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土地流转及对策研究(2)

十年土地流转及对策研究(2)

二、农地流转的制度研究

农地流转涉及农地的制度安排。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包括农地产权制度、农地流转制度和农地经营制度等方面的内容。有关农村土地的相关制度与农地流转的关系也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

(一)关于农地产权制度与经营制度的研究

学者们在探讨影响我国农地流转的制度因素中,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与经营制度是其关注及研究的重点之一。张厚安、徐勇等(2010)在《大陆农地制度变革60年的基本经验与教训》的长文中,从国家宏观政策层次梳理了中央促进和鼓励农地流转的相关文献和制度。从而揭示了30年来土地制度变革中的土地资源属性和财产属性,并提供了土地制度变革的大致方向,即农地市场化、财产化和物权化。一些学者针对现行的土地产权主体结构对于农地流转的影响展开研究,研究表明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错位、缺位或虚位,产权关系的模糊,使得土地在流转中出现流转市场混乱、农地流转过度、农民权益被掠夺等状况。税杰雄(2005)从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委员会角度出发,研究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指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集体”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具有相对性,而村民委员会仅是村民自治组织的执行机构,既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范畴,也不能成为独立的所有权主体。由此,农村土地存在产权主体错位、所有权客体模糊、产权内容虚化及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于法理不合等产权要素缺陷。王环(2005)研究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时,把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分为产权主体与客体模糊、产权关系混乱、产权权责不清、管理机制乏力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残缺。徐莉(2004)回顾了我国农村产权制度的演变过程,将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内在缺陷归纳为集体土地产权不清、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定不清、土地产权残缺。王权典与杜金沛(2009)通过对政策目标、制度功能与价值以及土地承包法的分析,揭示了农地经营制度与农地流转的内在冲突。作者指出,家庭承包与农地流转存在冲突,即家庭承包经营旨在调动农民积极性和用农业剩余支持工业化和城镇化,农地流转则要求制度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准入问题,以实现农业产业化与市场化;农地流转以效率为价值取向,而家庭承包经营则以公平为价值取向,公平与效率存在冲突。

(二)关于农地流转制度的研究

刘俊(2007)指出因存在许多社会价值目标,现行的农村承包经营权并不是以市场交易为目标来设计的,并从集体经济组织组建公司与土地流转关系的视角出发,进一步指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难以逾越现行法律的制约,即与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最高限制冲突、与公司法中不得撤回投资的原则冲突、与公司法的出资规定冲突以及与《土地管理法》中耕地的特殊保护原则冲突,导致土地使用权的可交易性及可交易程度很低。为此,作者提出必须创新与建立土地流转法律制度,以实现土地利用的效率目标。具体而言,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用途分类与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和信息平台,确立统一的土地权利登记机构和登记制度。杜朝晖(2010)在分析了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包括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土地转包模式和土地信用合作社三种主要模式的基础上,指出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政策与法律救济缺失,农村产权交易与租赁市场有待开发和农地流转的组织服务体系滞后等问题。另一些学者则对如何创新土地流转制度进行了研究。史志强(2009)提出“判断土地是否流转的唯一标准是土地权利的主体是否发生变化”的命题,指出应把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中的土地权利制度重心转移到土地利用上。作者在分析英、日、法、美等发达国家的土地流转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的土地流转制度应加强宏观调控与管理,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培养与扶植中介组织,发展交易市场,并以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袁迎珍(2004)从绝对地租理论视角分析了我国现行农地流转制度,提出了我国农地流转制度改革的路径,即流转制度法律化、流转市场化、土地资产金融化和土地经营规模化。胡亦琴(2011)认为农地制度的现代化需经历“耕者有其田”和农地规模经营两个阶段,中国农业现代化推动了农地规模经营的进程,也促进了新的农地流转制度创新研究。作者在农地流转机制方面,提出培育市场流转主体,创建证券化流转方式,健全流转价格机制,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打造农地流转中介组织等建设农地流转制度的建议。段晓红(2008)认为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农地流转监督,包括转入方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流转价格等几个方面,做到事前审查备案、事中督促检查和事后解决纠纷,通过建立农地估价制度、农地流转中介制度和农地流转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健全、完备农地流转市场配套制度,进而规范农地流转市场。

