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热话题与冷思考(4)

社会管理热话题与冷思考(4)

 

5.建立刑释解教人员无缝对接、联动管控工作机制,破解了刑释解教人员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漏管失控的难题。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脱节、底数不 清、情况不明、漏管失控问题突出,以致其中一些人成为违法犯罪活动、极端暴力犯罪行为的“制造者”和群体性事件的“急先锋”,是社会管理中的一个大难题。 为破解这一难题,我们以“出监(所)接茬无缝对接、安置帮教无一遗漏、异地流动有效管控”为目标,建立运行“贵州省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系统”,完善出监所必 接必送、无缝衔接、安置帮教、联动管控工作机制,依托信息化手段和“阳光企业”、社区矫正等落实安置、帮教、管控措施,摸索出了一条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 控、安置帮教工作的新路子。

6.改革基层社区服务管理体制机制,破解了社区服务管理不到位的难题。针对城市基层社会管理“错位”、“越位”、“缺位”等问题,贵阳市以全国 大城市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为契机,狠抓“两改一创”,实行政社分开,精简管理层级,下放管理资源,做实做强社区,开展扁平化、点对点、面对面服务,受到 群众的广泛欢迎,破解了社区服务管理不到位的难题,得到了中央综治委的充分肯定。

7.建立“平安和谐四区”创建机制,破解了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易产生不稳定问题的难题。针对贵州省矿区、工区、库区、林区较多,时常引发施 工方、管理方与当地群众矛盾纠纷的实际,我们提请贵州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创建平安和谐矿区工区库区林区的意见》,在全省深入开展“平安和谐四区”创 建活动,推动公安警务、治安防范、人口管理、法制宣传、纠纷调处、办证服务、应急处突“七进四区”,取得了明显成效。

由于我们紧紧抓住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致力于抓源头治理,在体制机制创新上下功夫,破解了我省社会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难题,化解了一大 批长期积累的社会矛盾,既增强了社会活力,又保持了社会持续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安全感逐年提升(由2007年的70.90%上升到2012年 的91.74%,提高了20.84个百分点)。

四、完善法律法规,大力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

▲突破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实现社会管理现代化,就是要从物本型社会管理向人本型社会管理转变,从管控型社会管理向服务型社会管理转变,从人治型 社会管理向法治型社会管理转变。因此,建设法治社会,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目标。从历史和现实看,法治缺失是导致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 矛盾凸显和激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反思我国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借鉴国外社会管理的成功经验,走出“越维稳越不稳”和“社会管理越是加强,社会问题越是增 多”的怪圈,最重要和最根本的途径就是要在社会管理中确立法治思维,让各类公共权力部门严格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事,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使全体社会 成员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清晰的预期,同时以法治方式进行社会管理,把法律手段作为社会管理最基本的手段,既依法“治民”,更依法“治官”。但在目前的 社会管理实践中,法治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尚未完全形成。对此您有何体会和建议?贵州 在加强社会管理法规制度建设方面有哪些探索和实践?

●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 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宪法颁布施行30周 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 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2013年2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科学 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 面。”法律是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工具,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持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 证。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要有法治作保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强化依法治国的理念,着力在健 全法制、依法管理上下功夫。因此,依法治国、依法管理理应成为社会管理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选择。但长期以来,我们强调和依赖行政手段进行社会管理偏多, 对其他手段特别是法律手段则重视和运用不够,法治对社会管理、社会稳定的规范、指引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从立法层面看,与经济领域相比,社会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有的虽然立了法,但配套法规规章不健全、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导致社 会管理和一些突发事件的处置依据不足,甚至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例如,就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社会安全事件(包括群 体性事件)的处置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目前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要依据是公安部2008年下发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该 规定只是公安机关内部规范性文件,不具备部门规章效力,法律权威不够,对其他部门也不具有约束力。但是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处置难、责任 大,涉及到一个地方政治、社会大局的稳定,其中的责任不是公安机关所能承担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 中对群体性事件概念的界定以及处置原则、措施等都规定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以致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常常使一线处置处于“两难”境地。因此,当前急需制 定一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配套的处置群体性事件行政法规,明确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处置原则和措施、处置主体的职责权限、相关部门的责 任、参与者的法律责任等,增强可操作性,将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纳入法制化轨道。又如,就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处置而言,现行法律法规对刑事案件致死问题的 处理有明确规定,但对死因明确的“自杀”事件的管辖、受理、调查、勘查、尸体检验、尸体处理等,却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基层在处理此类事件时职责不 清、任务不明,无法可依、无所适从。基层同志在处理这类事件时,只能靠与当事人家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常常引起矛盾激化,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当前,受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影响,一些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死者家属互相效仿,常常以要求查明死因为由,以尸体相要挟,陈尸不埋,抬尸闹事,向 党委、政府及公安机关施压,甚至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瓮安“6·28”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即为典型。再如,就城市管理执法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但与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建设滞后,使 人们对城管综合执法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而城市管理执法的对象大都是收入较低的群体,涉及到管理对象的日常生活、生计,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和执法中存在的问 题,常常造成城管执法者与管理对象对立、冲突事件不断发生。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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