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新成立的国家食药监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有官员说,目前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问题十分突出。
大概是为了表明整治决心,该局规划财务司负责人王小岩放了“狠话”,说要让那些为了谋财不惜害命的人倾家荡产、人头落地。
食品安全众所关心,这个领域问题很多,公众多有不满。“倾家荡产、人头落地”,这话听上去好像痛快淋漓,雷霆万钧。不过,我认为,这话非常不妥。
如果理解没有偏差,所谓“倾家荡产”,是就罚金而言,意思是对那些“为了谋财不惜害命的人”,处以重到倾家荡产的罚款。所谓“人头落地”,是就刑罚而言,很可能是对判刑特别是判死刑的修辞,因为我国刑罚并没有斩首。
这番话的不妥,就是显而易见的。国家食药监总局具有行政执法权,因此有权对违法违规者依法处以罚款。我查了一下我国《食品安全法》,按这个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食药监部门其实是很难做到让违法者“倾家荡产”的,对某些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恐怕只能叫“毛毛雨”。
现在不少部门喜欢讲“依法严惩”,特别是在开展某些专项行动的时候。但怎么惩罚,什么叫严,严到什么程度,俱有法度,一切要按法律办事,不是一些部门想怎么来就怎么来的。即使是专项整治行动,也没有为严惩就可以不依法的特权。
这是讲“倾家荡产”,我们再来看“人头落地”。
刚才说了,食药监部门有行政执法权,但没有司法权。也就是说,不要说“人头落地”,就是判有期徒刑,食药监部门也根本没有这个权力。“人头落地”这话,出自一个行政部门官员之口,跳过了审判机关,跳过了相关法律程序,狠是狠,如此而已。
退一步讲,“人头落地”这话出自法院之口,就合适吗?我认为,也不合适。
“人头落地”经常出现在古代的刑罚话语里。在古代,不论中外,法律往往是通过酷刑、肉刑乃至死刑及其公开执行,来造成一种社会恐怖,达到惩罚犯罪、管制社会的目的。现代社会,审判往往公开,但对犯罪者哪怕是罪大恶极者的惩罚,是不公开的。
这是现代法治观念的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也就是说,现代法治社会并不追求造成社会恐怖,并不是要造成血淋淋的公共惩罚景观或语言,来让社会颤抖与恐惧。“人头落地”是前现代的刑罚语言,其景象、其背后的观念,都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
历史上,“人头落地”还出现在暴力革命的话语里。中国人对此恐怕并不陌生。革命状态,严格说,是一种非法治状态,是社会内部的战争状态。在革命的话语里,暴力天然正当,对革命的敌人还客气什么,必欲除之而后快,怎么残忍对待好像都是对的。
在正常的时代,战场上才有敌人一说,社会难道是战场吗?在社会内部,监管不是打仗,违法犯罪者就是违法犯罪者,不是社会的敌人,更不是革命的对象。某种程度上说,今天中国的不少话语,其实仍有革命或战争思维的残余。这是我们的国家和社会走向现代化、正常化的一个很大的障碍。
就食品安全监管来说,放狠话、搞运动,都非正途。不论是政府职能部门,还是相关司法部门,对那些“为了谋财不惜害命的”,不论它是老虎还是苍蝇,国企还是民企,大企业还是小企业,都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依法处理,我想,这才是法治社会的正大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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