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只管君子不论小人?

立法只管君子不论小人?

摘要:法律不应是一把挂在自行车上的装饰锁——管得了君子,管不了小人。如果它的有效实施,还需建立在某种社会“自律”的基础上,那么它法之为法的根据、法之为法的意义又在哪里呢?

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子女不“常回家看看”今起将成为违法行为。

“常回家看看”的法条具体表述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从去年修正案草案公开讨论时起,这一法条就成为了争论的焦点。

单独拎出这一规定掰扯,非是锱铢必较,而是因为这其后隐藏着道德法律化是否合理、到什么分寸算合理的问题。即便,从普遍性而言,法律必须要以伦理精神为其存在的基础,从特殊性而言,“法情允谐”又是儒家社会追求的理想境界,但这种“道德法律化”更意味着一种整体向度和价值悬设,而非没有任何操作性和执行力与之对应的具体说教。

何况,即便是赞同良知入法的人,也知道“道德法律化”并不能简单等同于法律表述中的道德式修辞、意识形态式修辞。过度使用政治修辞、道德修辞的情况在中国法制中由来已久,这将德与法粗糙地拼合在一起,弄得德不像德、法不类法,各自的尊严和基本精神都受到了伤害。在一部国家级法律里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但又没有法律本身应有的强制性和惩罚措施,那么这和传统文化宣传、和学校与社区教育相比,“法”在了哪里呢?

一个挺有趣的评价是,“尽管相关法条并未说明如果违反此条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但其指导人们正确行为的意义深远。”不知道评论者本身是如何看到这个“意义”的,又以什么标准来评估这种“深远”。既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责任”,那么这类法条的实际效果就等于完全无法估算。换句话说,孝道式微、世风日下可以都不算它的责任,而移风易俗、匡正时弊又可都算作它的功劳——完全看解释权在谁手里。

表态式的法律意义到底有多大?不必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再来总结,只需观察同类法律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的实施情况即可推知。且不论它在虐童案执法过程中的尴尬角色,仅是虐童案密集出现的情况本身,就是对它立法效果的最好注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能否不走上老路?但愿。

另一部同样在今天开始实施的法律《劳动合同法》(新修订),表达了“同工同酬”的公平理念——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但也因缺乏“实施细则”而受到操作性上的质疑。表态性的法律意味着,同工同酬的单位和“常回家看看”的子女会受到鼓励;但原则上的违法也意味着,岗位歧视的单位和不常回家的子女仍能各行其是,至少也有回旋和讲价的余地。

法律不应是一把挂在自行车上的装饰锁——管得了君子,管不了小人。如果它的有效实施,还需建立在某种社会“自律”的基础上,那么它法之为法的根据、法之为法的意义又在哪里呢?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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