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历程回顾:中国与WTO(2)

“入世”历程回顾:中国与WTO(2)

二、中国与世界:全球化时代重新理解WTO

WTO源自“二战”后的ITO计划,由于美国的抵制,ITO计划流产,但其中的货物贸易协议部分,以GATT的形式保留下来。GATT只是一种协定,而非国际组织,尽管曾经在协调国际贸易冲突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局限性便显露出来。进入全球化阶段,消除贸易保护主义,解除关税壁垒,实现贸易自由化,已成为普遍的要求,而GATT所涉及的经贸范围很窄,运作上更多诉诸外交或政治性谈判,缺乏公正和客观的司法性解决纠纷的机制,因而无法适应这种要求。20世纪90年代中期,WTO的成立,弥补了GATT上述缺陷,满足了全球化时代经贸自由流动的内在要求。实际上,从GATT到WTO是一个重大变化,而WTO本身也处在不断的变化中。重新理解WTO的性质、作用和当代趋势,有助于透视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的总体态势,有助于理解当代国际组织构建、发展和运作的新机制,也有助于富有战略眼光地处理中国与世界的关系。

第一,WTO是个促进和平的国际组织。根据WTO协议,它的五个目标中的第一个就是“维护和平”。当然,贸易不仅仅会促进和平,有时反而成为战争的原因,历史上不乏这样的例子。然而,在全球化时代,贸易的自由流动导致了各国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经济上的合作与竞争越来越导致“相互依赖”,两个这样的国家进行战争,自然会投鼠忌器,担心在伤害对方时伤及本国利益。在两个设有麦当劳的国家之间,发生战争的概率会小于两个其他国家。历史上,战争的目的往往是迫使对方开放门户,允许并保护通商,既然通过WTO机制可以和平通商,且提供规则驾驭此种相互依赖,战争也许就显得多余。在今天,如果说体育是战争的替代形式,世界大战被转化为世界大赛,那么,引入WTO这样的多边国际贸易机制,也可以视为对“贸易战”的替代,将贸易战争转变为贸易游戏。WTO作为世界贸易游戏的裁判,具有导向和平的功能。

第二,WTO是个宪法性构造物。传统上,认为WTO虽然涉及国际法领域,但主要是关涉国际经贸领域的私法,与宪法没有内在关联。实际上,这是一个误解。WTO本身就是一个宪法性建构。首先,WTO作为一个大型多边国际组织,其创建的协议区别于双边协议,对于该组织的结构、目标和运作方式等做出了基础性规定。就此而言,这些协议具有建构现代国家之宪法的性质,被称之为“宪章”。其次,多边条约比双边条约在结构上更稳固,双边条约由于缺乏第三方的协调机制,往往会由于争议或冲突而崩解。在多边条约中,一国会受到众多其他国家的制约,甚至会受到国际社会的舆论压力,即便个别国家退出,也不影响条约的效力和组织的运行。这种稳定性常常会使人们联想起通过宪法建构现代国家的过程,无怪有人把WTO的发展过程与欧盟的发展过程相类比。正如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所指出:“我们在战后建立的国际组织是为了维护和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但是我们现在是生活在一个全球化的世界里。”在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国际法时代,更多的是双边条约,而进入全球化时代,多边条约得到迅速发展,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作为“东盟”基础的贸易协定以及其他区域性贸易协定等,其实,共同体的建立最初就是缔结一些多边条约。再次,多边条约比双边条约更能体现各国平等的精神,在双边条约下,小国、弱国同大国、强国的条约背后,起作用的往往是实力因素,甚至是“狼羊之约”;在多边条约下,小国、弱国虽然仍然处于不利地位,但其境况比在双边条约下会有较大改善。WTO作为拥有153个成员的大型多边条约,申请加入者必须分别与所有已加入成员国进行谈判,而不管国家大小,一国一票,这其中包含着更多平等的精神,就此而言,它更像宪法之约。最后,WTO的架构具有刚性,它废弃了GATT所承认的“祖父条款”,如前所言,它的“一揽子原则”不允许任何国家享有特殊的讨价还价之权,它的规则导向取代了原来政治性谈判的伸缩空间,它在解决争端中的程序化、中立化和客观化“司法”机制,以及裁决的强制性,都体现了WTO的宪法性刚性。

