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大修所应秉持的核心价值

“消法”大修所应秉持的核心价值

昨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等法律草案将在4月23日到25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提交审议。19年来的实践表明,消费者维权难的情况依然普遍存在。19年过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终于盼来首次大修。消费者概念范围的扩大、惩罚性责任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以及是否规定消费者反悔权等问题,都是此次修法的争议焦点。

消费者维权有多难,且看看商家有多傲慢便知其一二。近日,某个山泉质量风波持续发酵。该山泉一个月来接连陷入“质量门”事件,先后被曝出有黑色不明物、棕色漂浮物,以及“水源地垃圾围城”等消息,随后该山泉发布声明称竞争对手蓄意抹黑,把所有质量门归咎于对手陷害。昨日更有消费者爆料,该山泉水站送假水,主管上门确认后称无需大惊小怪,手上起码有一两千个类似的投诉。最多只能以假一赔十的标准进行赔付,但此后再也不给该消费者送水了。企业对自己身上存在的问题洞若观火,却毫不正视问题本身,不仅对市场最关心的质量问题没有合理解释,无视消费者利益,还以竞争对手、新闻媒体蓄意谋划操纵负面报道来为自己开脱。到底是什么样的一种底气可以让企业如此蛮横?

显然法律的漏洞与滞后是企业底气十足的原因之一。上世纪90年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距“消法”通过前一个月,“第四十九条”仍未有着落。惩罚性赔偿的第四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也就是现在俗称的“假一赔二”,这在当时算是法律的一大进步。但世易时移,现在看来“假一赔二”的惩罚性责任一点不具震慑力,即便是《食品安全法》中的“假一赔十”,多少商家同样毫不畏惧。消费金额小,前来索赔的消费者凤毛麟角,索赔款对商家而言不足一毛。但为了这个“假一赔二”或者“假一赔十”却要耗费消费者大量的时间、金钱与精力。提高“消法”的惩罚性责任,同时降低消费维权的程序与时间成本,应当成为“消法”此次大修的首要目标。首先,设置最低的赔偿金额,只要消费者的投诉经法定程序确认属实,经营者便必须至少赔偿最低金额,增加经营者违法成本。其次,取消“故意欺诈”作为对经营者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之一,增加经营者的注意义务。“消法”的立法目的是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以实现社会主体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看,对于预防损害的发生,由经营者提高注意程度,主动采取预防措施,其经济和社会成本远远低于由消费者进行预防。把注意责任转嫁给消费者,并不符合“消法”的立法本意。

长期以来,为了发展经济,在立法以及执法上基本采取了鼓励和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利益的措施,这无形中忽视了对消费者的保护,使得一些企业越来越不重视产品质量,有恃无恐地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个别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追求税收而纵容保护产品质量低下的企业,这使得消费者更加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年过去,已不再是物资匮乏的年代,对于市场经济良好环境的追求、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都应该成为立法首先关注、优先倾斜的议题。如立法能秉持这样的核心价值,对消费者而言是一大福音。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