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谈税制改革:当前间接税比重过高

贾康谈税制改革:当前间接税比重过高

经过1994年的财税改革,我国基本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制度框架。近年来,我国又进行了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增值税转型、取消农业税、修订个人所得税等税制改革。但相对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当前税收制度中还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当前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的目标取向和着眼点是什么?本期“前沿关注”刊登的这篇文章对此进行了阐述。

——编  者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节能减排、改善收入分配等,是“十二五”时期不可回避的重点工作。税制改革应与各项重点工作和各方面综合配套改革相呼应,不失时机地向前推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税制支撑。

当前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4年的财税改革,基本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制度框架。2003年以来,我国又进行了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增值税转型、取消农业税、修订个人所得税等税制改革,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当前税收制度中还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亟需通过改革加以解决。

直接税和间接税比重失衡阻碍我国经济转型。当前,税收结构中主要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构成的间接税比重过高,对经济转型造成了诸多负面影响。例如,间接税通常可以直接嵌入商品售价之中,属于可通过价格渠道转嫁的税,优化再分配能力低下,对于恩格尔系数较高的中低收入阶层,实际加大了其“税收痛苦”程度;间接税比重过高易推高物价、抑制内需,加大了结构调整的难度;对大部分服务行业征收营业税,会造成税收重复征收和税负偏高,使相关企业竞争力相对下降,不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企业专业化细分与升级发展;较高的间接税增加了企业运营的资金压力,相应减少了企业投入技术研发和设备更新的资金,增加了企业转型的难度。

税制结构不完善削弱政府调控经济的能力。首先,税制结构不完善削弱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能力。发达国家非常强调发挥税收的自动稳定器功能。例如,美国联邦政府超过40%的收入来自个人所得税,如果加上薪酬税,占比达到80%左右。这样,在经济波动中,税收超额累进机制可以发挥相当明显的自动稳定器功能——在经济繁荣期收入上升时,纳税人边际税率自动跳高,为经济降温;在经济衰退期收入下降时,边际税率自动下降,为经济升温。而我国的直接税中实行超额累进的是非常小的一部分,只有在工资薪金所得税中可以看出清晰的超额累进机制,但在2011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超额累进只覆盖不到7%的工薪收入者。其他方面的税制基本没有体现税收的自动稳定器功能。其次,税制结构不完善削弱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目前我国缺乏能够有力调节收入分配的税种。增值税、营业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比较弱;个人所得税应发挥的“抽肥补瘦”的再分配功能远不到位;财产税中的房产税刚刚开始局部改革试点,而遗产税和赠与税还无从谈起。这极大地影响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最后,资源税改革和相关配套改革不到位,影响了政府调控资源环境的能力。

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的目标取向

按照“十二五”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国际形势变化,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需要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第一,税制改革需要与经济体制改革形成紧密互动关系。税制改革应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合,在推动经济体制改革中实现税制的优化和完善。第二,税制改革需要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紧密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根本出路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税制改革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科学发展方面应当作出贡献。第三,税制改革需要与优化分配格局、调整分配关系相配套。第四,税制改革需要与建设创新型国家、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作用相呼应。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不仅要确保“十二五”时期税制改革任务顺利完成,而且要考虑中长期的全盘税制发展战略。为此,税制改革应消除碎片化倾向,努力从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服务出发系统推进。

总体来看,我国税制改革的目标取向应当是:适当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比重,实现结构性减税与结构性增税的优化平衡,建立一个能适应和有效调节经济波动,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经济政策,既能满足政府财力正常增长需求、又能满足优化分配格局需要的税收制度体系。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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