第三,WTO是个规则导向的国际组织。WTO是比较彻底地采取“规则导向方法”来加以设计的国际组织。首先,这种国际组织能够转移各国对政治和经济议题的注意力,将这些议题转化为法律议题。它避免了各国就政治立场和经济利益缠斗不休,提供了一种约束机制,使各国进入法律层面来谈问题,围绕规则来谈利益,这样便将各国的政治和利益驱动力转化成为不断解释和丰富规则的驱动力,使WTO区别于“实力导向”的国际组织。其次,规则导向方法“将争端各方的注意力集中到规则上来,集中到预测由公正的法庭对规则的执行做出的判决上来”,使 WTO注意规则的确定性、程序的正当性和司法判决的有效性,注重运用法律的语言约束争端各方互动的方式,使利益之争转化为法律竞技。这使WTO在法律程序、规则使用和判决技术上达到高水准。最后,在规则导向的制度框架之下,一国可以不遵守规则,但其代价是遭到其他国家的报复;一国可以利用规则的漏洞谋取利益,但其代价是丧失在国际社会的信誉。

第四,WTO是个司法治理的国际组织。如果按照宪法结构来类比,那么,WTO的谈判体制可谓立法,组织体制可谓行政,争端解决机制可谓司法。其中,与其他国际组织相比,谈判体制和组织体制都不算新颖,而且“谈判体制是最为瘫痪的一个”。但争端解决机制非常独特,且效率极高,被誉为“皇冠上的明珠”。其一,争端解决机制由双层体制构成,基层为专家组,上层为上诉机构,“两审终审”,简洁高效。其二,专家组与上诉机构人员配备非常讲究,都是非争端方现任、前任WTO代表或学者,以个人身份任职,确保裁判中立,专业而有威信。其三,专家组报告采取“反向共识”的原则通过,即只要争议各方不一致表示反对,则报告获得通过,这使专家组报告几乎获得了自动通过的效果,杜绝争端方采取拖延战术。其四,争端解决机制安排灵活,允许争端方在过程中“庭外和解”,自行解决纠纷。其五,一旦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生效,争议双方必须执行,否则WTO可以授权原告方针对被告方采用跨领域的“交叉报复”,给败诉方以严重威胁,甚至造成实质损失。其六,争端解决机制所裁判的案件,虽不具有“先例”的地位,在实践中却往往具有先例的效果,因此被广泛引用,广为参考,成为解释WTO协议内容的重要方式,丰富了条约法的实践。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受到普遍赞誉,并被广泛使用。截止到2012年4月,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受理案件多达436个,在所有具有类似司法安排的国际组织中独一无二。就此而言,WTO与其他作为“纸老虎”或“无齿之虎”的国际组织相比,乃是“真老虎”或“有齿之虎”。甚至连国际法院,在司法的中立性、程序性和客观化程度上,与WTO相比,都相形见绌。一国可以拒不执行WTO上诉小组的裁决,但该裁决仍然“自动生效”,随之而来的是其他成员国的“交叉报复”和“耍赖”的国际指责。

应当指出,就源自西方的现代社会治理历程而言,其主流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与自由放任时期相对应的立法治理阶段(现代之初至19世纪末,美国则到20世纪30年代),二是与福利国家时期相对应的行政治理阶段(19世纪末至20世纪70年代末),三是与新自由主义时期相对应的司法治理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今)。 第三个阶段恰与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时期相耦合,就此而言,WTO重视司法治理反映了这个阶段的基本趋势。

与立法治理和行政治理相比,司法治理具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司法借助专业技术性,具有去政治化的效果,有助于减少和弱化政治冲突;二是司法机构的中立性和解决纠纷的程序性,有助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于裁决结果的接受和认可,从而可防止纠纷扩大和冲突激化;三是司法机构通过具体诉讼可以把许多群体之间的冲突分解为不同的单个纠纷,而这有助于防止纠纷群体化和冲突组织化;四是司法机构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借助时间的冷却效应,可以缓解当事人和公众的情绪;五是在推进社会和政治改革过程中,诉诸司法判决比通过立法和行政决策更隐蔽,从而有助于减少改革的阻力和对抗。有鉴于此,在无法实行直接民主制或民主参与不充分的现代多元社会,包括民主缺乏和实力政治处于主宰地位的国际社会,司法治理有助于缓解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政治负担,并可逐渐扩展社会公众对争议问题的宽容度。

