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将土地作为公有资产加以利用方面,中国已经尝试了非常不同甚至相反的方式。一方面,我们需要讨论效率(每年每人一公顷土地的产量);另一方面,我们需要讨论这种利用所引发的变革态势。这些利用方式会强化朝向资本主义发展的趋势,而这最终又会让人质疑土地的非商品性,或者这种利用也可能会成为朝向社会主义发展的一部分。而要回答这些问题,则必须对从1950年至今中国发展的不同阶段所涉及的土地利用形式进行具体考察。
20世纪50年代,所采用的土地利用形式是小规模家庭生产与在管理灌溉、需要协调的工作以及某些设备的利用上更简单的合作形式相结合。这种小规模家庭生产嵌在国有经济之中,后者掌管面向市场的产品购买以及贷款和投入,这一切都建立在(由中央决定的)计划定价基础之上。
20世纪70年代生产合作制建立后的公社经历充满了教训。它不一定是从小生产向大型农业转变的问题,尽管后者具有优越性的观点鼓舞了一些支持者。生产合作制的必要性源于对分散化社会主义建设的渴望。公社不仅负责管理一个大村庄或者一组村庄以及小村子(该组织本身就是多种小家庭生产形式的混合,也是更具抱负的专业化生产)的农业生产,而且它们能在某些季节组织征用闲散农民从事工业活动;将富有成效的经济活动与社会服务管理(教育、卫生、住房)联系起来;开启了社会政治管理的分散化。犹如巴黎公社所打算的那样,社会主义国家至少要部分成为社会主义公社的联盟。无疑,公社在许多方面超前于它们所处的时代,而决策权的分散化与共产党无处不在所体现的集中化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不会一直都顺畅。然而,记录在案的结果远非灾难性的,如右翼想让我们相信的那样。北京地区的一个公社抵制解散的命令,现在仍旧继续着优良的经济成果并一直维持高质量的政治辩论,而后者在其他地方已经消失了。当前在中国几个地区的农村实施的“乡村重建”计划似乎就是受公社经验的启发所致。
1980年邓小平解散公社的决定,强化了小型家庭生产。从此以后,该生产形式在30年(1980—2012)中仍旧是主导性的生产形式,只是参与其中的生产者的权利(村公社和家庭单位)范围已经很大程度上扩大了。拥有这些土地使用权的人可以将土地“租”出去(但是永远不可“卖掉”):或租给其他小型生产者,这样就使得向城市的迁徙成为可能,尤其有益于那些不想居住在农村的受过教育的年轻人;或租给组织更大规模现代化农业的公司(绝不是大农场主,这在中国不存在,但是比家庭农场要大得多)。该生产形式是用来鼓励专业化生产(比如优质酒类,中国为此还向勃艮第的专家寻求帮助)或试验新科学方法(如基因改造有机体以及其他)的途径。
对这些体制的多样性是“赞成”还是“拒绝”,我认为先入为主的看法不合理,而有必要再一次具体分析每一种体制,无论是它的设计还是实施中的真实情况,事实上创新的公有土地利用形式的多样化已经产生了显著成效。首先,从经济效率来说,虽然城市人口已经从占总人口的20%上升至50%,但中国已经成功地使农业生产的增长跟上城市化的巨大需要。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杰出的成绩,在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南部国家(指发展中国家,下同——译者注)中无与伦比。它已经保持并加强了自己的粮食主动权,虽然它面临着一个严重障碍,即它的农业大致养活着22%的世界人口,而它只拥有6%的世界可耕地。而且,从农村人口的生活方式和水平来看,中国农村与其他走资本主义道路的第三世界国家不再有任何相同之处。舒适而设施齐全的永久性建筑物,不仅与以前受饥饿和极端贫困困扰的中国形成了鲜明对比,也与印度或者非洲农村仍然存在的极端贫困状态形成鲜明对比。
中国实施的原则和政策(土地公有、支持不具有资产的人从事小型生产)是取得这些无与伦比成就的原因。中国已经实现了相对可操控的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把它与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国家相比就清楚了。比如巴西,农业土地私有财产化已经掏空了巴西的乡村,今日巴西农村人口只占该国总人口的11%。但是,其城市中至少有50%的居民生活在贫民窟中,且只能依赖“非正规性经济活动”(包括有组织的犯罪)来维持生存。而中国则没有类似情况,即使与许多“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城市人口总体上来说享有充分就业以及充足住房,更不要说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与中国持平的国家相比了。
人口从极其稠密的中国乡村(只有越南、孟加拉和埃及具有类似情况)向城市转移是必需的。这改善了农村小生产的条件,使更多土地可资利用。虽然这种转移相对处于控制之下(人类历史上没有完美的事物,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其他地方),也许现在也面临着速度太快的危险。中国也正在讨论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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