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空间:政治录用与权力结构
干部录用的渠道。1998年以前,干部录用渠道较多:毕业分配,早先中专以上院校学生,毕业即获干部身份,可以直接分配至党政系统工作;军队转业,军队转业干部(包括志愿兵),不论级别,可以直接专业进入地方党政部门;基层晋升,少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经聘用、提拔进入事业编制或行政编制的干部序列;招干招工,面向社会招考,或对本系统干部、职工子弟定向招考,录用干部编制或工人编制(日后寻找机会转干);外部调入,由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调入。1998年以后,干部录用渠道逐步收窄,录用方式日趋严格,行政编制干部(初次录用)凡进必考,事业编制职数大量削减,军队转业干部也只有一定级别以上才能直接进入党政部门,高校选调生也由原先免试进入转为竞争考试、择优录用(录用比例高于一般招考)。
权力空间:权力结构与运作机制。不论是初次录用,还是日后晋升,不管是以前还是当前,干部子弟都占有明显优势,现行制度安排为权力运作提供了很大空间。根据中国现行制度安排,纵向来看,权力高度集中于上级,上级决定着下级的职业发展和福利待遇,下级对上级存在着事实上的人身依附。横向来看,社会权力高度集中于政治组织,而政治权力高度集中于党政首长。同时,权力运作通过“常委会”、“书记会”、“办公会”、“碰头会”等形式在狭小圈子甚至个人空间私密进行,权力行使的个人化和随意化也就难以避免。所以,只要获得上级领导的信任和支持,一级地方领导或部门首长在其辖区或系统内是很难被有效监控的。特别是县域之内,由于地处偏僻,远离上级领导和大众视野,加之县域民众行动能力弱小,政治权力不易监督,很难约束,几乎成为绝对权力。
为了尽量减少地方因素的负面影响,确保政治忠诚和上级权威,提高施政效率,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安排上,明确规定了干部任用的回避制度。200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文件,其中对领导任职的“地域回避”做出的规定是,“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同时,《公务员法》也明确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种制度设计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地方因素的影响,提升上级权威,但并不能够根本遏制权力滥用以及家族势力对地方治理的负面影响。因为权力滥用和家族政治的根本原因在于权力难以受到有效制约,而非权力拥有者来自哪个地方。如果权力拥有者不能受到有效约束,不论其去何处任职,都难以避免权钱交易等滥权现象。反之,即使是本地任职的官员,在本地权力体系的构成因素之间具有相互制衡功能的前提下,也不可能滥用权力。
于是,我们看到,某一干部异地任职以后,他的亲戚朋友成群结队随之而入,或寻求商机,或进入仕途,不一而足。而所谓异地任职基本就在同属一市(省、县)的邻县(市、乡)任职,领导还是原来的领导,与交流到自己原籍任职的干部也大多非常熟悉,有些还是甚至长期共事的同僚,所以,不管是出于人情人面还是出于利益交换,相互帮忙或隔空招呼都是普遍现象。
干部子弟的自身优势:能力与人脉。总体来看,干部子弟在从政知识、施政能力方面往往更具优势。干部子弟能够受到更好的教育,领导的子女在当地一般上的都是最好的小学、初中和高中,进入较好大学的几率也更高,校内校外也能得到更多的历练,家庭内部的言传身教、耳濡目染,也使他们拥有较多的从政知识和施政技能。同时,领导干部及其子女形成了一个熟人圈子,互相比较了解,干部子弟更易被领导干部群体所熟悉和赏识,在政治运作尚不透明以及干部人选的提名权、推荐权依然只有少数领导掌控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干部亲属临时的推介和举荐,干部子弟无疑也具有更多录用和晋升机会。
现实状况:特点与影响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