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规定彰显法之温情

特别规定彰显法之温情

摘要:基于不同主体在性别、年龄等自然属性以及学习、工作能力、财富积累等社会属性之间存在诸多差异,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的制定需要关照现实生活中个体的差异性,特别是要关照弱势群体的权益。

一般而言,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行为规范准则,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律必须公平才能赢得民众遵从。但是,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不是绝对的、不加区分的一刀切式的公平,是以寻求公正为目标的公平。随着时代变迁,人类已迈入法治时代。法律体系中有一些特别法律规定,就是通过有针对性地作出专门规定,以呵护社会中亟须关注的特定群体及其特殊权益。比如,基于实现社会公正的需要,对于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定是围绕权利或者权益建立起来的,这一立法设计并不违背公平原则。同时,这些法律规定产生于并成长于现实的社会土壤之中。可以说,社会现实是法律的生命之源,同时也是其生命之本。

法律中设置对弱者关怀和体恤的条款规定是由不同主体在社会中所处的现实地位所决定的。基于不同主体在性别、年龄等自然属性以及学习、工作能力、财富积累等社会属性之间存在诸多差异,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的制定需要关照现实生活中个体的差异性,特别是要关照弱势群体的权益。区别对待与寻求相对公平则成为促成特别规定产生的法理基础。也可以说,是时代在召唤现行法律中的特别规定条款,对每一个处于弱势情境中的个体给予特殊保护。所以,从这个角度看,特别法律规定的出现恰恰是法律情感表达的一种方式。因为,法律向来都不是冷冰冰的,包括被人们视为最严厉的刑法。

那么,现行法律中为实现公平正义而体现对特殊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条款是以怎样的姿态出现的呢?

从形式上来看,特别法律规定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为保护某一类社会群体之特殊权益而制定的专门性法律。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等。二是为突出某些特定权利或者权益而设置的专门法律条款规定。如刑法中关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已满75周岁的老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三类人不适用死刑之条款;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条款规定等。

类似的特别法律规定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不在少数,既有实体法方面的,也有程序法方面的。实体法方面的,如前述的刑法中的相关条款;程序法方面的,如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律援助,其旨在帮助遭受刑事追诉却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而陷入弱势地位可能丧失权利保障能力的人。

如上所述,为达至公正目的,在每一特别法律规定或者条款的背后,都能寻找到其设置的现实根据,并将其作为现行特别法律规定细致划分的依据。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基于一些主体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的情状,立法者专门制定针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针对农民群体设计税收减免的法律条款。例如在我国,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特别法律规定,就包括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等的规定。第二,基于老人、妇女、儿童在身体、性别、年龄等自然条件上处于弱势地位,立法者专门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并且出于其中一部分人群可能在家庭中处于劣势地位考虑,立法者在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为其设计专门性的保护条款。第三,基于社会中弱势群体往往承担更大风险的情形,立法者在诸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特别设置针对行人的保护条款,在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计针对格式合同提供者一方的限制条款,在诸如侵权责任法中设计可能的侵权人分摊责任以给予受害人更多保护的条款等。第四,出于对相关主体之间存有的亲属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维护的考虑,立法者在诸如刑事诉讼法中设计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的规定;另一方面,立法者也在刑法中设计限制近亲属之间遗弃、虐待行为的法律规定。

当然,众多关于弱势群体权益特别保障的规定分布在现行法律之中,无法一一罗列,但总体而言,作出这些特别规定的宗旨是为了社会共同体中的每一个成员,特别是弱者,能够享受到法律的福利。以此来看,基于寻求实现公正目标的价值选择,对弱者给予特殊保护的特别法律规定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为弱者权益保护法。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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