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柔性化管理的“五位一体”建构(3)

群体性事件柔性化管理的“五位一体”建构(3)

群体性事件柔性化管理的“五位一体”建构

在全球化与社会转型背景下,我国社会多样性程度愈发显著,群体性事件将长期存在。西方国家社会与政治运动理论解释了不同时代群体行动的特征,从情绪导向到理性导向,再到从利益到信念的抗争形式转变,并且风险社会下的各种不确定性也加重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不可控性与非预期性。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态势使得对其管理愈发呈现常态化,群体性事件管理已经成为我国应急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人类社会的安全威胁从传统军事威胁转向非传统安全威胁,从而使得现代应急管理取代传统“民防”部门管理成为处理现代社会威胁的重要方式。现代应急管理与传统“民防”部门管理的原则与方式具有较强相似性,这也导致了现代应急管理中的“制度依赖”问题。应急管理所面对的是行动主体多元化、危险源多样化、关系复杂化等管理环境,因此,要将民防系统中的管理方式融入到现代应急管理中就必须要进行深度思考与制度的再设计。群体性事件管理作为现代应急管理方式的重要构成成分,必然需要在应急管理理念指导之下,创新群体性事件管理的制度与技术,破除传统泛政治化与泛军事化的刚性管理理念,重塑具有现代应急管理特征属性的群体性事件管理方式。

因此,群体性事件管理的“管理性”被置于首要位置。相对于以往的“规训—控制”模式的最大不同便是一种柔性治理观的出现。群体性事件的柔性管理是针对由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所采取的非对抗、制度化解决方式。非对抗性是采取沟通、和解、疏导的态度,将谈判管理、冲突管理视为其制度运作的核心机制;制度化是强调现代应急制度的风险管理导向与规范性导向,即通过制度建设路径消减各类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风险及其影响。显然,群体性事件在性质上具有差异性,对于各种刑事犯罪行为,群体性事件的柔性管理必须坚持法律原则,从而达成刚柔并济,这也是其制度化特征的体现。在转型时期,我国群体性事件柔性管理方式的构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

转变僵硬的维稳观,为实现群体性事件管理柔性化提供可能性。对群体性事件认识的政治化将会造成政府与社会更加敏感。不能简单以社会矛盾的多寡来判断一个社会制度运行的好坏和优劣,在社会变迁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社会矛盾有其必然性,并可能长期存在。对于“政治—行政”系统而言,群体性事件属于危机事件,而危机事件具有两面性,更要看到,这是制度优化的良好契机。一个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其出现危机后的反思能力,“遮丑”并不能带来制度反思与优化。

群体性事件应被视作一个中性的概念,而不能被标签化、符号化甚至指标化。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出现群体集聚与抗争就是该群体破坏社会稳定团结局面,也不能认为只要出现群体性事件就是当地政府的原因。政府与社会需要理性地看待当前群体性事件,客观分析群体性事件中的利益诉求,把握解决问题的关键点,而现有维稳思路往往以压制正当的利益表达为前提。如果要实现群体性事件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就迫切需要改变僵硬的维稳观。广东“乌坎事件”的处理过程表明,通过和解对话的群体性事件管理方式,让对话、谈判、协商等柔性管理方式积极施展,可以最终实现民众维护权益与政府维护稳定的“双赢”。

构建群体性事件制度化消解路径,达成群体性事件管理的长效性。在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建立一个能将大多数社会运动制度化的同时将极端行为边缘化的“国家—社会”关系,是实现长治久安的真谛所在。在经济社会的前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积累了一些矛盾,表现为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利益冲突显性化,而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通过制度化建设,构建解决社会矛盾与社会问题的制度化、程序化的机制,以培育、提升社会制度对于社会冲突与矛盾的容纳能力。“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关键是首先要承认其合法性,然后把它制度化。这个制度化涉及到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如信息获得机制、要求表达机制、施加压力机制、要求凝聚机制、利益协商机制、矛盾解决机制等。”社会矛盾、社会问题以及抗争行为的制度化消解与规范是群体性事件管理的基石,否则群体性事件管理就会总是处在“治标不治本”的怪圈之中。制度化消解路径同样强调群体性事件参与和管理双方所遵守的法律原则,以宪法与法律为规范各方行为的基础,通过制度刚性使群体性事件管理更具长效性。

优化群体性事件管理机制,确立主动、全程、科学的管理方式。群体性事件应对是一个复杂的管理过程,从危机管理周期的角度而言,需要做到风险管理、整备、应急反应以及事后恢复。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管理过程强调应急机制建设,而风险管理机制的缺失导致了整体管理方式的被动与片面。如今,应当着力于强化风险管理并深化事件管理,在已有社会风险预警机制的基础之上,完善相关配套措施,通过构建风险确认、风险沟通、风险分析等管理手段健全群体性事件风险管理机制。其中,要将风险管理体制与资源进一步下沉,加强基层政府部门的社会风险预警以及风险沟通能力的建设。在事件管理阶段,在当前预案协调与整备的基础管理之上,要对事件过程中的参与者心理与行为方式进行深入分析,制定与之相对应的弹性化分类处置政策,使群体性事件管理能够纳入到科学轨道上来。在事件善后阶段,要将危机事件视为制度调整的重要节点,全面反思事件应对过程,深入分析事件发生的深层原因,并作出有效的政策回应。

规范警力使用与管理,倡导以和谐警民关系为导向的群体性事件管理路径。在当前群体性事件管理过程中,警察系统需要加强法律意识,尊重与保护群体性事件中的公民个人权利,同时也需要遵守警察部门的职权边界。不能以压制方式来处理群体性事件,切勿冷漠执法、硬性执法以及暴力执法,动辄使用公安、武警慑服群众、驱散人群,否则易加剧警民关系恶化、扩大群体性事件的范围,甚至使其性质发生变化。警察系统是群体性事件向柔性管理转变的关键,也是事件管理的第一线。倡导和谐警民关系的群体性事件管理方式要做到规范用警、科学用警、灵活用警,强调科学战略与战术的作用,讲究政策、讲究策略、讲究方法,最大程度上遵守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原则,并逐步完善群体性事件管理中的相关问责机制。

改进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与风险沟通方式,形成透明、客观、及时、开放的管理格局。舆论监督作为一种重要的政治参与形式,是群体性事件动力演进过程的基本要素。当代媒体对于公共舆论的建构有着深远影响,媒体报道群体性事件及其处置过程需要秉承客观中立的新闻准则,客观、公正地报道群体性事件,搭建群众、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平台,并及时公布事件真相。媒体系统作为群体性事件管理的重要组成,在事件应对过程中,不能采取新闻封锁、扭曲事实、拖延报道等手段,而要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全面、客观、及时、透明地报道,同时,还应当优化地方政府领导与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沟通方式与技巧,在开放式管理模式下实现群体性事件的有效化解和风险应对。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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