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制约要改变“自己监督自己”困境(2)

权力制约要改变“自己监督自己”困境(2)

注重以权利制约权力

十八大报告提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利高于权力。在注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同时,必须注重以权利制约权力,改变目前权利缺位的状况。

民主和谐的社会是公民知情知政的社会,各机关所有与公众相关的职权运作和监督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都应公开。建立与公民的常态沟通机制,以公开化增强监督的民主性,扩大监督的社会效果。对于有影响的腐败渎职、违法行政、司法不公等案例,要公布真相。应大力培育“公民社会”,鼓励成立相应的社会团体,完善社会自治功能,为公民表达诉求和参与监督提供渠道。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不断提高了解、掌握民意诉求并将其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能力。使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权力机关得以强化,也使权力机关的监督刚性借助群众舆论得到增强。

加强日常协调

缺乏协调,各行其是,合力不足,是目前监督资源利用不充分、监督不力的重要原因。实践证明,孤立进行的监督往往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应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探索建立一定的组织形式和协调制度,实现监督资源的共享和充分利用,形成各方面、各层次的监督合力,构建“大监督格局”,提高整体效能。

一方面,应结合各个监督机关的法定职责,根据职权需要,建立健全相互衔接的工作制度。另一方面,应以主要监督任务和重大案件、聚焦点,或以监督对象所具有的多重身份为根据,把各有关机构的工作联系和组织起来。

加强制度建设

应根据各类不同权力运行的规律和特点,加强权力监督的制度建设,体现我国特有的法纪优势以及与之伴生的监督手段更加多样的优势。

一要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发挥监督手段的优势。宪法、法律和《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监督制度和手段,目前有些方式用得还不够好,原因之一是配套制度不完善,制度化、规范化程度较低。应在明确各项监督权实质内涵的基础上,注重以制度落实制度,细化和完善薄弱环节。如,对“不能怎么做”要有具体、细致的规定,以增强约束力和可操作性。还要建立廉政行为规范体系,使之定量化、具体化,这既可明确行为准则,又可提供监督的具体依据。

二要建立监督程序管理体系,通过严格的监督程序管理保障监督的有效实施。注重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建立起制度导向与程序优先的运行体制,使监督程序产生双重规范作用:一方面使监督主体的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赋予监督刚性;另一方面赋予各种监督形式可遵循、可操作性,以利运用和落实。

三要建立职权职责体系,注重责任追究,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上来规范用权行为。过错责任总是一笔糊涂账,有权无责、有责难究,违法违纪“成本”太低甚至没有成本,是腐败泛滥的一大原因。应改变“对事不对人”的观念和习惯,通过问题找原因,通过原因追责任,通过责任抓处理。应当认真研究、区别对待,把职权责任与违法责任融为一体,解决上下级责任“一般粗”等问题。建立行使职权状况考核体系,解决好对权力行使状况的评价问题,并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发挥政治优势、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需要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各个层面上开展更加有组织的实际探索,逐步积累经验。相信若能在以上几个方面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必将使我国政治体制的监督功能不断真正得到强化。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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