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向激励与压力传导
从理论上说,人大代表是由民众经过法定选举程序产生的民意“代言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成员表达利益诉求的最正式、最具法律效力的机制。但在现实生活中,在此起彼伏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公共事件发生时,却鲜见群众利益代言人—人大代表的身影。
事实上,怎么才能让人大代表更好担起责任、积极履职,一直成为执政党和社会各界关心的话题。中共十八大提出,要通过在人大设立工作机构等形式,加强人大代表和选民的联系。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此前也推出过多项激励举措,来引导、敦促代表们积极履职。譬如,发放活动经费或工作补贴,这解除和减少了他们“自掏腰包”调研的可能;对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如出席会议、提交议案、下乡调研等)进行考核、公示,在年终时请人大代表向选民或者人大常委会述职等。
实际上,人大代表之所以出现履职“倦怠症”、乏力感,主要并不在于激励机制的缺乏,而是对他们的约束机制不够:在现有的大范围、多层次、多级别的间接选举方式和具体的提名方式下,他们不容易感受到来自选民(权利委托人)的压力,或者说,民众的诉求和压力无法及时有效地传递到人大代表身上。比如,如果民众对某位省人大代表非常不满,打算对其罢免。但在现实层面,除非该代表出现了严重犯罪行为,否则,鲜见成功罢免的例子。
某省人大的一位老代表对《南风窗》记者说,在人大开会时,曾经看到这样的场景:一些低级别的官员、企业家甚至科研工作者,利用开会时机“拉关系”、拍上级领导“马屁”,对高级别官员歌功颂德,“肉麻的程度甚至让坐在周围的人都浑身起鸡皮疙瘩”。而那些拍马屁的人却面不改色心不跳,因为他们清楚:“谁让我当代表,我就对谁负责。”
代表专职化不现实
针对一些代表的“代表意识”弱化、履职不力等问题,近年来,不少人将“症结”归因于我国人大代表是代表兼职制上,进而提出应改革目前的代表兼职制,转向代表专职化。这股声音在2003年之后一度颇为高涨。
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名单,其中19名来自行政机关和学界的年富力强的“特别委员”当选为“专职常委”。这也被外界视为我国尝试推行代表专职化的举动。主张人大代表专职化的人认为,代表专职化将使他们从原来的工作岗位和繁琐事务中解脱出来,使其专心致志于人大的立法和审议工作。一旦实现了人大代表专职化,这些以政治为业的人士,为了能不断当选、不被选民抛弃,则会更加尽职尽责、重视与选民的联系,倾听民意、反映民情、审议法案。
“这种思路实际上是与西方议会进行横向比较后,基于自身制度缺陷而得出的结论,往往忽略了西方议员专职制形成的历史背景以及推动其形成的社会力量。”聊城大学政治学副教授孟宪艮对《南风窗》记者说,他对“议会之母”—英国议会及议员制度考察后发现,其实,最初,英国的议员是不领薪水的“义务议员”,随后是兼职议员,后来才过渡、演化成为一种专职议员。而英国议员在专职化之前,就在与专制王权的反复斗争、维护选区利益等政治生活中取得了极大的职业权威,这种“权威性”才是议员职业真正的生命力所在。
换句话说,并非实施了代表专职化,人大代表的政治权威就一定会得以增强。“人大代表权威不能靠外界的力量来树立,而必须依靠自己的履职成效而获得。”
此外,我国人大代表专职化,就意味着,国家各类公权机关的人员都不得担任人大代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人大得到贯彻,如何确保党的主张通过人大代表的行为上升为国家意志,将成为执政党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所以,短期来看,人大代表专职化不会是改革的优先选项,也不太可能大规模推广,我们也不应把督促代表积极履职的希望寄托在这之上。
因此,在当前,要想让人大代表真正对“人民”负起责来,促使他们主动履职,可行的办法就是改善目前的代表提名机制,增强选举的竞争性。这样,既利于淘汰掉那些缺乏履职热情、责任感和履职能力的候选人,也使更多的真正具备代表意愿和履职能力的人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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