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职能转变:向谁放权(2)

政府职能转变:向谁放权(2)

加快社会组织“去行政化”。科教文卫等领域的事业机构、红会、扶贫基金会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主体。但由于其一定程度的行政化特点,服务效率反而不高。向社会放权,除了“去行政化”,还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使之成为“公益性、专业性、独立性”的社会组织。

给社区更大的自治权,把社区打造为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平台。目前社区的定位、组织架构、经费保障、管理制度等,与其应发挥的作用不相称。政府向社会放权,首先应将更多的人事、财务、管理权下放到社区,在推进社区自治的基础上赋予其更大权限,把社区做实、做大、做强。

向地方放权,建立中央地方公共职责分工体制

中央和地方,承担的任务不同,扮演的角色也不同。理顺中央同地方的关系,重在向地方进一步放权,逐步将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责明确化、法定化、可问责。

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强化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责。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公共服务职责划分,可以稳定地方政府预期,有效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中央政府负责公益性的覆盖全国范围的公共服务,以均等化为重点,强化再分配;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公共服务,重点关注辖区内居民的实际需求,强化供给效率。

确保地方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必要财力。中央向地方政府下放事权的同时,应下放相应的财权,使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力相匹配。一是逐步缩小直至取消激励地方政府追求经济总量的税收返还和体制性补助,改变地方政府“增长主义”倾向;二是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尤其要保障县乡基层政府履行公共服务基本职责的财力;三是加快培育地方主体税种,税制改革调整应把房产税、物业税、个人所得税等更多地划归地方政府,逐步形成稳定的地方税体系。

加大经济领域的放权,释放地方经济发展活力。例如,除特定情况和需要总量控制的投资审批事项外,其他项目应放权由地方政府审批;对国家扶持地方的一些项目,国务院部门只确定投资方向、原则和标准,具体由地方政府安排。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应当从中央下放给地方。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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