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川:三农问题与国家前途(4)

牧川:三农问题与国家前途(4)

3、农民的出路在哪里?

在土地问题之外,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那些离开土地和农业的农民,他们的命运和生活出路如何安排?国家如何转变发展模式,在城市创建更多的就业岗位,吸引农民就业?还是在农村创办集体经济,吸引农民就业?还是像一些人所主张的“资本下乡”,将城镇工商业积累的科技、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吸引到农村去?或者农民卖地,获得短期收益,但是却没有稳定工作和长期收入?亦或其它正在现实中运作的方式?

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超过农业问题和粮食问题。相比9亿多农村人口(户籍人口)的工作、生活问题,农业问题和粮食问题还是比较好解决的。如何稳定农村,如何避免继续扩大的两极分化,如何建立起农民增收的长效战略,如何提高农民的地位、增强农民的话语权,如何让农民分享改革的好处,这才是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

四、解决三农问题的六条路

1、土地私有化,美其名曰“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造就大地主和无地农民

第一种道路,土地私有化,这是目前很多主流媒体非常推崇的一种思路。破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土地私有化,让农民自由卖地,美其名曰“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投资者接手农村土地。许多自由派经济学家、房地产老总、私营企业主,甚至政府里的一些官员都在宣传这种思想。

比如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必须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先从政策上、然后再从法律上,明确农民对承包地和宅基地拥有长久的使用权。……如果给了农民长久的土地使用权,就应该允许其流转……所谓的长久使用权,我的理解是,除了重大的自然灾害和不可预测、不可抗拒的变化,就是拥有永久的使用权。这样的使用权,可以通过自愿、平等、有偿转让,使其他投资者可以比较放心地进行投入。”

还有房地产老总任志强观点:“土地不私有化是不行的,集体所有制是一个没有明确产权概念的东西。”他的意思是乡镇干部在卖集体土地时,严重腐败,干部拿大头,农民拿小头。他说,“如果土地私有化了,他们就钻不了这个空子。”

许多自由派经济学家也是这个观点,张维迎:“土地应该私有化,土地的交易应该完全按照市场的逻辑去做,这样才可以真正保证农民的利益。现在的土地交易当中,充满了强盗的逻辑。”

这种观点也得到了许多国外力量的支持,比如美国自由派经济学家陈志武文章,《农村土地私有化后结果不会比现在糟》。

2012年2月27日,世界银行发布的报告《2030年的中国:建设现代、和谐、有创造力的高收入社会》也是这个意思。报告一方面提出中国应对现有的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的商业化,国有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管理应该更像私人金融机构(也就是为美国人民所痛恨的华尔街的金融机构),另一方面中国应大幅缩减庞大的国企规模,潜在含义就是国企私有化,由外资和国内私人资本接盘国家经济命脉。世行报告还特别对中国的土地所有制度提出改革意见,要求农民享有永久的土地所有权,也就是土地私有化。

看起来这些国内外大牌都都很关心农民的利益,其实他们更关心自己的利益。土地私有化对他们最有利。若是土地私有化了,农民有权利自由买卖土地,房地产商、资本家就可以自由买卖土地。他们可以从农民手中以极其低廉的价格拿地,比从现在的政府手中拿地要便宜很多很多,常常只有政府手中土地价格的几十分之一。这对他们的诱惑实在是太大了。

现在的征地过程中存在的腐败行为、强盗逻辑,只是行政问题、执法问题,应该采用严刑峻法去整治,应该改变补偿方式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土地地租价格上涨的利益。但是很多人却因此试图去改变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本末倒置。

资本和一些腐败官员结合在一起,暴力征地、拆迁,农民无法享受到土地地租价格上涨的收益,这其中的关键因素是农民没有监督、制衡官员的权利,农民是一盘散沙,太弱势。在农民是弱势群体的大背景下,即使土地私有化了,农民一样无法得到土地地租价格上涨的收益。不仅无法得到合理的收益,而且丢失土地的速度会更快。

禁止土地私有化,禁止自由买卖土地,资本便常常需要借助权利系统,采用腐败、黑恶势利等手段,或者暴利拆迁、或者欺骗农民,圈占土地。这样的做法是违反宪法的,忌惮到法律的威严,他们圈占土地的速度并不快。另外即使他们得到了土地,也只是得到土地的几十年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但是当土地私有化之后,国内外的大资本就会像狼一样同时扑向农民。权利系统内的腐败官员也会直接转化为资本,扑向农民。他们将采用合法、非法的各种方式,欺骗农民、欺压农民,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搞到手,他们圈占土地的速度将大大加快。(温铁军教授有类似观点:“在目前条件下,在禁止土地私有化和自由买卖的条件下,资本必须借助权力的配合,才能达到“圈地”的目的。如果实现私有化和市场化,那么,终结的不是“圈地”,因为权力可以直接转化为资本,继续不受制约地以市场的名义进行的“圈地”,这种做法对农民的损害将更彻底更严重。”《温铁军:新农村建设的重点与土地私有化的理论逻辑——缓解三农问题的道路之辨》。)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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