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要敢于签订“政治合同”

领导干部要敢于签订“政治合同”

摘要:惠州市各县(区)党政正职和市直部门正职日前分别签订了2013年度“政治合同”,即责任目标考核责任书。领导干部要敢于签订“政治合同”,这不仅是一种责任体现,更是一种公开承诺,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介。

惠州市各县(区)党政正职和市直部门正职日前分别签订了2013年度“政治合同”,即责任目标考核责任书。“合同”内容包括了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党的建设等方方面面40多项指标,不仅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新要求,而且紧紧围绕“尽快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的核心目标,堪称是惠州市今年工作的“明细表”和“指挥棒”。

“政治合同”并不是什么新名词,也并非惠州市领导干部第一次签订。2007年2月,惠州市制定《县(区)委书记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开始探索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通过一年多的试行,逐步把考核范围从县(区)委书记延伸到县(区)长,再到市直部门正职,形成了具有惠州特色的“三大干部考评体系”。自此,惠州市领导干部签订“政治合同”就成了一年一度的惯例,根据“合同”评定领导干部等次也成了政绩考核的“硬杠杠”。“政治合同”作为一种比较正式、比较严谨的契约,其所体现的现代契约精神弥足珍贵,是领导干部必须信奉和遵从的为政理念之一,也是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

领导干部签订“政治合同”,契合了干部责任考核的科学方向。对于党委政府而言,这是一种统揽全局、凝聚共识、明确权责的有效做法。对于领导干部来说,这是一种阳光执政、自我约束、接受监督的进步之举,有助于明确合同期限内的职责要求与工作目标,有助于在合同的硬性约束下正确行使手中权力,有助于“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对于社会大众而言,这是一次了解政府工作、参与干部考核、监督权力运行的制度创新,有益于熟悉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和目标,有益于行使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的评价权力,有益于监督权力在合同框架下阳光运行。

目前,惠州市签订“政治合同”的做法已被各县(区)、市直部门运用到乡镇、部门科室等层级,各级领导干部每年均要与对应的上级负责人签订一份“政治合同”,在惠州已形成一张“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联动、互相监督”的责任考核网络。这是一把检验领导干部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水平的尺子,也是一种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评价手段。拿去年的考核结果来看,从民主测评、民意调查这两个定性指标来说,干部群众对各县(区)党政正职、市直部门正职履行职责的满意度都比较高,优良率和满意率基本上都在90%以上。用惠州市主要领导的话说,领导干部责任考核工作“考出向心力、考出推动力、考出凝聚力、考出执行力”。

“政治合同”既是责任书也是军令状,目的是激励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促使各项工作指标任务得到层层贯彻和落实,真正让“有为者有位,无为者无位,中庸者失位”。实现这一切的前提,是“政治合同”的科学设计和有效监督。现有的“政治合同”已经成功地将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结合起来,并在定性考核中突出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的分量,其中干部群众评价“好”的等次占90%以上的“达标”,评价“差”占30%以上的“不达标”。这些做法无疑让“政治合同”更科学、更有效。但是现有做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缺乏外部监督上,未来可以尝试将具体考核结果进一步向社会公开,以增加“政治合同”的权威性和引导力。

惠州市的做法,是一次有意义、有价值、有成效的试水探路,已成为全省一项具有影响力的地方“新政”。领导干部要敢于签订“政治合同”,这不仅是一种责任体现,更是一种公开承诺,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介。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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