访”并非一定会影响到具体部门的工作,国家机关有正常的保卫工作,很多情况下是即时制止该等行为的。河南刘清珍案中,因“在东交民巷非法上访地上访”而被劳教,但这种地方都是警卫森严,到底如何扰乱了公共秩序语焉不详。在百个劳教案例中,这种情况是很多见的。实际上也没有哪个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非法上访地”、非法上访时间,却成为对上访群众处以劳教的潜规则。

第二,对违反《信访条例》的行为,未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条例中规定了信访中的禁止行为,也在第四十七条中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即“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河北张秀荣案中,其仅是“闯入警戒带高喊冤枉”,河南谢光玉案中,仅是在镇政府吵闹并辱骂工作人员,完全是可以劝阻、教育、批评解决的,结果却被处以劳教一年。河北常志相案中,其“到省人大、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资委和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中南海地区、朝外使领馆、美国大使馆,东交民巷17号(国家领导人住地)进行无理上访要人权”被认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而处以劳教三年。而按《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常志相的行为远未造成工作等无法进行,也未造成严重的损失,没有做为犯罪处理,其失去人身自由的时间却比犯该罪的非首要分子要长。

第三,同样或相似的“违法事实”,却被认定为破坏了不同的“秩序”。比如辽宁胡振良案,“30余次到省林业厅、林业部、公安部、农业部等多个单位越级上访”,被认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而王留树“多次到省、市国家机关非正常上访”,却被认定为“严重扰乱了机关工作秩序”。山东能健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路1号“十六届六中全会”会议场所非正常上访,被认为“扰乱社会秩序”,李秀兰在朝核问题六方会谈时在北京钓全台国宾馆前上访,被认为“扰乱警卫工作秩序”。所谓“秩序”的含糊不清可见一斑。

第四,“违法事实”中的几个关键因素,如次数、敏感地点、敏感时间等,与劳教时间并无直接的对应关系。同为劳教一年,河北张秀荣、河南谢光玉,违法行为一次,地点为县镇机关;河南曹付多,一次,中南海;黑龙江宋凤,15次,东交民巷;河北张振国,数十次,天安门、中南海、钓鱼台国宾馆。河北张宗信,多次,中南海,有的是在2008年3月7日两会期间;河北李秀兰,多次非正常上访,其中一次是2005年朝核六方会谈时去了钓鱼台国宾馆。张秀荣、谢光玉与张宗信、李秀兰的“违法”情节还是相差较远的,但劳教时间却并无二致。

河南李大茹,“违法”行为两次,地点在总理住地,严重性不如上述宋张振国等,劳教时间却较其为长,为一年半。黑龙江韩桂霞,多次,中央党校、中南海、天安门等地,有一次在值省部级领导干部学习班开班期间,还有在毛主席纪念堂前烧纸、扬言冲击中央会议等行为,但总的来说,与张宗信案的违法情节相差并不大,却获劳教三年。

劳教时间的决定有很大的随意性,并无统一的、可操作的标准。并且我们也发现一个比较“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劳教时间越长,“违法事实”就会写得相对详细,差不多的情节,劳教一年时可能只写“非法上访,破坏XX秩序”,长了就要加上“辱骂、 谩骂”、“不听劝阻”、“当场抓获”等细节,还会加上对被劳教人上访原因的陈述(目的是证明其是无理上访)、加上当地政府为说服其不要上访所做的工作(甚至包括接访所花的费用、曾许诺的补助等)。似乎只能以细节的丰富,来增强处以较长时间劳教的正当性。

此外,对同一上访人因为同一事项、引用相同的法规、在不同的年份劳动教养的期限也不完全相同。比如,八十九号《北京马景雪劳教案》:2006年6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 第三项、《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上访人马景雪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10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根据相同的法规,却对上访人做出劳动教养两年的决定。可见,公安机关对上访人的劳教处罚确实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造成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是相关条文的粗疏。尽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但却没有实施细则等来明确区分度。什么样的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应该判一年,什么样的应判二年、三年,没有标准或指标。甚至哪种“违法犯罪”是应该处以劳教的,哪些按照《刑法》或《治安处罚法》处理,也没有明确的“红线”,因此这一规定经常被公安部门任意解释和适用。而正因为劳教制度的运行缺乏规范性,才方便了公安机关或地方党政部门利用该制度对上访人进行迫害。比如用处以劳教代替暴力截访,更严重的是对同一上访人多次劳教。黑龙江付雨兰劳教案是一个典型案例。

