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公交纵火案备受关注。纵火嫌犯陈水总,一方面让人痛恨其祸及无辜,另一方面,其生活遭遇也让人唏嘘不止,这种“弱者报复社会”的“反社会人格”,被称为“个人恐怖主义”。更值得关注的是,制造恐怖的背后渐变的人心。
厦门公交车爆炸案后,新浪上有条微博传播甚广,引发强烈共鸣:“从某种意义上说,那辆被炸毁的公交车,很像一个意味深长的隐喻:大家都在同一辆车里,如果一个人绝望,那么所有的人都不安全……”。
痛定思痛,如何看待人心问题,无疑是当前社会管理的“重中之重”。
那么,好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心管理”?
■ 访谈嘉宾
李强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1 “人心管理”是社会管理的基础
在一个社会中,良好的人心不是国家通过外在强制手段强加而来的,而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经过长期的道德教化逐渐习得养成的。
新京报:一段时间以来,从上到下一直都在提“社会管理”和“社会管理创新”,你提出的“人心管理”,主要指什么?
李强:的确,现在中国从上到下都在强调创新社会管理。所谓的“社会管理”,指的是对社会进行全面组织、协调、监管和服务的过程。但是,不管如何管理,如何创新,归根到底还是要落实到对人的管理。离开了人,社会管理便无从谈起。所以,从根本上讲,社会管理是对人的管理。
而对人的管理,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人的行为的管理,一是对人心的管理。我认为,行为管理和人心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两个基本方面,也是社会管理的两种基本方式。
新京报:一般而言,提到社会管理更多是指“行为管理”吧?
李强: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看法。因为“行为管理”主要是指对人们的各种外在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过程。行为是一个人受某种价值或思想支配而表现出来的外表活动,由于人的价值和思想观念各不相同,人的行为也因此而千差万别。面对不同类型的社会行为,社会管理方式往往也会有所不同。然而,无论采用何种管理方式,外在行为的管理通常都离不开一定的制度设计。
新京报:“制度的力量”,也是“行为管理”的显著特征。
李强:一方面,制度尤其是正式制度,可以依靠外在的强制力量,改变行为的成本和收益,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降低社会不确定性和社会风险,从而达到社会管理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行为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靠的是一种他律、一种外在的强制力量。
但另一方面,制度作为人为理性设计的一种产物,不可能完美无缺。这是因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所以制度自然也是有限的,即使再完美的制度也无法把行为的所有细节都加以规定,使人的行为没有任何“漏洞”可钻。所以,仅仅依靠制度来进行社会管理,保证社会秩序,往往是靠不住的。
新京报:所以,需要“人心管理”来弥补?
李强:这个时候就需要依赖于另外一种社会管理方式:人心管理。
新京报:社会学意义上的“人心”,该怎么理解?
李强:所谓“人心”,一般具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众人的情感、愿望等;二是指个人的心地、欲望等。无论是情感、愿望或心地、欲望,其实都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
新京报:这个问题似乎有些虚,人心隔肚皮,该如何管理?
李强:人心是一种内在的东西,而对人心的管理很难通过刚性的法律制度进行强制管理,而只能更多地依靠柔性的伦理道德进行教化和引导。道德教化可以提升人的德性修养,使其更加符合社会主流价值的要求,从而实现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就是说,在一个社会中,良好的人心不是国家通过外在强制手段强加而来的,而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经过长期的道德教化逐渐习得养成的。
新京报:这样说,似乎人心管理算是较高层面的管理,行为管理算是一种底线管理?
李强:人心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人的自律,是一种内在道德修养。如果人的道德修养高了,那么,人心相应地也就好了,行为也就相对符合社会规范。同时,如果人心管理好了,凝聚力强了,那么,整个社会秩序自然也就容易形成良性运行。
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种集体意识可以有效地凝聚人心,或者说它本身就是一种凝聚了的人心。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心管理才应该是整个社会管理的基础。如果人心“坏”了,人心“散”了,有序有效的社会管理则几乎是不可能的,更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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