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度
韩国 从“处长”到总统财产全曝光
韩国公务员职业稳定、也有地位,但作为公职人员,他们也受到比普通人多得多的制度约束,其中最重要的便是财产登记和公开。
因为多数公务员手握权力,为了防止其以权谋私,1981年,韩国制定了《公务员伦理法》,规定了公务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经多次修改后,现在,韩国4级以上公务员都要进行财产登记。而在一些特殊部门,诸如税务、会计等等,范围扩大到了7级以上。按照该法,公务员须从财产登记义务发生日起1个月内, 通过公职伦理综合情报系统,向所属部门登记财产,并每年定期申报变动情况。
登记财产的内容则包括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所拥有的不动产、动产、证券、债券、债务等所有财产。
而对高层公务员,除要进行财产登记,还须进行财产公开。高层公务员包括总统、总理、国务委员、国会议员等。他们须在申报财产后1个月内,在官方报纸上向国民公开自己的财产情况。
韩国现任总统李明博与夫人金润玉最近公开的总财产是57.9967亿韩元。
而对渎职腐败的公务员,除了受到法律惩治,还有额外的惩戒措施。
2009年4月开始,首尔市对公务员实施“一次受贿出局制”,公务员只要有一次贪腐渎职行为,就将永远被赶出公务员队伍,不能在政府相关机构就业,10年内也不能在首尔市一定规模民企就业,可谓“一棍子打死”。次年9月,韩国总统府又发布了针对高级公务员违法违纪的“无宽容原则”,只要被揭发出哪怕是轻微的不正作风,都会予以惩罚或进行司法处理。
2010年,在全球178个国家清廉排名中,韩国位列39名。李明博对此很不满意:“我们的经济世界排名15,清廉度却在30名开外,令人汗颜。”
日本 公务员与企业人用餐须申报
反腐败国际组织“透明国际”2011年的调查报告结果显示,日本在全球属于比较清廉的国家,排名第14位。
为保证公务员队伍与腐败“绝缘”,日本专门制定了《国家公务员伦理法》,规定了细致的清廉准则,其中甚至规定:若有公务员为特定企业工作时,与公司人员用餐必须申报,且需要AA制。
同韩国一样,财产公开也是日本遏制公务员腐败的重要手段。
1984年,时任首相的田中角荣腐败丑闻引发了日本上下对内阁和议员公开财产的强烈呼声。1992年,日本通过了国会议员资产公开的相关法律。
该法律第一条即指明立法目的——为使国会议员资产接受国民监督,制定国会议员资产公开制度,以此达到确立政治伦理,健全民主政治的目的。
根据这一法律,包括首相在内的国会议员需公开资产项目,包括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存款、有价证券,车船飞机及工艺品、高尔夫会员证、债权债务等。
当选议员后续在100天之内向所属议院议长提交《资产报告》,在任期间,每年4月份还要提交《资产补充报告》、《所得报告》等,以保证资产变动的透明度。报告书将被保留7年,平时在议会阅览室对外公开,可自由抄录。
除了国会议员,1995年底,日本各级地方政府和议会也都有了资产公开的相关规定。
2001年,日本内阁会议通过了“大臣规范”,其中规定首相、正副大臣、政务官在就任和离任时,须公布配偶和子女资产状况。“大臣规范”还规定,在职期间不能交易有价证券、不动产及高尔夫会员证,持有的股票要交由信托银行,且不能解约和变更股票。
印度 反腐制度很健全但执行乏力
印度拥有庞大的公务员系统,但其腐败现象也备受诟病。透明国际发布的“2011腐败认知指数”中,印度位列全球第95名。
透明国际曾在报告中这样说道:“在印度,腐败无处不在,向公务员行贿以图办事方便在民众看来已经习以为常。”2009年一项研究显示,全印度每年行贿总额为50亿美元,排在首位的受贿者是政治家,紧随其后的是警察、法官和土地管理部门官员。
事实上,印度反腐机制还算比较健全。印度的反腐机制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法律体系,通过建立完备法律制度以遏制各种腐败;二是机构体系,即通过在法律框架内建立相应的反腐机构,对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腐败行为进行调查和惩治。
印度制定了不少有关打击腐败的法律文件,其中比较重要的有《防止腐败法》、《中央文官行为准则》、《全印文官行为准则》和《信息权利法》等。
在机构体系方面,印度的反腐机构主要有铁路贪污调查委员会、行政监控司、防止腐败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和中央调查局。其中,后两个机构是最重要的反腐机构。中央调查局是独立机构,主要通过公民检举、媒体报道、政府部门信息等渠道搜集腐败信息;中央监察委员会则从内部监督,对公务员的腐败行为进行调查并处理。
为了遏制腐败行为,2011年,印度总理辛格还要求政府内的所有部长申报个人财产明细,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开,供公众查询。
不过,由于反腐不够坚决,反腐法律执行力度不够等原因,印度腐败问题一直未能有明显的改善。
韩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
必须申报财产的公务员
总统、总理、国务委员、地方官员及议会议员。
4级以上公务员(最高1级,共9级)、法官、检察官、大校以上军人。
大学校长、院长、教育官员、高级警官和消防官。
公职相关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国有银行、金融机构,政府相关组织等)
监察、租税、建筑、土木、环境、食品卫生等特殊领域5-7级公务员。
财产申报、公开及审查程序
必须申报者:新录用者、晋升者、退职者
申报人员: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所有财产
财产公开人员:高级公务员
审查:申报是否属实,查明财产来源等
惩罚:警告及改正,解雇或其他惩罚
申报财产范围(所有财产)
不动产
土地、房屋及相关权属
动产
1000万韩元以上现金、存款、证券、债券、债务等
其他
投资、捐赠、股票、矿业权、渔业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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