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间关系、慎议政治与当代自由主义的国家观(4)

公民间关系、慎议政治与当代自由主义的国家观(4)

这就把我们引向了罗尔斯的公共理性理念。这一理念在内涵与应用方面仍然饱受争议,但对本文的论题而言,有两点特别重要。首先,公共理性理念的核心是相互性(reciprocity)标准,因为罗尔斯虽然有时认为可能存在多种公共理性,但同时强调,相互性标准是它们共同的限制性特征。[33]其次,这一标准在罗尔斯那里的核心指向,就是公民们在涉及宪政根本要素与基本正义问题时要能够就自己的主张提出其他公民也可以接受的理由。罗尔斯所主张的政治正当性理念也是以此为基础的,我们由此可以看出相互性标准、从而也可以看出公共理性理念的本质要求:“基于相互性标准的政治正当性理念可表述为:只有当我们真诚地相信我们为我们的政治行动所提出的理由……是充分的,而且我们也合乎情理地认为其他公民也可以合乎情理地接受那些理由,我们对政治权力的行使才是恰当的。”[34]显然,这里所包含的推理方式不可能是纯私人性的和工具性的,因为这样的推理及其所给出的理由肯定是其他公民不可能合乎情理地加以接受的,社会合作也不可能由此展开。事实上,正是相互性标准使得公共理性在本质上具有公共性特征。

当然,我们仍然可以追问,公民们为何要用公共理性进行公共推理?罗尔斯的回答可以很直接:这是民主的公民身份本身所包含的要求。公共理性的目标,是要从道德上确定民主社会中的政治关系,而这种政治关系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纵向的,即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一个是横向的,即公民之间的关系。但是,“在这种政治关系之内行使的政治权力总是由国家为执行其法律而设置的机构所支持的强制性权力。在宪政制度下,政治权力也是作为一个集合体的平等公民们的权力。”[35]既然公共权力是平等的公民们所共同拥有的,那么,在事关公共权力如何运用的问题上,一个公民所提出的理由是否可以为其他公民合乎情理地予以接受,就是一个重要的限制性条件,唯有满足这个条件,才能体现平等的公民身份。这就是民主的公民身份的伦理含义所在。进而,从其伦理内涵上讲,上述两个方面的政治关系归根结底是公民之间的横向关系问题:我们按照对平等的公民之间关系的理解,择出一些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的正义原则,从而就间接确定了国家(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从头至尾,罗尔斯的契约论都不是直接去解释政府与公民的关系,而是从公民间的关系出发的。同时非常明显的是,公民间的关系不仅是一种政治关系,它也是一种特定的伦理关系。

简言之,作为契约各方的公民,其平等的公民身份要求他们运用公共理性进行推理。罗尔斯因此强调,公共理性理念“隶属于民主的公民身份”[36]。在围绕公共理性理念所进行的聚讼纷纭的争论中,也有人意识到,对公共理性来讲,“关键之处完全在于民主的公民身份的本质”[37]。运用公共理性是公民的责任,是一种针对特定角色的伦理要求。罗尔斯将这种责任称为公民性(civility)责任,即“为自己的政治行动给公民们给出公共理由(public reasons)的责任”[38]。唯有符合这一条件的原则,才是合乎正义的原则。正是相互给出公共理由的要求,使得罗尔斯的契约论摆脱了传统自由主义对工具理性和工具性理由的依赖。既然公共理性意味着我们是从公民间的横向关系出发去间接地塑造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纵向关系,而这种横向关系是建立在公共理性而不是工具理性之上的,因此,对于公民而言,国家就不可能是一个单纯的私人性工具了。

根据这一点我们同样也可以看出,国家或政治社会虽然不是工具性的,但由于它不是先在地规定了公民的身份认同(尤其是,除了民主的公民身份本身以外,它没有规定每个公民身份认同的其他更多或更深的内容)或善观念,而是反过来由公民间关系所塑造,因此,它就不像社群主义所设想的那样,享有对于个人的优先性。无论是从本体论的意义上讲,还是从价值的角度讲,这种优先性都不成立。不错,如前所述,罗尔斯确实认为政治社会也可以是一种内在的善,但我们现在可以得出结论:这种善并不是被给定的,它是公民们运用公共理性的结果。而我们知道,公民们运用公共理性的结果就是一套政治性的正义原则。所以,我们把政治社会当做一种内在的善,也就是认可这样的正义原则,认可由这些原则所调整的政治生活形式与政治制度。社群主义者往往批评自由主义,认为后者否认共享的善。例如泰勒就认为,“善”有两种含义,在广义上,它意味着我们寻求的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在更狭窄的意义上,它指向被看重的生活计划或生活方式。他认为,自由主义在狭窄的意义上不可能有公共善,但在更广的意义上,当正当的规则也能算作“善”,就可能有一种极端重要的共享的善。他还以“水门事件”中公民的普遍愤怒为例,认为“愤怒的公民认为被违反的正是正当的规则,一种自由主义的法治观念,那就是他们认同的东西,也就是他们当作公共善而奋起捍卫的东西”[39]。现在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问题上,罗尔斯与泰勒这样的社群主义者并没有实质的分歧。罗尔斯承认,“社会契约是许多个人——所有公民——为着他们确实共享的共同目的的联合。这种共同目的不仅是他们事实上共享的,而且也是他们应当共享的。”[40]我们无疑从这里看到了黑格尔的影子。不过,这种共享的目的,是且仅仅是一个基于民主公民身份与公民间关系的正义的政治社会,而不是一个先在的伦理实体意义上的社群。

相应地,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理论会主张对国家的认同,但这种认同是建立在正义的原则与制度之上的,而不是建立在未经反省的社群意识之上的。相反,“一种社群意识,就其依赖于正义概念而言,只有在所有人的权利和特权(privileges)能被每一个人在不被要求违犯他所理解的义务的情况下而被承认的地方,才有可能。”[41]这一基于正义的社群意识非常接近于哈贝马斯等人所主张的政治认同观念,它并非指涉政治之外的一种血统或生活方式的先在同构型,而是要将公民的忠诚直接导向一个作为自治的政治共同体的国家。据此,“政治共同体的认同(它也不应该受外来移民的触动)主要依赖于根植于政治文化的法律原则,而不完全依赖于一个特定的伦理—文化生活形式。”[42]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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