第五,WTO是世界体系变动的产物和风向标。WTO的构想和设计,绝非孤立的创造,而是与世界体系密切相关。它既是这一体系的产物,也是这一体系变动的风向标。这意味着,只有通过观察世界体系,才可能深入理解WTO;反之,只要通过观察WTO,就可望管中窥豹,洞悉世界体系的变动。作为WTO的前身,ITO构想的流产,实源于东西方两大阵营的分化,这使 GATT变成“西方”的故事;当时,发展中国家的进口替代工业化政策,使GATT又成为“北方”的传说;这种局面直到1970年代才有所改观,到1990年代才面貌一新,WTO开始跨越东西,横穿南北,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成功神话和时代标志。与此同时,WTO也在革新人们对世界体系的理解。根据沃勒斯坦的研究,世界体系始于15世纪中叶,它以西方殖民扩展为起点,以资本主义经济为动力,最终控制了世界。伴随着现代世界体系的形成,世界各国组成一个复杂的系统,其中分化为中心区域、半边缘区域和边缘区域,处于不同区域的国家或地区,在分工上扮演不同的角色。中心区域控制着世界体系中的贸易和金融市场,利用边缘区域提供的原材料和廉价劳动力,把加工制品销往边缘区域,并通过操控世界金融市场,大获其利;边缘区域向中心区域提供原材料、廉价劳动力和销售市场,并服从世界金融市场的游戏规则,因而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变得日益贫穷;半边缘区域介乎前两者之间,对于中心区域,它扮演着边缘区域的角色,对于边缘区域,它扮演着中心区域的角色。这个经济体系虽然把世界连成一体,却没有与之对应的政治体系,虽然具有自己的中心,但中心霸主却处在变动中。沃勒斯坦敏感地察觉了经济全球化早已开始,只是由于冷战等原因,这个世界体系无法贯通。但是,沃勒斯坦的分析显然存在诸多缺陷。

首先,沃勒斯坦低估了世界体系的吞并力。“冷战”形成的东西方分裂局面,以西方吞并东方而告终。究其根由,乃在于与这个世界体系相抗衡而成立的经互会,其成员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外贸总量和运作机制都受到限制,制度简单,安排僵化,活力不足,加上苏联的霸权控制,最终难以维持。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独立后追求的去殖民化和经济独立,也以北方包容南方而告终。

探其原因,乃在于进口替代工业化战略过分放纵公权,造成行业垄断严重,缺乏市场竞争,产品质量低下,更遑论科技和产品创新。有鉴于此,在20世纪后期,许多发展中国家放弃了这一战略,投向出口导向型经济,以WTO作为桥梁,重返世界体系。

其次,沃勒斯坦高估了世界体系的等级制。按照传统的世界体系划分,与中心、半边缘和边缘相对应的是第一世界、第二世界和第三世界。然而,世界体系和三个世界的划分都无法解释冷战时期两大阵营的对立,例如,当时的苏联归入哪个世界,就是个难题。更重要的是,在全球化时代,经济的全球流动出现了种种吊诡,许多设在中心国家的企业,为了降低劳动和环保成本,利用交通技术的改进和运输成本降低的便利,纷纷迁往边缘国家。与此同时,在“二战”之前,商业组织的基本模式是纵向整合,采取封闭的科层制管理,一个企业往往发展成为一个高度一致的巨型舰队,人、财、物集中控制,产、供、销一体化。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以及后来的发展中,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组织模式发生了重要变化,从以规模取胜转向以灵活取胜,企业内外的边界开始模糊,纵向的和封闭的科层制实体,被横向的和开放的商业网路所取代,不同企业之间往往只具有个别的和临时的联系,而不具有固定的隶属关系。由此,合资经营、特许经营、加工车间、专利联营、独立承包、企业分拆、连锁经营、保理、售后回租等灵活形式纷纷涌现。

