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在多年的实际观察中,我发现现实中国的民主政治道路,确实面临着诸多的主客观条件限制;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也确实有诸多理论和实践的难点需要解决。因此在认同民主的基础上,我又继续观察思考,直到找到了进一步的结论:“法治”。

在实践中,我们越是理解和追求民主的本质,而不是被它的某些外部形式或细枝末节所局限,就越是能够理解民主的“程序化原则”的深刻性和普遍意义。如果致力于把“人民当家作主”变成现实,那就必须解决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怎样表达出来的问题。在具体的实践中,通过什么样的形式才能贯彻共同体的利益和意志的问题?历史证明,个人,无论集体中的每个成员还是有权力的领导者,仅仅依靠他们个人的态度和能力,都不能保证永远准确无误、始终一贯地代表人民的力量和智慧。当然,也不可能凡事都进行全体投票、全民公决。那么在日常生活中,人民当家作主究竟靠什么来体现呢?事实证明,只有经过多数人反复选择并在实践中确立起来的基本规则和程序,也就是法制,才能够比较充分可靠并切实有效地体现全体公民的利益和意志。就是说,社会主义的法治才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可见,法治是民主逻辑的必然结论。民主的“程序化”原则意味着,事关民主的一切必要因素,都要通过相应的制度、规则、程序等加以公开地体现和落实,就是必须法制化。社会主义民主必然要求法治,也就是要求全面落实全体人民的主体权利和责任,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方式固定下来,并得到公开、普遍、长期、稳定的实施。

我国60多年的曲折进程也已证明:法律若不以民主为实质和灵魂,若不是对人民的全部社会权利与责任予以落实和保障,就难免成为少数人政治游戏的特权,难免沦落为人治主义的强力工具;而民主,若不以法治为其根本形式,通过系统的程序和规则落实为法制,进而得到全面实施和检验,这样的民主就始终是一个良好的愿望。在实践中,民主与法治相分离的结果,往往要么是演变成无序化的动乱,要么是倒退回僵化的专制。只有通过法治来体现和保障的民主,才是人民自由幸福、国家繁荣发展、生活稳定有序、制度充满活力、社会长治久安的根基。我国以往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可以说都与此有关。

对民主与法治关系的深入思考可以得出结论:必须使民主与法治成为一体,用“民主法治”来表达我们追求的目标,把民主法治看作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应有形态。只有民主法治,而不是其他,才能代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特征和实质。(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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