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这种工具理性是以契约论的方式体现出来的,同时,契约本身又具有强烈的私人关系乃至经济关系的意向,因此,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也就自然延伸到契约论方法了。最经典的批评仍然是黑格尔提出的,他认为,契约关系是私人性的、任意的,用契约的思路来阐述国家问题,完全是把国家与市民社会(主要指经济领域)作了错误的等同:“如果把国家同市民社会混淆起来,而把它的使命规定为保证和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那么单个人本身的利益就会成为这些人结合的最后目的。由此产生的结果是,成为国家成员是任意的事。但是国家对个人的关系,完全不是这样。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结合本身是真实的内容和目的,而人是被规定着过普遍生活的。”[21]
自由主义究竟是只能重申自身传统中的工具主义国家观,抑或也能够重新厘定个人与国家关系的本质,从而为社群主义的国家观留出一定的空间?特别重要的是,它还能够重新运用契约论的方法来克服工具理性与工具论国家观的局限吗?要回答这些问题,罗尔斯的理论无疑是一个最好的切入点,因为作为一种新的自由主义理论系统,它具有明显不同于传统自由主义的特征,而且它还继续采用了契约论的方法。
二、契约论与基于公民间关系的自由主义政治社群
我们可以发现,罗尔斯在自己的理论中明确承认“社群之善”[22],而且他强调,政治社会是“社会联合的社会联合”[23],这种社会联合乃是非工具性的,因为正义的制度被认为“因其本身就是好的”[24],正义的公开实现是“一种社群价值”[25]。他还进一步指出,他所理解的良序社会不同于“私人社会”,后者相当于黑格尔所说的“市民社会”[26]。转向政治自由主义之后,他也坚持认为,“一个政治社会自身就可以是一种内在善”[27]。这些表述似乎表明,罗尔斯本人并不像传统自由主义那样,持有一种工具论的国家观,它也不像黑格尔所批评的那样,把市民社会与国家等同起来了。但有意思的是,罗尔斯恰恰采用了契约论的传统方法。因此,要理解他对自由主义国家观的构造,我们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就是:他对契约论作了什么样的改变,其中的推理过程又作了什么样的调整,从而可以抛弃传统自由主义的工具理性思维?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自己的抱负就是要把洛克、卢梭和康德开启的契约论传统提升到一个更加抽象的层次。但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洛克式的契约论作为自由至上主义(libertarianism)的典型而被罗尔斯排除在外了,理由就是它把国家视为私人性的联合体:“虽然自由至上主义观点也重用同意观念,但它根本不是一种社会契约理论。因为社会契约理论把原初协议设想为建立一个共同的公共法律体系,它界定和规范政治权威并适用于每一个作为公民的个人。政治权威和公民身份都通过社会契约观念自身得到理解。通过视国家为一种私人联合体,自由至上主义学说拒斥了契约理论的根本理念……”[28]言下之意,罗尔斯强调契约的“社会”性质。但这个说法仍然不是足够清楚,它没有说明,这种社会性的契约究竟是通过什么方式克服自由至上主义的工具理性,从而避免把国家当做私人联合体的。
为了弄清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分析,在罗尔斯的契约论中,契约的各方是以什么方式、按照什么标准进行推理的。换言之,罗尔斯采用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实践理性概念,它与私人性的工具理性有何区别。但正是在这个问题上,罗尔斯进一步提出了更深层次的问题:“建构主义并不仅仅从实践理性出发,而是要求一种塑造社会观与人的观念的程序。”[29]关于社会与人的观念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们刻画进行推理的主体,并明确实践理性原则所适用的问题的语境。……没有关于社会与人的观念,实践理性原则就会没有意义、作用或应用之处”[30]。也就是说,实践理性的背后还有两个问题:是谁在进行推理?这种推理及其结果打算用于调节什么样的行为或关系?第一个问题涉及推理者的身份,而我们知道,特定的身份往往蕴含着特定的伦理要求,因为一种特定的身份总是需要根据特定的人际关系来确认,而人与人之间不同的关系总是意味着不同的行为规范方面的要求或预期。第二个问题涉及推理所要适用的语境条件,人们可以为不同的情境进行不同的推理。
我们先从第二个问题谈起。如前所述,罗尔斯认为,各式各样的正义观是不同社会观的产物。他在对比作为公平的正义与古典功利主义时就提出,二者间的区别源于社会观的根本不同。罗尔斯认为社会是一个世代相续的公平合作体系,而古典功利主义的社会观则强调对社会资源的有效管理,以便把欲望体系的满足最大化。但如何才能算是“公平合作”,则有待于我们回到第一个问题,即通过揭示推理主体的身份并发掘其伦理要求,从而通过符合这种要求的推理来确定公平合作的具体原则。
这种关于人的观念,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具体表现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也就是说,罗尔斯强调的是政治意义上的人的理念。而且,早在《正义论》阶段,他就明确提出,隐含在契约论传统中的正义观念“为民主社会建立了最恰当的道德基础”[31]。到了《政治自由主义》,他还表明,政治自由主义乃是要解决民主传统中自由与平等、古今自由的调和问题。[32]因此,所谓政治意义上的人,就被确定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如此一来,订立契约的各方就不是传统自由主义意义上的私人了。那么,民主的公民身份究竟意味着什么,民主社会的公民们在确定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时该如何进行推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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