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结构性减税正当时(3)

实施结构性减税正当时(3)

无论对全球温室效应存在多大争议,环境污染税、碳税都应当尽快开征,资源税标准也应提高。这对环保设备改造、循环经济和绿色节能项目都有很大好处。

但在我国现行税费体制中,既无独立的环境税,也无专门针对能源消耗和环境保护的能源税,而资源税的作用已经严重退化,对环境资源保护并无实质性影响。

具体而言,我国开征环境税应先易后难,分步推进。先进行微调,特别是调整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资源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推行费改税,将原先具有收费功能的收费改为环境税或能源税,如将排放污水收费改征污染税,适时开征燃油税。

在费改税之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渐渐成熟,应开征独立的环境税,如产品污染税、垃圾税、噪音税、碳税、二氧化硫税和能源税等,由此建立环境税制。

为了保障对财产课税的有效性,一套少税种、多环节、宽税基、整体配合、功能协调、税制简明的财产课税体系必须建立。在这个体系内,既包含对财产转让的课税,更包含对财产持有的课税。

在财产转让环节,如果是有偿转让,可按一般商品交易课征流转税,有所得还应课征所得税;如果是遗赠,应课征遗赠税。在财产保有环节课征不动产税和车船税。

为了降低以房产为主的财产交易成本,使多数人买得起房产,我们应当鼓励闲置财产流通,并且在减少财产转让环节税收的同时,适当加重财产保有环节的税收。合理的财产税体系有助于社会财富的合理使用和消费。

(本文节选自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发布的《中国税收政策报告2012:税收与消费》,有删改,标题为编者所加)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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