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土地流转及对策研究(3)

十年土地流转及对策研究(3)

四、农地流转的社会冲突研究

近年来,随着农地流转的加快,由农地流转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日益增多,因而,有关农地流转的社会冲突问题也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与研究。学者们从理论与实证两个维度揭示了农地流转的社会冲突问题。

(一)关于农地流转的冲突类型的研究

梅东海(2008)把农村土地流转冲突划分为五大类:农户-农户或村一村;农户一村民小组(土地的集体所有者);农民-基层组织及干部;农民- 较高层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农民一资本持有者。马军杰、吴丽(2007)主要从快速城市化进程的视角对农地冲突问题进行研究。其中把农地冲突的类型归为以下几大类:(1)农-农冲突:农民一农民冲突;农民一基层干部冲突;农民-村组冲突;村组一村组冲突;(2)农一地冲突:农一地冲突特指由征地引发的冲突。孙磊、周杰文等(2009)通过调查问卷和土地冲突案例收集,依据不同标准对江西省农村土地冲突类型进行了具体划分。根据土地冲突的利益相关者,对江西省农村土地冲突类型进行划分发现:(1)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冲突最为敏感;(2)村委会与农民之间的冲突占总数的24,7%;(3)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冲突主要是由于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流转造成的,而现阶段农民之间的冲突大部分是因征地过程中利益分配引起的纠纷;(4)企业与农民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冲突比重较小,但随着江西省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此类型冲突的数量将持续增加。谭术魁、涂姗(2009)运用博弈论方法对征地冲突中利益相关者的博弈进行分析,认为征地过程中发生冲突类型主要有失地农民与开发商之间的博弈、失地农民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博弈、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开发商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博弈。

(二)关于农地流转冲突的原因研究

关于农地流转产生社会冲突的原因,学者们也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从理论与实证两个维度分析了农地流转冲突的原因并提供了相应的对策。

孔喜梅(2008)认为引起农地流转冲突的主要原因是土地流转过程中没有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者即使有土地流转合同,但对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规定不明确,随着土地预期收益的变化,单方要求终止承包合同、提高土地流转费用等。徐凤真(2011)把农地流转冲突的原因归纳为法律规定与民间社会规范的冲突;政策频繁变化导致的农村现实利益关系冲突;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价值取向的分歧及法律规定之间的内在冲突;刚性的法律规定与复杂的农村现实之间脱节;土地制度设置上“双轨并行”和“城乡分治”。王茜(2009)基于农民工返潮视角,认为农民工返潮的激化,是导致土地流转纠纷的主要原因,这些原因包括:农村人地矛盾、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产权制度不清晰、城乡二元结构体系、国家农业政策调整、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政府部门侵权行为等。陈成文、谭日辉(2008)指出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利益分配问题,必然会引起冲突,而引起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包括地区、是否本村人、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以及农村各阶层之间利益一致情况。陈红霞、孙晶凤(2010)把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原因归结为国家政策变革、法律不健全、流转行为不规范、管理机制不健全、农民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匮乏及政府部门侵权行为等方面。

