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共产党领导“革新”的经验启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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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共产党领导“革新”的经验启示(2)

三、越共领导“革新”政策的经验启示

1、保持“政治稳定”

政治稳定是越南在实施革新政策过程中的一大优势,越共认为政治稳定是经济发展重要的前提条件,在领导革新事业中始终把保持政治和社会稳定置于首位。政治稳定意味着政治体系稳定有效,能够形成社会共识,得到人民支持。为了达到政治稳定,越共须要在与时俱进、自我改革的过程中,维护其在国家政治力量中的领导地位。

1980年的国家宪法规定越共是“领导国家和社会的唯一力量”。所以,越共超越政府,在所有国家活动中居于优先地位,政府的功能仅仅是贯彻越共既定方针政策而已。越共通过党的领导人占据越南所有政府部门的核心职位,同时控制越南所有的群众组织,来确保其统治。

2、 赋权其他政治机构

越共不仅通过自身的组织和党员发挥领导作用,而且通过授予其他政治机构更多权力进行领导。越南祖国阵线(Vietnam Fatherland Front)和工会(Trade Union)等机构在革新政策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National Assembly)的权力在1992年以后,也逐步得到了加强。

越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最高代议和最高立法机关,它是唯一具有宪法和法律权利的机构,颁布与内政和外交,社会和经济任务,国防和安全相关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政策,制定政府机构组织和运行、社会关系和公民活动的基本原则,行使对国务活动最高的监督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质询国家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总理和政府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质询,相关部门和个人必须给予答复。越南的电视展播此类质询和答复会议,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主改革的成果,预示着越南的崭新实践。

国家主席是国家元首,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内政和外交事务的代表,其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样,均为五年。

政府负责领导各部委,落实国家计划,充分调动资源建设和保卫国家,确保社会稳定,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

越南的政治革新加强了整个政治体系的权力,巩固了社会统一和稳定,调动了经济发展的资本和其他资源。通过政治改革并与国际社会合作,越南强化了革新意识,其革新事业也获得了广泛的支持。

3、迎接各种挑战

在加速改革步伐的过程中,越南一方面促进经济增长,另一方面着力解决经济增长过程中带来的社会问题,努力在二者中寻求平衡。

越南建设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因此,越南在探索实践新模式和新方向中必然要克服诸多挑战。

越南在革新政策中还面临着其他挑战:环境污染,发展不平衡,过度依赖市场力量和缺乏社会保障体系。

4、实施政治革新政策

越共不仅进行经济革新,也把革新政策运用到政治领域,进行政治革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以务实的方式处理人们业已存在的各种期望和实践。例如,推动越共党内民主(鼓励党员更多地参与党的政策和战略制定过程),允许越共党员经商(私人资本主义经济)。2006年,越共在第十次全国党代会上,首次正式允许其310万党员从事和参与民营企业。另外,1986年亲市场政策(pro-market polices)颁布以来产生的企业家、企业管理者等也允许申请入党。

二是明确分工、各司其责,调整越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的关系,避免三者角色和职能的交叉重叠。为确保政府更好地发挥其社会管理职能,越共的角色主要是把握方向,通过全国党组织团结人民,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履行立法职能。

三是完善各类社会政治组织的功能。越南转变了对祖国阵线(Fatherland Front)等群众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积极发挥群众组织的作用,同时,让人民群众成为战略和政策实施的参与者和监督者。

把革新政策引入政治领域的同时,越南意识到良好有效的行政管理的重要性。因此,越南对全国范围的行政管理,尤其是对行政管理程序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越南也需要一个透明的国家机器,为重整人民对越共的信心,调动企业和其他经济部门的发展潜力,越南着力反对官僚主义和腐败。

5、实施法律体制改革

在领导革新事业过程中,越共高度重视法律体制改革,不断加强法治建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2-2007)期间,越南史无前例地提出了115项法律草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7-2012)期间,截止到2010年已提出了152项法律草案。

宪法也进行了修正和补充。2001年12月25日,越南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此次对宪法的修正和补充集中在两项制度:经济体制和国家机构设置,具体要点如下:

第一,2001年的宪法修正案,在越南宪法史上第一次声明在越南建设法治国家,宪法第二条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民治、民享、民有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以工农联盟和知识分子为基础的人民。国家权力是统一的,不同的国家机构分工协作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权。”

越南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曾经把法治国家作为与多元主义和多党制联系在一起的资产阶级政治和法律模式,认为它与社会主义政权的本质相龉龃,与权力集中的社会主义原则相冲突,与共产党的领导相背离,所以把它拒之门外。但是,在实施革新政策的过程中,越南日益认识到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应当说,在宪法修正案中增加法治国家的规定,是越南政治和法律思维革新的结果,在越南宪法史上具有革命性意义。

第二,在经济领域,经过近20年的革新,越南市场经济已经成型,市场经济、对外开放和国际接轨的理念变得更加全面和深刻。这充分体现在2001年对宪法的修正和补充条款上。全新修正的宪法第16条规定:“国家经济政策的目标是民富国强,在充分调动一切生产力,发挥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和外商投资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的潜力,推动物质和技术基础建设,扩大与世界市场的经济、科技合作和交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各种经济形式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经济形式的组织和个体均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追求发展,谋求合作,平等竞争。国家提倡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形成、发展和完善各类市场。”

第三,宪法的修正和补充有诸多条款关涉到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1992年宪法第4条和第84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和权力,根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分配国家预算,但2001年修正后的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分配中央预算。过去,给各部门和各地区的预算分配要提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实际由政府操作。现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直接操作。

1992年宪法第7条,第8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国家的民族政策。2001年宪法对此作了重大补充,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有权决定国家的民族政策,而且有权决定国家的宗教政策。因为近年来,越南国内反动势力在境外敌对势力的支持下,大肆利用宗教问题在一些地方煽动骚扰,破坏国家统一和越南的革新事业。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其选举或批准的人选进行信任投票事宜,第一次写进了宪法(宪法修正案第84条)。该条款旨在提升责任,确保官员廉洁,提高国家机关运行的效率和效能。

关于总理的职能和权力,1992年宪法在第114条规定,总理需要“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休会期间)提交有关副总理、部长和其他政府组成人员调整、任免建议,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休会期间)批准。”2001年宪法修正案则规定总理只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人事任免与调整建议,而不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这是为了提升政府领导人的地位,增强其责任。

与之相似,1992年宪法规定检察机关具有两项职能:一是监督国家机构和公民守法的职能,即通常说的总监督职能;二是检查权和司法监督权。宪法修正案废除了检察机关的总监督职能,只保留了其检查权和司法监督权。宪法修正案第13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检查权和司法监督权,确保法律的严格和统一执行;地方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在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内行使其检察权和司法监督权。” 该项宪法修正旨在消除检查机关和侦察机关职能重叠,更好地履行其检查和司法监督职能。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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