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的规范体式和写作要求

条例的规范体式和写作要求

一、条例的规范体式

1.标题。采用“事由加文种”的形式。这样写的目的是为了鲜明突出主题。如《档案工作条例》、《出版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2.签署。条例一般由制定党政机关首长签署。若需报请上级党政机关批准的,应注明批准日期。从1988年6月开始,国务院改变用普通公文形式发布行政法规的办法,而由国务院及各部门领导人签署发布令发布行政法规。2002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签署公布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令载明该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所以,条例的颁布大多由国务院总理签署,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形式公布。

3.正文。一般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组成,分“章断条连”式和“一条到底”式两种写法。

章断条连式。第一章为总则,不独立于各章之前。条数从总则部分开始排下去,最后设一章“附则”。

一条到底式。不分章,开头是第一条,继之为第二条,直到最后。条例内容相对单纯的,宜采用这种格式。

正文的具体写法:

(1)开头。正文开头要交代一下拟文的目的,突出主题与法定的行政约束力。在突出主题的同时,也就说明了条例所涉及对象的有关范围,为下文的正式规定奠定基础,为条例的专指对象确定明确的外延。

(2)主体。主体部分写法比较复杂,要依据所规定的具体内容而定。但共同点是有条有例。“条”是指从正面规定条文,写明应该怎么做和不应该怎么做;“例”是指从反面加以说明,即做不到怎么处理。其安排,一般条前例后,以条为主,正反相辅相成。“条”中的应该与不应该两方面可以揉在一起说明,也可以集中一条或几条中加以说明,而“例”则必须在后面单独为一条或几条,或在一章里突出说明。

(3)结尾。条例一律要有专门结尾,说明实施要求、生效日期、解释与修改权限,与原来有关公文的关系及其他未尽事宜的处理办法,以增强其严肃性与行政约束力。

二、条例的写作要求

1.熟练掌握方针政策。写作条例要认真研究有关法律的条文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要制定的条例内容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作全面的概括与分类,善于过细地梳理条目,说明条文,明确说明的步骤与程序,说明的分类与细则。

2.条文具体明确。条例的每一条文,都要具体明确。对于党政机关单位、人物、事物等都要做出细致精当的规定,对有关数字、时间、条件、地点、措施、方法等都要交代说明清楚,不能含混其词。

3.注意系统与层次的联系与区别。条、款、项要分得清晰,不能把并列关系列为主从关系;反之,也不能把主从关系列为并列关系。

4.注意条例与决定的区别。条例与决定虽有类似之处,但更有明显区别。决定多是明确的原则表态、指示或决策,条例则是具体的规定条文;决定常有一定的理论阐述,号召动员,条例很少做这类阐述,即使有,也是把它压缩在开头的条文之中;决定的标题总是《XXX关于XX的决定》,条例的标题多是《XX条例》;决定正文中单一的问题比较简短,若干的问题有时则又比较繁复,条例主要是条文组成的有机整体;决定的结构或集中短小,或分章分段,条例的结构则以条文的分列为序,以条文的联系性和区别性构成条例式的结构方式;决定行文上可以叙述、说明,甚至可以论述,常常是多种方法结合,条例则以说明为主,有时叙述与说明相结合。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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