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背正义原则
正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正如美国著名政治思想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可见,制度必须能够保障公民自由才符合正义原则,如果它侵犯公民自由就是不正义的,不管它如何的有效率,都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劳教制度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确实很有效率,但是其在司法程序之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自由权利,这说明劳教制度在本质上不符合正义原则,应该废除。通过对一百个上访劳教案例分析,我认为,劳教制度违背正义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现行劳教法规对于程序的规定存在严重缺陷,有违程序正义。山东省青岛市的能健在《控告书》中说道:“2008年3月初,我再次到北京国家信访部门递交上访材料,又一次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区分局永清路派出所押回青岛,仍旧被关押在青岛市四方区淮阳路7号。3月25号,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区分局永清路派出所所长王××和该所民警康××、民警王××,到关押我的住所威胁我并公开扬言:“我一句话就可以拘留你半个月,二句话就可以教养你一年,不怕你不服气。我们弄死你很容易。”第二天3月26日,民警康××和另外一名民警王××又一次来到关押我的住所(王谎称是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区分局的法制科科长),两人反复威胁我说:“只要你老老实实接受案发单位给你们家的赔偿费8万元钱,息诉罢访,保证不再上告,就可以不再次教养你,我们俩人就有这个权力,否则就把你再次送去教养。”这段控告信的言辞或许有些激烈,但至少从侧面反映出公安机关使用劳动教养处罚上访民众,难以受到程序的制约。
劳教制度作为一种较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性措施,本应设定较为严密的程序,可是纵观现行的劳教法规文件,都缺乏对于程序的明确具体规定。具体地说,相关劳教法规只是原则性规定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批准收容劳教人员。尽管《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但是在实践中,民政、劳动部门很少参与劳动教养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基本上都是公安机关以劳教委员会的名义在行使办案、呈报、审批、复议等职能,这就造成了公安部门既是劳动教养案件的审查批准机关,又是对劳教决定不服之申诉的复查机关,同时还是错误劳教案件的纠正机关。公安部门既是某些情况下的证据提供者,也是对事实进行认定的裁决者。这在法理上是不合适的,有损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这种不合理的程序设计还有法规文件作为依据,那就是2002年4月12日由公安部颁布制定并于6月1日开始生效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该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和地、地级市、州、盟公安局(处)设立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作为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批劳动教养案件,并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承担。”第三十九条规定:“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请审议的劳动教养案件之日起的二日内,以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劳动教养人员因不服劳动教养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公安机关应当以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依法参加诉讼。”正由于劳教制度存在着程序上的不合理性,致使公安机关和地方党政部门在决定是否劳教上访人员方面具有绝对权力。
其二,劳教制度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其处罚期限较长,严厉程度较大,损害了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事实上这段时间内劳动教养人的人身自由会受到限制。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劳教这种强制性行政措施比刑罚中的管制、拘役甚至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要严厉。