我们先看一下付雨兰女儿的《申诉书》:“我叫富晓玲,今年36岁,家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工商局家属楼一单元四楼(403房间)。因患类风湿和双侧股骨头坏死,不能向您当面陈述,被迫无奈只有用书信反映。我母亲付雨兰今年65岁,户口所在克山县克山镇二街十四组。因她对克山县人民法院(62)刑字74号判决我姥爷付昨非犯反革命罪一案不服,申诉长达二十四年,我姥爷的历史问题判决书认定是1939——1940年的事,在解放后多次坦白交待,已做过结论,62年克山法院又以原历史问题定罪,在适用法律上明显错,法律规定最高管制四年,管制期满不得任意延长,我姥爷管制期延长二十三年半,被迫害致死仍没有解除管制,株连母亲及众兄妹大半辈子没有公民权,方方面面受歧视、受伤害,得不到同等待遇。为此母亲开始上访,而层层政府抱着错案不纠正,不关心群众疾苦,对母亲的合理合法要求冷漠相向,一味敷衍推诿,使得原本在基层应该解决的问题长期无法得到解决,把母亲逼上了上访之路,矛盾激化到顶峰。而当地政府怕影响形象,影响上级领导对当地的评价而采取限制人身自由,以至拖到母亲生命垂危(有入院通知书、诊断书为证)。母亲64岁高龄患有严重高血压、心脏病,三次强制劳教 7年5个月零8天,07年7月29日第四次劳教一年,因劳教所拒收,最后这次未能达成事实。”

另有2007年8月8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可以作为证明。

齐齐哈尔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

姓名:付雨兰,女,1945年8月9日出生,民族,汉,文化程度;小学,身份证号码:230229194508090022户籍所在地:唐山镇沃华社区六小区,现住址:无固定住址。

违法犯罪经历:1996年因扰乱国家机关秩序劳动教养二年;2000年因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被劳动教养二年;2004年因扰乱公共秩序劳动教养三年。

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付雨兰因要求为其父反革命罪平反,长年上访,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已维持原判。2007年5月29日被解除劳教后,当日到克山县信访办驻齐市办事处吵闹,扬言不给我50万元,就进京上访。后又直接到省委部门静坐,扬言要见省长、省委书记,在往省委院内闯时被执勤武警制止。付于2007年7月11日到北京上访时,到东郊民巷的总理住地非上访地上访:不听劝阻,被强行制止。又于2007年7月15日到中南海地区非上访地区继续上访,不听劝阻,谩骂执勤武警,在往中南海大门闯时,被执勤民警将其强行带离。

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三年问题的决定》第1条第1款的决定,现决定对付雨兰劳动教养壹年陆个月。决定劳动教养前,被劳动教养人员付雨兰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一日折抵劳动教养一日:劳动教养期限自2007年7月21日起至2009年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或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的三个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7年8月8日

从该份劳教决定书可知,付雨兰老人被劳教三次,累计达7年多。白纸黑字写下的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而这个案子也绝不是个案。

再如,江西的郑禄英被劳动教养三次,累计达五年零九个月。河北的王秀芝因两起刑事案件反映公安机关违法渎职问题,被迫无奈长期在地方和北京依法上访,她没有得到任何结果,却多次遭到地方公安机关的打击报复和迫害,共被劳教三次,总计达4年零6个月。辽宁的杨秀梅因不服铁岭市两级法院对其父亲杨洪柱触电身亡案件判决等问题,被两次劳教共计五年(见附件四)。以上有劳动教养决定书可以证明。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发现,很多上访人多次被劳教,首先在于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使得他们不得不连续上访,很多人几乎成了职业上访者,有一种不解决问题誓不罢休的精神,这引起地方政府的强烈不满,认为上访人的行为影响了地方的声誉,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错了,也拒不承认错误,从而用劳教作为打击迫害上访人的工具。其次在于劳动教养的随意性确实是太大了,地方政府很容易就可动用劳教剥夺上访者的人身自由,上访人本来有自己的原始诉求,但在被不当劳教后,会转而对被劳教提出控诉,更不会轻易放弃上访。最后,因没有任何规定禁止多次劳教,于是对于老上访们处以多次劳教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有的竟然被劳教三、四次之多,累计起来甚至长达到6、7年,真是令人震惊。因这些原因,“上访——劳教——再上访——再劳教”的循环怪圈就出现了。

对此可能存在一种反对意见,即多次劳教是针对不同的行为,而不是对同一行为的重复处罚,因此具有合理性。比如屡次触犯刑法的,每次都要受到刑事处罚,甚至累犯要加重处罚。但劳教并不存在可比性。从案例中可以发现,因上访被劳教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与真正的罪行相比,是非常轻微的,最严重的无非是到敏感地区上访,还常被及时制止,真正破坏性的后果有限。完全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处理。动辄劳教已是不妥,更何况屡次。因一些所谓破坏秩序的行为,上访人就要失去数年的人身自由,其行为与后果之间是不对等的关系。只能说明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使用劳动教养打击迫害上访人已经成了家常便饭。因此,即使劳教制度暂时还不能废止,也应先规定上访人为同一事件上访的行为只能处以一次劳教。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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