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执法层面看,一些地方政府有法不依、违法决策、越权委托执法;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不当行政;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严、简单粗暴,利益驱动、执法腐败,该作为不作为、不该作为乱作为,严重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因执法不当而引发冲突事件。
从司法层面看,一些司法人员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作风不实,存在着司法不公正、不廉洁、不规范、不文明等问题,时常引发涉法涉诉非正常上访和网络舆情炒作事件。
从普法和守法层面看,一些地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薄弱,一些群众法治意识不强,“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甚至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态和“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采取极端甚至违法的方式表达诉求、解决问题。
法治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础。在法治价值观日趋浓厚的当今社会,依法管理应当成为社会管理、维护稳定的重要手段和根本途径。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依 法治国方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为此,一要完善社 会管理格局。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 制。”我们要按照十八大的要求,将“依法管理”纳入社会管理格局中,形成新的社会管理格局,确保社会管理依法、有序、有力、有效。二要加快社会管理基础立 法。抓紧制定完善有关矛盾化解、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信访秩序、应急处突等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法规、规章,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体 系和规章制度体系,推进社会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三要大力推进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着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 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着力提高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运用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中切实做到权责统一、依法 公正、公平合理、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四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效率,强化执法监督,切实做 到公正、文明、廉洁、理性、平和、规范执法,严防发生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五要加强普法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在全社会 树立依法办事、守法光荣的风尚,增强全民学法、用法、守法意识。要注重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贵州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管理的理念,把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作为规范社会管理的根本性措施,强力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在健全地方性 法规规章、完善工作制度机制、促进依法管理方面取得了实效。在推进法规制度建设中,我们还特别注重把贵州省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创造的一些典型经验上升为制 度、规范、法规、规章,形成长效机制、拓展为规模效应。
一是加强地方性法规、规章建设。为规范和加强社会管理基础执法工作,近年来,我们先后提请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或制定了《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 例》、《贵州省禁毒条例》、《贵州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贵州省消防条例》,提请省政府制定了《贵州省公共安全视频信 息系统管理办法》、《贵州省城市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建设方案》等30余个有关社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是加强工作制度、机制建设。例如:(1)在全省建立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为推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减少因项目建设和决 策不当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我们提请贵州省委、省政府分别于2010年、2012年出台了《关于在全省建立重大决策重大工程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和《贵州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城建、国土、移民等部门也相应制定了相关领域工作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2)在 全省建立违法青少年帮教机制和推行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除制度。我们提请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提请贵州省委、省政府“两办” 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违法青少年帮教工作的意见》;贵州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制定了 《贵州省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记录消除暂行办法》。(3)健全完善处理非正常死亡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规范。针对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较多的问 题,2010年贵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刑事案件被害人遗体处理办法》,省公安厅制定了《公安机关处置 非正常死亡案(事)件暂行规定》。通过实施两年多来,贵州省因非正常死亡引发的陈尸不埋、抬尸闹事事件大幅下降。针对处置群体性事件无法可依的问 题,2010年省公安厅制定了《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了群体性事件处置程序、调警权限等,为依法、及时、稳妥处置群体性事件提供 了制度保障。(4)健全完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制度、机制,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我们制定了“2012—2015年全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项目建设 总体规划”、“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办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查究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五部委联席会议制度”、“平安贵州建设考 核办法”、“人民群众社会治安安全感测评机制”和“维护稳定工作领导责任查究规定”、“维护稳定第一责任测评指标体系”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机制,促进了社 会管理、社会稳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明确了责任主体,规范了工作程序,填补了社会管理中的“法律真空”、“制度真空”,确保了社会管理一些领域执法有法可依、管理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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