于建嵘(2011)认为农地流转产生农民与政府对抗,源于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了所谓的“公共利益”而侵犯私人利益,且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尊重民愿,往往实行强拆,但是土地流转涉及巨额经济利益,农民又缺乏与政府谈判的能力,政府对民众掠夺式强制征地和拆迁意味着经济利益受到巨大损失,农民无法通过正常渠道与政府进行利益博弈,只能采取极端行为或非制度化行为要求政府尊重和重视经济利益的分配。于代松(2003)通过对成都市农地流转的调查研究,指出农民的弱势地位和农村集体异化等,为地方政府借征用名义强制土地流转提供了可乘之机,而农民的弱势地位以及在政府强制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力量弱小,造成土地补偿偏低,农民利益损失严重,并且投资者倾向于与基层政府或村集体进行土地流转接触,农民缺乏参与土地流转过程,易引发农民与村集体、基层政府和投资者之间的冲突。此外,村干部缺乏法律知识和经济常识,合同内容存在的问题,是引发村庄与投资者冲突的根源之一。余建斌、韩晶等(2010)通过分析大田村的农地流转状况,认为在土地流转和土地征用过程中损害了农民利益,表现在土地承包关系频繁调整损害了农民长期投资利益;用村规民约挑战国家法律实现土地流转;集体组织与村委会为在土地流转中获取利益,违背村民意愿强行推动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偏低且得不到落实等。刘俊丽(2010)在对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横沟桥镇的案例研究中发现,许多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外出打工,将土地抛荒或者全部、部分的转租给外来移民耕种。由于当时他们之间仅有口头约定,没有文字依据,又没有时间界定和退还约定,现在这些移民户索要土地,由此引发冲突。谭峥嵘(2009)认为,农村土地流转与加快农村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密切相关,由于土地流转过程中一些不规范的做法,引发了土地流转冲突,因此解决土地流转纠纷必须建立健全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解决机制。史卫民(2010)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是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由承包方自愿进行。有一些地方在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过程中,发包方以结构调整为借口,以各种手段强迫承包方将承包地流转,集中土地搞所谓“规模经营”和“产业化”,导致土地流转纠纷不断出现。他把这些纠纷归结为流转内容不合法、流转程序不合法、流转形式不规范引发的纠纷。

(三)关于解决农地流转冲突的对策研究

叶奕(2011)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解决农地流转冲突,一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二是明确、充分发挥村委会的作用;三是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政府对农村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四是完善多元化土地纠纷解决机制;五是解决土地争议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审判难题。蒿婉姝、吴克宁(2008)借鉴科塞的“冲突论”,提出要完善征地纠纷裁决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安全阀”(social safety valve)的作用,把握冲突的积极功能,反思冲突,促进社会进步。陈成文、谭日辉(2008)指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村各阶层之间冲突解决的办法主要是双方协商解决。他们认为农地流转的有效进行主要是由政府推动,要科学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就必须做到:一是要积极建立农村新的利益协商机制;二是要加大中介组织的建设力度;三是要积极培育农民维权组织。王权典、杜金沛(2009)在消减农地流转制度障碍上,提出相应的法律政策建议:一是完善农地流转立法,构建物权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机制,具体措施为:明确农地流转的主体;合理界定农地流转的客体;明确农地流转的内容;完善农地流转的程序。二是创造有利于农地流转的政策环境并采取相配套的法律保障措施: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户籍制度,最终取消城乡社会福利差异,消除制度性因素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阻碍。三是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户籍性限制。作者建议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户籍性限制,不再以户籍性质为是否收回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应当强化承包经营权物权属性,除非农户主动放弃或严重违法使用土地,否则发包方无权收回承包地,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对农民利益的保护,有利于农地流转,有利于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五、研究结论

通过梳理有关研究文献,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国内学术界对农地流转的研究,从时间上看,主要发生于2000年至2010年间,反映出农地流转是一个让学者们持续关注的研究领域。从空间上来看,相关实证研究多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对于西部民族地区的农地流转的研究尚不多。实际上,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基于农业产业化发展而来的农地流转也在加速进行。

第二,关于农地流转的概念,学术界的基本共识就是农地产权的流通与转让。在家庭承包制的制度框架下,农地产权结构可以分解为三种权利,即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农地权利的流转也应包括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流转。目前,有关农地所有权的流转(征地)、农地经营权的流转得到了较多的研究,但农地承包权的流转尚属研究空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居民实现由村民向市民的身份转变,原有的农地承包权是否可以实现流转,将是一个需要从理论上加以解决的问题。

第三,有关农地流转的制度研究仍是薄弱环节。农地集体产权制度安排对农地流转的影响以及给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地流转的关系。这需要从理论和实务上加以进一步研究探讨。

第四,农地流转问题从根本上讲就是土地问题,而土地问题是农村问题的焦点,土地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因此,农地流转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法律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农地流转的研究需要拓宽视阈,结合农地制度、社会保障、城市化来加以研究。

第五,随着农地流转的加快,由农地流转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日益增多。但已有的研究更多地集中于由政府征地产生的社会冲突,而对农地自由流转而产生的社会冲突关注得较少,没有形成系统的基于农地流转的社会冲突的理论架构和实践经验。这表明,农地流转过程中的社会冲突研究仍是一个需要加以开拓的领域。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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