因在上访过程中破坏社会秩序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也并不少见。有这样一个发生在云南盐津的例子。肖义雄、李浩、李昌杰原系该县烟草公司职工,2004年3月作为富余人员被分流。自2006年起,其先后多次到县、市、省和国家烟草部门及相关部门上访,要求回单位上班或执行与其他县区相同的补偿标准。2008年7月8日至9日期间,三人与他人在昭通市烟草公司聚集,涌进其办公大楼,堵塞办公楼通道、上下过道、占据领导办公室睡觉、打扑克、随意翻动、撕毁墙上画报,导致市烟草公司无法开展工作。2008年7月14日至18日,每到上班时间,三人和其他上访人员聚集在云南省烟草公司大厅,迫使省烟草公司作出书面答复。7月17日11时许,昆明市公安局民警找肖义雄在公司一房间内询问情况时,李浩带领数名上访人员将门敲开强行进入室内,质问、威胁、围堵民警,个别人甚至进行言语辱骂。后肖义雄、李浩三人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李昌杰获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这个案例中,被告人破坏工作秩序的情节与后果要比一百个上访劳教案例中的某些要来得严重,他们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工作,而劳教案例中,很多人只是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上访,实际上并没有影响到哪个具体部门的工作或者交通秩序等,更有一些只是在县级机关有吵闹行为,但犯罪的后果是获刑一年和六个月,还是缓刑,实际上没有失去人身自由。而劳教的后果起码是失去一年以上的人身自由。可见,劳动教养作为处罚有轻微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一种强制措施,竟然比刑事处罚更严厉,这明显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损害了起码的形式正义原则。
这种“违法不如犯罪,劳教不如判刑”的不合理现象恰恰暴露出劳教制度存在的重大缺陷。正如著名法学家贺卫方不无感慨的说道:“犯了罪判刑,被判一年的,有时还可以缓刑一年。但是没有犯罪的,却可以因为劳教制度存在而被限制人身自由一年至三年。这完全是对法律权威性的嘲弄。”
其三,现行劳教制度使得被劳教人在被决定劳教之前缺乏辩解的机会,这在程序上增大了劳教随意性,在价值上则有损正义原则,而被劳教之后缺乏强有力的司法救济程序更加重了这一点。河南的闫想在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时说:“我的独生子胡大伟被杀害,我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凶手的判决,多次上访申冤,因此招致项城市公安局个别领导对我的打击、报复。项城市公安局三次对我进行刑事拘留,先后把我关押在项城市看守所和淮阳看守所。我被非法关押共计三个月。在我被关押期间,就告知我被劳动教养了,但一直未接到劳动教养决定书。直到2005年元月17日,在国家有关领导的督办下,项城市公安局才将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我本人。”河北景县的苏风彩更是戏剧性的在喝醉后被送进了劳教所,他这样诉说自己的遭遇:“景县公安局等人把我从北京接回,是北京信访局领导,府右街派出所的领导强调让景县找河北省、山东省两省配合解决好我的案子,可他们接回后,用谎言骗我,让我在派出所与他们吃饭、喝酒,不谈案子,光是说给我解决,还说给我解决十万、八万的救济等,也让我说了在1991年被绑架和抢我财物的经过,景县公安局也做了记录,直到2005年11月28日,景县公安局到我家接我说给我处理案子,用谎言骗我到派出所,在留智庙镇一饭店让我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他们把我用酒灌醉,不省人事,到了晚上,景县公安局把我送进了衡水市劳教所,当时我因酒不省,不知怎么进的劳教所。”
这种情况并不是个别,我们在上访劳教案例中也经常看到这方面的控诉。一方面,被劳教人在劳教前缺乏辩解的渠道和机会,很多人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就莫名其妙的被送进了劳教所。另一方面,现有的劳教制度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程序和监督机制。根据现有的劳教制度,被劳动教养人员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作出决定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劳动教养决定不停止执行。这种司法救济程序带有明显的滞后性和不充分性,不利于保护被劳教人的申诉权利。尤其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还要继续执行劳动教养决定,这使得被劳教人很难有效行使申诉权。难怪有律师在办案时感慨道:“行政诉讼立案难,劳教案件的立案更难;行政诉讼审理难,劳教案件的审理更难;上访等劳教案件的立案和审理最难。”
其四,当前很多地方党政官员迫于信访责任追究制的压力,利用、滥用劳动教养制度打击迫害上访民众,造成现有的劳教相关规定也得不到遵守。许多上访劳教案,所谓破坏秩序的行为发生在北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应由北京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是否对相关人员实行劳教。但现实中绝大多数是原籍地公安机关或劳动教养委员会做出劳教决定。为何如此?这不仅因为信访群众控告的问题与地方政府的施政行为和利益有关,而且由于各级信访部门特别是中央信访部门对信访数量有统计和通报制度,使信访对地方主要领导的政绩也有一定影响。在中央的高压下,如果运用“截访”、“销账”等达不到目的,劳教等更为严厉的手段就会走上前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公安机关作为行政部门,受当地政府的领导,不像司法权那样独立于行政权之外,地方政府可以很方便地要求其下属公安机关对信访人员实行劳教。公安机关为达到上级要求就可能违反现有的劳教规定,滥用劳教制度对上访人打击报复,漠视和践踏上访民众的各种权利,制造冤假错案,这也是民众多次被劳教但仍然坚持上访的重要原因。
表三是我们通过调查发现当前各地违反劳教规定的主要问题。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