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反思(2)

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反思(2)

理论反思: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的良性互动

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在实践中是互动的。这种互动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道德治理向法律治理方向的转变,二是法律治理向道德治理方向的转变。

道德治理向法律治理方向的转变。在道德治理向法律治理方向的转变中,必须深入探讨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的问题。在伦理道德的研究中,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德性伦理注重个体精神世界的塑造,强调什么是好人、如何做好人。而规范伦理注重规范的建立和遵守,强调什么样的道德规范是合理的、个体如何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当代西方存在以罗尔斯、诺齐克为代表的规范伦理学派和以麦金太尔为代表的德性伦理学派,两种流派都着眼于伦理学要指导社会生活,但方式不同。从二者与法律的关系来说,规范伦理与法律更近,有的道德规范甚至也是法律规范。而德性伦理主要涉及人们的品质,要用具体规范的形式表达出来是困难的。因此,在道德治理向法律治理方向的转变中,规范伦理可以通过程序,直接转化为法律规范,而德性伦理难以转化为法律规范。当然,可以制定一些法律规范来支持德性伦理。规范伦理可以与法律规范相衔接,但是否有必要提升为法律规范,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这一情况包括两方面,一是这些道德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面有多大,提升为法律规范的迫切性如何。二是法律资源支持的可能性问题,即要选择有必要的且法律能够切实执行的行为规范,从道德层面提升为法律层面。

法律治理向道德治理的转变。理解和把握法律治理向道德治理的转变问题,关键是如何认识法律治理中的道德原则和道德精神。法律是人类追求公平正义和善良的一种规则、手段和保障。在法律运行的过程中,无论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公平正义和善良的精神。要在法律治理中体现道德的原则和精神,就必须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中支持或有利于行善的行为和当事人,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在法律上如何明确规定每个人有义务帮助处于严重危难中的他人。有些国家的地方法律明确规定,见死不救或在场没有尽其能力阻止犯罪行为的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震惊全国的“小悦悦事件”,不仅涉及道德冷漠问题,同时也反映了国家有关法律的不足。要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对见死不救者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使人们认识到,尽力拯救濒临绝境的生命,不仅仅是道德义务,同时也是法律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在拯救他人生命的过程中,也会发生种种意外。为了拯救他人生命而所作的努力,是要承担风险的。那么,如果产生了不良后果,见义勇为者是否要承担责任?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原来的法律规定,在紧急状况下提供“医疗急救”,可免除因任何行为或疏忽造成的民事伤害责任,修改后的法律则加上了“非医疗救助”的字眼。这样,就把各类救助都包括到免责范围,大大减轻了实施救助的好人的后顾之忧。这一案例具体地体现了法律修改中的道德精神,值得我们借鉴。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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