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规范体式和写作要求

规定的规范体式和写作要求

一、规定的规范体式

1.标题。规定的标题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由发文党政机关名称加事由加文种组成,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规定》;二是由事由加文种组成。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如果规定是短期的、临时性的,在规定文种前应加“暂行”二字。如《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

2.发布标识。有的规定在标题下括号内标注发文机关名称和制发日期,有的标注通过规定的会议名称和时间。

3.正文。正文由序言、规定内容和施行说明等部分组成。具体写法大体上有三种:

第一种:是由序言、主体、结语组成。序言部分一般写明制定规定的目的、依据,常用“为了……特制定本规定”或“为了……根据……特制定本规定”的格式行文。主体部分写明规定的具体内容,一般分条行文。它是原则性的规范要求和具体约束措施的高度结合。应按先原则、后具体,先主要、后次要的原则统筹安排。规定事项应简明具体、前后一致,并以“可”、“应”、“不得”的肯定的语气行文,以显示其强制力。结语部分一般写施行说明、适用范围、执行日期、制定细则、解释权等。

第二种:条目式。即整个规定从头到尾都以条目反映。若规定仅为某一事项或某一问题而发,则多采用此种形式。这种写法也可以划分出层次来,一般前一两条写制定本规定的原因、目的、依据等,中间写具体规定内容,后几条写施行说明。

第三种:由序言、小标题、结语组成。这种形式与第一种形式的不同在于:主体部分列若干小标题,以统领本标题下的内容,小标题下用序码排列条目内容。

二、规定的写作要求

1.吃透政策。写规定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不能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相抵触;规定事项要有“规”审“定”,“规”是原则性规范要求,“定”是具体约束 措施。要原则在前,具体在后,面点结合,突出对具体问题的针对性、可行性。表达要简明扼要,把规定的事项讲明即可。

2.正确使用。对某一工作做比较全面、系统或者具体详细的限定时,不宜用规定。制订单方面的规定性、政策性强的条款,可以用规定。规定侧重于规定性、制止性及政策性。临时性、阶段性工作的限定,可以采用通知文种行文。局部性、业务性强的工作的限定,可以采用规则、制度一类文种行文。正确使用规定,不能错用和滥用。

3.形式灵活。在法规性公文中,规定的形式是比较灵活的。全文可以写成行政公文的形式,可以写成规范的条目式。结构上,可以采用章条式,也可以采用条目式,还可以只是分项(用第一层次的序码,汉字小写一、二、三)或者分款(各个独立段)。标题灵活多样。长的规定还可加前言。因由可以放在第一段,更可以放在第一条(或者项)。

4.注意规定与条例的区别。使用范围不同,条例多用于党和国家制定法规性公文时使用;规定则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可使用。内容不同,条例的内容大都是就组织形式、权限或方式等做出规定;规定的内容多用于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条例往往是对某一方面的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而规定侧重于对某一项工作作部分的规定。表述方式不同,条例的正文比较注重原则,具有普遍性;规定的正文比较具体,更带特殊性。制定程序不同,条例比较成熟,制定程序更严格;规定的制定程序相对简单,且常随形势的变化不断修改补充。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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