这种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导致了中心国家的许多企业把同一产品的生产分散化,转移到许多边缘国家。前一种变化所导致了“海外建厂”,后一种变化导致了“离岸外包”。它们合起来导致了边缘国家成为了“世界工厂”和全球“加工车间”,其结果是核心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纷纷倒闭,从事简单劳动的工人大量失业。随之而来的一个效应就是,第三世界以举国之力打造国际都市,崛地而起的七星大厦和一望无际的世纪大道,成为第三世界中的第一世界风景线,使老牌世界帝国的白宫和红场相形见绌。与此相映成趣的是,核心国家首都的流浪人群和“占领”大军,如同大观园里的刘姥姥,成为嵌在第一世界中的第三世界流动景观。这种显现可称为“第三世界”内部的“第一世界化”,“第一世界”的内部“第三世界化”。由此可见,全球化重构了原来世界体系的分工,也改变了世界体系绝对有利于核心国家的逻辑。其实,美国的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G7增加到G20以及“金砖五国”在世界崛起,都从另一个侧面表明,世界体系的分析结论已经过时,中心、半边缘和边缘国家之间的界限已经弥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再次,沃勒斯坦忽略了世界体系分化与组合的复杂性。就WTO而言,核心国家并非铁板一块,例如欧洲就常常与美国发生冲突,而边缘国家也并非“永远站在一起”,也常常根据利益在 WTO“诉诸公堂”。例如,早在GATT起草之初,美国与英国就帝国关税制问题便争讼不休; 到了WTO时代,围绕农产品补贴,美国与欧盟的争夺更是相当激烈;而就知识产权、服务贸易、政府采购等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壁垒分明;但印度、巴西与中国在反倾销、反补贴、劳工标准等方面也互有龃龉。纵观整个世界体系,各国正在处于极度复杂的分化和重整之中。至于当今的中国,就经济总量和世界影响力而言,自然属于核心国家,“G2”的说法绝非毫无根据,但就人均GDP而言,中国则属于作为边缘国家的发展中国家。实际上,也可以从其他维度把中国归入半边缘国家或第二世界。因此,既然一个国家可以分别归入世界体系的三个区域或三个世界,那么,原来关于世界的上述划分已经不合时宜。另外,对于WTO的活动,组织者来自世界各地的成员国精英,金砖五国等非西方国家对于WTO活动的积极性并不低于西方诸国,而反对者的抵制来自世界各地的非政府组织和网络,参与者不分国界,多是经济全球化的“受害者”,来自西方国家的反对声音似乎更高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声音。

最后,沃勒斯坦低估了世界体系的“寿命”和活力。世界体系理论源自于拉美的依附理论,从左翼的视角看去,现实是无所不在的支配,理想是颠覆这种支配。与之相对,经济全球化理论则以新自由主义为底本,从右翼的立场观察,现实是前后相继的繁荣,理想是世界一体的富裕。二者的立场有别,观点对立,各有其道理,也各有不足。左翼的理论发人深省,直指世界的不公平,但解决之道流于空想,难以实现;右翼的主张给人希望,许诺世界经济的繁荣,但忽略巨大的贫富差异,令人气愤。解决的办法或许在于,以全球化之道来解世界体系之弊。世界体系理论认为,经贸是霸主坐庄的游戏,发展中国家不仅受欺,而且受骗。而实际的情况是,人往往在受欺中学会自强,在受骗中学会聪明。例如,关于知识产权问题,WTO更多受到指责。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一些人们认为,WTO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不过是发达国家保护技术专利和产品品牌的战略,它们可以通过控制“专利”和“品牌”,成为全球分工体系中的高端获益者。关于“专利阴谋”和“品牌战略”的批评虽有道理,但必须承认,发展中国家承认WTO关于知识产权的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虽有利于拥有甚至垄断“专利”和“名牌”的发达国家,但与此同时,也客观上有助于鼓励本国的科技创新,促进本国的品牌的保护和发展。更值得重视的是,通过WTO,弱者模仿强者,可以最终变成强者。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48年的《共产党宣言》中就断定,资本会无限扩张空间,跨越国家的疆界,因为“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世界市场的开拓,“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由此“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凡此种种都可以看作是全球化的早期预言。它们也在很大程度暗示,“现代性正在经历着全球化的过程”。然而,只有到了20世纪的最后10年,全球化才在某种程度成为了现实。首先是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全球化,随之而来的是法律的全球化。法律的全球化是指法律开始跨越国家的疆界,在世界范围传播、流动。

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科技和经济的全球化密不可分。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必须重新思考WTO的复杂性,重新思考世界体系和三个世界划分的局限性,必须重视改变和革新这一世界体系的可能性,从而用新的视角去观察WTO的功能和作用。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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