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程式化叙事刍议

《诗经》程式化叙事刍议

对此程式化叙事的确认,需要对《诗经》的众多主题及其主题群进行选择、甄别、排列和归类,工程浩大,本文仅是提出一个研究思路的初步设想。

对《诗经》的诠释,大体有两种:一种是历史主义的“诗史派”,考其为周时某人所作,确有其事发生过;一种是审美主义的“抒情派”,侧重诗的意味或欣赏,并重视情感抒发之质量,而不必考虑真有其人、其事。前一种汉儒四家诗开其端。有当代“诗史派”研究者提出,至少可以将《诗经》中的每一首诗落实到周代诗史的某一确切的时空位置,尽管有些诗还不能确定是何人为何事所作。后一种则大概自宋代始,如朱熹的评论。有一派理论主张读《诗经》根本无须考虑其本事,要的只是反复“涵咏”、体味,不然失其诗之为诗的本旨。

具有程式化叙事要素

《诗经》的一部分诗,有些是说了有作者的,或者是记录了历史上某些发生过的事迹,如《商颂》五篇,或者其事有史书如《左传》做了记载,或者综合多种当时文献考证其记录了真实的历史。《颂》、《大雅》和《小雅》的一部分,可以考证其为实,而对于《小雅》的另一部分以及几乎全部《风》,虽向来有种种持续不断的努力来证明其作者和事件、时代,不过大多令人不放心,怀疑远甚于确信。然而,罔顾《诗经》本事而论诗则不免走向另一极端。

实际上,无论是实是虚,《诗经》并没有我们现在意义上的作者。如果有作者,则这位作者或是一位担当着相应官职的人士,其使命是以诗来记录某些重要的事情,讽谏王或国君,或是专门从各国采诗以反映民情的一类人。而作为抒情的作者个体应该是不会有的,尽管某些诗被一些研究者指认为优美的抒情诗。

按照《诗经》的这两种诠释系统,《诗经》似被区分为两类诗,一类记录了具体人和事,另一类则纯然是抒情诗。如果“诗史派”不能将《诗经》的每一首诗都明确地落实到具体的时空,“抒情派”就仍有其存在的理由。关于两类诗的区分问题必须解决,它不仅关系到《诗经》本身与先秦的历史,甚至还制约着对汉以后的诗歌史之理解。

那么,在“诗史派”和“抒情派”之外,是否有可能产生一种方法,重新解释《诗经》中那一部分其作者和事件、时代不能确指的诗篇呢?我们尝试尊重“诗史派”追索历史事实的思路,只是将它的“事”转移到叙事的角度来思考。举例而言,《诗经》第一首《关雎》,汉代的毛诗赞之曰“后妃之德”,这是建立在与关雎这种禽鸟“挚而有别”习性的类比之上的,鲁诗则以为此诗是以关雎“性不双侣”来讽刺康王和后妃晚起耽误早朝。同是关雎,美刺相反如此,可见,具体化是“诗史派”的基本解读策略。然而,早于汉代四家诗的上博楚简《孔子诗论》则说“关雎之改”“以色喻于礼”、“反纳于礼”,换言之,“琴瑟友之”、“钟鼓乐之”指认了一个男子对女人从色欲向礼乐转换的过程,此一转换与关雎无涉。都是讲伦理,汉代的四家诗和先秦的《孔子诗论》策略明显相异,前者以关雎为中枢,将诗篇与具体历史事件勾连起来,后者则一般地搬演了男性在男女关系上的道德进步过程。《孔子诗论》不借助关雎起兴,其诗思是不是就不那么有诗意呢?至少,在先秦文献中尚未找到关雎的德性论解释之证据。且不论关雎在诗篇中的意义何在,现有文献只是证明了,对关雎的比类道德论解释要晚于《孔子诗论》讲男性之“改”的直接道德论。

由此,我们可以追问:为什么这个“事”非要是历史上真实发生过的某一件事呢?它会不会是反复发生的某一类“事”呢?质言之,《关雎》会不会乃是一首男性在男女关系上从自然欲望转向礼乐文明的仪式诗呢?仪式的特点是反复搬演,因此,恰如成人礼人人都必须举行,特定而具体的作者或诗歌主人公就不是必需的。按照这种解释思路,《关雎》或可被视为具有程式化叙事要素的仪式诗。反复搬演的特点决定了诗篇是没有特定主人公和具体事件的叙事。

包含众多主题

那么,程式化叙事究竟是不是《关雎》的基本构成要素?我们可以设想运用主题分析的方法,或许可以获得对《诗经》程式化叙事之理解的支持。具体做法是,考虑到主题一定会反复出现于不同文本,故而将某一首诗分解为若干主题,并在《诗经》的其他诗篇中寻找这些主题,同时在一些其他文献如三礼(《周礼》、《仪礼》、《礼记》)、《左传》甚至更早的甲骨文、金文中寻找它们,通过比较、互证和鉴别,从而发现主题间的结构关系,以及特定的仪式意义。如《关雎》一诗的“君子”、“淑女”,可能不仅仅指周代贵族青年男女,“君子”或许是指周王及分封国的国君,《关雎》以此地位最尊贵的男性之道德品格形成过程为典范,反复地、程式化地演出,从而一般性地作为所有男性道德养成的仪式之典范。

如果把《诗经》的一部分诗篇设想成由组成某些主题群的众多主题为构成要素的仪式诗,它具有如下特点:紧密关联于周代社会的基本伦理架构及其社会问题,诗乐舞合一,群体性公众分阶层参与,反复搬演,移风易俗。程式化是其基本的诗学品格,在不同社会层面实施教化则是其功利目的。如此理解,《诗经》是不是就可以换个角度去理解:既不是“诗史”——特定史实的消解或反复搬演使其获得一般性的品格,更不是“抒情”——程式化叙事使得个体化抒情不可能发生。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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