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恩格斯针对不同问题对以农民公社为基础的东方专制制度的论述
恩格斯曾经不止一次地讲过印度和俄国的“东方专制制度”,但所涉及的问题不尽相同。他在《论俄国的社会问题》(《流亡者文献》)中批判俄国民粹派社会主义者特卡乔夫关于俄国公社更容易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观点时指出:在印度日耳曼语族各民族(已经受其影响的马来人)的低级发展阶段上,曾经广泛存在土地公社所有制,这是一种十分落后的形式,已经逐渐被取消了。它在大俄罗斯(俄国本土)之所以能够“一直保存到今天”,是因为,“各个公社相互间这种完全隔离的状态,在全国造成虽然相同但绝非共同的利益,这就是东方专制制度的自然形成的基础。从印度到俄国,凡是这种社会形式占优势的地方,它总是产生这种专制制度,总是在这种专制制度中找到自己的补充。”在这里,恩格斯主要在于说明,俄国的农民公社作为落后的形式,不可能直接跳入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而现在,它正在趋于解体。[4]278-282他在《反杜林论》中批判德国杜林的“暴力论”时也说过,“奴隶制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人类是从野兽开始的,因此,为了摆脱野蛮状态,他们必须使用野蛮的、几乎是野兽般的手段,这毕竟是事实。古代的公社,在它继续存在的地方,从印度到俄国,在数千年中曾经是最野蛮的国家形式即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只是在公社瓦解的地方,各民族才靠自身的力量继续向前迈进,他们最初的经济进步就在于借助奴隶劳动来提高和进一步发展生产。”[4]524-525在这里,恩格斯主要在于说明,虽然古代公社是野蛮的专制制度的基础,但奴隶制既适应了当时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又促进了社会分工的发展。恩格斯上述都讲到,古代的公社(农民公社)曾经是最野蛮的国家形式即“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而当时在印度和俄国仍然存在。显然,他在这里也把俄国归入了“东方”。作为地理概念,这并无不妥。但恩格斯在这里所谈论的问题,和俞著所谓“东方社会”、“东方社会主义”毫无关系。我们决不能在“东方专制制度”这个概念中,把不同涵义的“东方”混为一谈。第一,先前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从撒哈拉到亚洲高原的“东方天国”并不包括俄国,这是因为,俄国不具有它们所考察的“东方国家”在自然地理方面的特殊性。俄国的土地公有制和农民公社之所以能够从古代保留下来,不是因为干旱少雨,而是因为俄国公社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第二,印度和俄国农民公社的解体,归根到底都是因为资本主义的发展,但是,直接原因有所不同。在印度,是因为外来的不列颠的殖民统治;在俄国,是因为沙皇政府实施了加速公社解体和促进资本主义发展的政策。第三,在印度,农民公社解体以后,只能以殖民地的形式发展资本主义;在俄国,则是继续在沙皇政府的统治下合乎规律地走上了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第四,随着印度和俄国农民公社的解体,“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自然也就不存在了。但是,在印度,取代原来专制制度的是英国的殖民统治;在俄国,封建的专制制度演变为半封建的专制制度。
(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以前东方亚细亚所有制形式的考察
马克思为了搞清楚雇佣劳动从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如何产生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以前的所有制形式是何种关系,曾经对资本主义以前的各种所有制形式作了历史的考察。他发现,在一切现实的历史过渡中,“雇佣劳动表现为一些关系的解体,消灭”,其中,“在东方和斯拉夫各民族中……是从公有制的崩溃中产生的”。[5]14他说:“如果说雇佣劳动的前提和资本的历史条件之一,是自由劳动以及这种自由劳动同货币相交换……那么,另一个前提就是自由劳动同实现自由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即同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相分离。”其中首要的是,劳动者同他的天然的实验场即土地相分离。其中包括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解体,以及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解体。[5]470-471马克思所说的“东方公社”也就是“亚细亚”形式。他指出,资本主义以前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主要有三种:亚细亚的形式;古希腊罗马的形式;日耳曼的形式。其中,亚细亚形式表现为公有制;古希腊罗马形式表现为国家所有同私人所有相并列的双重形式;而在日耳曼形式中公社所有制仅仅表现为个人所有制的补充。[5]474-479“在亚细亚的(至少是占优势的)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公社是真正的实际的所有者;所以,财产只是作为公共的土地财产而存在。”[5]481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部落或公社)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专制君主既是最高统一体的体现者,也是财产的所有者。这就是东方专制制度。但是,部落的或公社的财产事实上是作为基础而存在的,大部分财产是在公社范围内创造出来的。因此,这种公社不仅完全能够独立存在,而且在自身中包含着再生产和扩大生产的一切条件。[5]473这里所说的亚细亚形式也就是东方民族的形式。
(七)马克思对东方国家资本主义以前服务阶级的历史考察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下“服务阶级”的考察,曾经追溯到资本主义以前的生产方式,其中也包括“东方公社”。他说,“物化劳动同活劳动相交换,一方面还不构成资本,另一方面也还不构成雇佣劳动。整个所谓的服务阶级,从擦皮鞋的到国王,都属于这个范畴。不论在东方公社,还是在由自由土地所有者组成的西方公社,我们到处零散地见到的自由短工也属于这个范畴……”[5]463“在资产阶级前的各种关系解体的时期,零散地出现一些自由劳动者,购买这些人的服务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生产……然而,凡是这种自由劳动者的数量日益增多而且这种关系日益扩展的地方,旧的生产方式,即公社的、家长制的、封建制的生产方式等等,就处于解体之中,并准备了真正雇佣劳动的要素。”[5]468可见,服务阶级(其中的大部分是仆役阶级)不仅有现代形式,也有历史形式,只是服务的对象不同。
由上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考察的“东方”和“亚细亚”的涵义一致,有明确的范围和特征;但由于考察的着眼点各不相同,我们不可能将其概括为“东方理论”,更不能和“东方社会主义”扯上关系。至于俄国公社问题(后面将专门说明),马克思并不是作为“东方民族”问题来考察的,而是作为和西欧相区别的特殊社会形态和可能的特殊发展道路来考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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