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历史经验和规律性(3)

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历史经验和规律性(3)

(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东方”的考察涉及不同的问题

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中所说的“东方”的涵义和后来人们所说的东方的涵义并不一致。他们关于“东方”的论述主要见诸于四个地方:一是1853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东方国家(部落,公社)一系列特殊性(尤其是生产方式和经济制度方面的特殊性)的考察,涉及东方部落定居部分和继续游牧部分之间的关系,阿拉伯城市商业衰落的原因,东方的历史表现为宗教的历史的原因。二是1853年马克思对印度村社制度和东方专制制度的考察,涉及东方国家的范围和东方农业的特点,目的在于说明英国殖民主义在印度的罪行——摧毁了印度村社制度的经济基础(而村社制度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三是1857-1858年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以前的所有制形式的考察,这里提到的亚细亚形式也就是“东方”形式。与此并列提出的其他三种形式是:斯拉夫的形式,古代(希腊和罗马)的形式,日耳曼的形式。四是1857-1858年马克思在考察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时涉及服务阶级,而对服务阶级的历史考察发现,服务阶级早就存在于东方公社中。以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东方”(东方部落,东方公社,东方专制制度),虽然谈论的问题不尽相同,但范围和涵义是相同的,是相对于地处“西方”的西欧而言的。“东方”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范围包括北非、西亚和南亚的部分地区,涉及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撒哈拉地区,阿拉伯国家(埃及),波斯(伊朗),印度,鞑靼(蒙古)等。在他们所说的“东方”中,既不包括作为斯拉夫民族的俄国,也不包括亚洲的中国、日本、朝鲜和东南亚等国家。他们后来关于俄国公社问题的论述,不是作为“东方社会”来考察的。我们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东方”的论述和俞著关于所谓“东方社会”、“东方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东方学”的论述相对照,就可以发现,不仅二者所说的“东方”的范围不一致,而且内容也不一致。一方面,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谈论的“东方”,俞著并未涉及;另一方面,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未将俄国公社作为“东方”问题来考察,而在俞著那里,“马克思恩格斯的东方社会理论”就是他们关于俄国公社问题的论述。为此,我们有必要作一些文献的引证。

(三)马克思恩格斯对东方国家以自然条件为基础的特殊性的考察

马克思在写给恩格斯的信中说:他对恩格斯关于希伯来人和阿拉伯人的那一部分很感兴趣。弗朗斯瓦·贝尔尼埃(1830年著有《大莫卧儿、印度斯坦、克什米尔王国等国游记》,在奥朗则布那里当了九年医生)对东方城市有更出色、更明确和更令人信服的描述。他所说的东方指的是土耳其、波斯、印度斯坦。马克思对“东方”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东方部落中定居部分和未定居部分之间的一般关系是什么;在穆罕默德时代,从欧洲到亚洲的通商道路有了很大改变,早先同印度有过大量贸易往来的阿拉伯城市在商业方面已经衰落了,这是为什么;东方的历史为什么表现为各种宗教的历史。马克思说,贝尔尼埃正确地认识到,东方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在这里,马克思使用了“东方”、“东方部落”、“东方天国”、“东方城市”、“东方的历史”等概念。[2]79-80对此,恩格斯在回信中表示,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但是,东方各民族之所以没有达到私有制,这主要是由于气候和土壤的性质,特别是由于大沙漠地带,这个地带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直到亚洲高原的最高地区。在这里,农业的第一个条件是人工灌溉,而这是村社、省或中央政府的事。在东方,政府总共只有三个部门:财政(掠夺本国)、军事(掠夺本国和外国)和公共工程(管理再生产)。因此,在那里,自由竞争被看成是极丢脸的事。[2]80-81在这里,恩格斯使用了“东方”、“整个东方”、“东方各民族”等概念,并明确划定了“整个东方”的地理范围。他们都认为,东方最主要的共同特征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四)马克思对以印度为代表的东方专制制度及其社会基础的考察

马克思指出,节省用水和共同用水是东方一些国家基本的要求,因而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进行干预;而村社制度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但是,英国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对外贸易摧毁了印度农村公社制度的经济基础。1853年,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一文中,曾经对“东方”诸国作过考察。那里曾经讲道:在亚洲,气候和土地条件,特别是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区直至最高的亚洲高原的一片广大的沙漠地带,使利用水渠和水利工程的人工灌溉设施成了东方农业的基础。节省用水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在西方,例如在佛兰德(欧洲中世纪公国)和意大利,曾促使私人企业结成自愿的联合;但是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因而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进行干预。所以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印度也是这样。印度曾经存在一种半野蛮半文明的公社,这些家庭式公社本来是建立在家庭工业上面的,靠着手织业、手纺业和手耕农业的特殊结合而自给自足。这种村社制度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它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的作为和历史首创精神。但是,英国的蒸汽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对外贸易摧毁了印度农村公社制度的经济基础。可见,马克思对印度的考察实际上是对东方国家特殊性考察的进一步展开和深化。在这里,马克思所说的亚洲即“亚细亚”和“东方”的范围是一致的。与“东方”相关的概念有“东方人”、“东方农业”,“东方专制制度”等。[3]762-766之后,马克思在写给恩格斯的信中又说:“不列颠人在印度的全部统治是肮脏的,直到今天还是如此。”“亚洲这一部分的停滞性质(尽管有政治表面上的各种无效果的运动),完全可以用下面两种相互促进的情况来解释:(1)公共工程是中央政府的事情;(2)除了这个政府之外,整个国家(几个较大的城市不算在内)分为许多村社,它们有完全独立的组织,自己成为一个小天地。”“在某些这样的村社中,全村的土地是共同耕种的,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每个土地所有者耕种自己的土地。在这种村社内部存在着奴隶制和种姓制。荒地作为公共牧场。妻子和女儿从事家庭纺织业。这些田园共和国只是怀着猜忌的心情防范邻近村社侵犯自己村社的边界,它们在新近刚被英国人侵占的印度西北部还相当完整地存在着。我认为,很难想象亚洲的专制制度和停滞状态有比这更坚实的基础。英国人虽然已经使这个国家大大地爱尔兰化了,但是打破这种一成不变的原始形态毕竟是欧洲化的必要条件。只靠税吏是不能完成这项任务的。要破坏这些村社的自给自足的性质,必须消灭古老的工业。”[2]84-85在这里,印度既是亚洲的一部分,也是东方专制制度的代表。在这里,马克思一方面抨击了英国殖民主义对印度的肮脏统治,一方面指出,印度这种原始形态的村社形式(作为东方专制制度的社会基础)将被现代工业消灭的不可避免的性质。这也是他后来在《资本论》中所表达的思想。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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