三、农地流转的过程研究

(一)关于农地流转的主体研究

于建嵘(2008)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民》一文中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民”的命题,并指出国家需要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农民的法定权利,而且政府需要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各项服务,以及司法机关提供法律救济与保障。但一些学者在实证层面上揭示基层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王权典与杜金沛(2009)针对《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发包方”提出质疑,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种合同关系,集体也可以成为流转关系中的主体,农地流转中提供土地的主体既可是承包方,也可是发包方。这与于建嵘认为“农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既有相同之处,也有相异之点。钱忠好(2003)分析了农地流转中的乡村干部行为。指出,乡村干部在与农户打交道时往往处于强势地位,这使乡村干部的偏好和行为对农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极大地影响。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乡村干部偏好于经常性行政调整承包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地流转市场发育机制的发育。管清友、王亚峰(2003)的研究揭示了农村集体组织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处于“主角”地位。

(二)关于农地流转的机制研究

郭荣朝(2005)总结了农地流转的六种动力机制,即经济推动力、政策牵引力、规划导向力、市场调节力、思想观念活力、文教科技拉力、创新持续力,分别探讨了不同的动力机制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王忠林、韩立民(2011)等探讨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问题,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是市场机制作用与政策推动的结果。土地流转通过市场机制推动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降低了流转中的交易成本,推动流转市场体系的形成,减少和控制了流转双方的矛盾纠纷。

也有一些学者从农户的意愿、动力、行为等角度研究了农地流转的机制问题。钟涨宝,王绪朗(2007)等从有限理性视角出发,研究了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农产行为选择。认为农产行为选择受到农地市场以及特定社会文化环境下形成的心理与主观认知的影响,农村资源要素结构的独特性以及人群特征的分化共同决定了农户行为的差异性,但农户的行为选择显示出“有限理性”。同时,作者从农户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的意愿强度角度,把农户的行为选择归类为顽固型、观望型、情感型和探索创新型四种。贺雪峰(2000)分析了农户的农地流转动机,认为在农地流转前后,农地用途未变的情况下,农户主要是为了从事小规模的家庭经营,或从事大规模农业经营,或租人土地从事高效农业。刘洋、刘慧君(2011)研究发现,农地流转农户意愿影响因素按影响强度排列依次是非农就业率、恩格尔系数、单位面积农业纯收入、交通便捷度、签订流转书面合同比率、家庭文化程度、粮食安全保障率、经济发展水平、家庭人口数、农业劳动力数和年龄。朱强(2010)基于理性行为分析模型,将农户流转行为特征归纳为农地流转数量增加与流转行为范围狭窄并存、龙头企业需求扩大与农户转出意愿不强并存、流转契约稳定性差与流转行为随意性大并存、转入农产能力有限与流转规模效益欠佳并存、流转形式多样发展与行为经济理性不足并存和流转市场初步发育与流转保障体系不健全并存,将农户流转行为动机归纳为农户劳动力不足、农户劳动力转移、农业经营比较效益过低、政府政策引导、村组集体干预和农业规模经营等,将农户转出农地行为约束归结为农地观念、农户要素禀赋、农产人口结构与户主个人特征、农户收入结构和外部环境因素。另一些学者对农户农地流转意愿影响因素分析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裴厦、谢高地(2011)等将农户农地流转意愿影响因素概括为外出务工人员比例、农民收入结构、土地资源状况和农民受教育程度。钱文荣(2003)认为人均收入、非农产业以及受教育程度影响农户的农地流转欲望,并且这些因素与农户农地流转欲望的关系呈先提高后下降的趋势,而信息失灵、交易费用高和农地收益低等阻碍了农地流转行为的发生。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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