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五国宪政发展道理的比较研究(6)

亚洲五国宪政发展道理的比较研究(6)

  五、中国的案例

  西方宪政与民主思想早于19世纪末传入中国,而在20世纪初,清政府也开始准备引入君主立宪[40],但在成事之前,清朝已因1911年辛亥革命而被推翻,1912年,中华民国正式宣告成立。在共和国最初十五年间,连续几任政府在北京草拟和颁布宪法(以西式自由民主倾向为主),但由于政局不稳、军阀割据、国家未能统一,这些宪法无一能发挥效用[41]。1928年,蒋介石领导下的中国国民党完成对军阀的北伐,中华民国政府定都南京。然而,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1921年成立)的内战依然持续,直至1936年西安事变,蒋介石方停止对共产党(当时已退至延安)的军事行动,改为与他们一起抵抗日本入侵。国民党的宪制发展策略,乃建基于孙中山先生关于革命建国的三序方略。第一阶段是军政(军事政府统治),旨在扫除军阀,一统国家;第二阶段是由国民党领导国家,实行训政,为日后的民主宪政作好准备;最后是实施宪政。故此,蒋氏政府于1931年颁布临时宪法,题为《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并明文赋予国民党执政权力[42]。

二次大战后,国共内战再度爆发。国民党召开制宪国民大会,于1946年12月通过新的《中华民国宪法》[43]。支持新宪者认为,它带领中国从训政过渡至宪政,建立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实现民主政治,容许政府由多党派参与的自由选举产生,并且尊重公民自由与人权。宪法第一条宣告:"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先生建立的治国思想: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虽然《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包含权力分立、互相制约、自由选举与人权保障等条文,后续事件却显示国民党政府实际上架空了这些宪法原则的效力[44]。随着中国陷入内战,国民党主导的国民大会于1948年4月通过修宪,在宪法中附加《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下称《临时条款》)以扩大总统的紧急权力。国民党政府于1948年12月宣布在中国大陆戒严,并于1949年5月将戒严令延伸至台湾(台湾经日本半世纪殖民统治后,在二战结束时从日本光复)。人民解放军在大陆战胜后,国民党政府在1949年退守台湾。以下我们先回顾"中华民国"国民党政府统治期间,台湾地区所经历的后续宪制发展,接着再讨论中国大陆的情况。 台湾地区直至1987年7月,蒋介石之子蒋经国"总统"才宣布解除1949年的戒严令。自此,台湾踏进政治自由化、民主化的新时代。

在1991年,"国民大会"废除《临时条款》,并首次引进"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这是日后一系列"宪法"修订的开始。"国民大会"再于1992、1994、1997、1999、2000、2005年六度在"宪法"加入增修条文或对增修条文进行修订[45]P647,当中1999年修订被"中华民国"的宪法法院(即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裁定为违宪而无效。自20世纪80年代末及20世纪90年代以来,台湾岛的政治自由化、民主化的发展使其政治体制更贴近西方的自由主义民主宪政。不论是"总统"选举,还是"立法院"委员的议席,各政党与独立参政的民间人士均可自由参选。两党制逐渐成型,国民党与民进党成为主要政党。自1945年日本归还台湾予中华民国后,国民党长期统治台湾,直至2000年国民党在"总统"大选落败后,将政权和平交予民进党,实现了"中华民国"宪政史上第一次顺利的政党轮替。民进党领导人陈水扁成为"总统",并于2004年连任。2008年,马英九当选为"中华民国总统",国民党重新掌政,马英九并于2012年获选连任。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建立了一个宪法法院,名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负责作出对宪法的权威性解释。"中华民国"政府退守台湾后,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逐渐建立宪法解释的案例,从而积累其制度化能力与司法权威[46]。早期的宪法解释大多牵涉政府架构内部的权力划分的法律技术性问题,而不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虽然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对法律、法规及命令有违宪审查的权力,但它在1980年前从未行使过此权力[45]P676。

在20世纪80年代末之前,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由于过去在处理政治敏感案件时的保守取向,并不被视为一有力的宪法捍卫者;相反,有人认为它不过是在威权统治中,给政府行为增加合宪合法性的同谋[47]P279、282-286。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的形象开始好转。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变得更为积极,更愿意行使违宪审查的权力,去审查立法与行政行为[48]。1990年,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面对"国民大会"、"立法院"等"中央民意机构"是否应全面改选的问题(其大部分成员仍是20世纪40年代末于中国大陆选出的那些人,他们不用面对定期的选举而长期留任;原因在于这些"中央民意机构"理论上仍代表全中国人民,但1949年后"中华民国"政府要在大陆举行选举并不可行),终于有机会证明其自身价值,树立其权威。在著名的司法院释字第261号解释中,司法院大法官实质上裁定"中央民意机构"的所有议席均应在台湾重新选出。在此解释后,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就公民权利、权力分立等议题陆续作出了很多宪法解释,这个宪法法院因而确立了它作为积极和值得人民尊敬和信赖的宪法守护者的形象。中国大陆在击败国民党军队后,中国共产党于1949年10月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中国政府依据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而运作。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此部宪法深受《1936年苏联宪法》的影响[49]P57。第二部宪法于1975年颁布,适逢中国处于"极左"统治时期,这部宪法反映的思潮源于1966年毛泽东发动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

第三部宪法在毛泽东1976年逝世后两年颁布,是从极左思想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及改革开放新思想的过渡时期的产物。现今仍生效的是第四部宪法:它于1982年颁布,其后四次修订,反映的是邓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1954年的版本为基础,并加以修订改善。邓小平提出的四项基本原则常被理解为《1982年宪法》背后的指导思想[50]P73。邓小平指出,坚持这些原则对中国迈向经济现代化至关重要[50]P73。这四项原则是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以及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其后增加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51]P45-46)。这些原则见于《1982年宪法》的序言。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毛泽东创造了人民民主专政一词,可理解为对马克思主义中推翻资本主义后实行的无产阶级专政作出的本土化应用。宪法第1条提及的工人阶级领导,实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因为列宁主义理论视共产党为无产阶级(工人阶级)的先锋,负责领导无产阶级进行革命斗争和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自《1982宪法》颁布后,先后有1988、1993、1999与2004年四次修订[51]P44-46。这些修订深化、加强了改革开放政策,也将以下字眼与槪念引入宪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私营经济、依法治国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保障人权及私有财产权。自从邓小平主导的改革开放时代于20世纪70年代末展开以来,中国大陆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从由国家控制一切社会与经济领域及公民生活的传统社会主义制度,转变为政权承诺遵从法律[52]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53]制度,而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又造就了在党和国家机关直接控制之外的私人空间与经济活动领域的迅速发展。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1982年《中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7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而后者则由市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又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后者则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实践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运作均奉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基本原则[5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宪法的主要方式[55]是依据宪法去制定和执行法律。

改革开放年代期间,司法制度无论在规模、案件数量,以至法官的学历与专业化等方面均发展迅速[56],但它亦备受贪污、政治介入司法、与民事判决执行难等问题的困扰。中国法院的宪制职能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法院无权解释宪法,也无权审查法律规范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齐玉苓案"作出的司法解释似乎意味着中国法院有可能直接应用宪法条文以作出裁决[55]P70-73;但在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却废除了此项司法解释,示意法院在审判工作时,不能够直接依赖和引用宪法条文。因此,在中国大陆,宪法的实施不是通过司法的违宪审查,而是主要依赖立法和政策措施以及人大以至社会舆论的监督。结论宪政主义是现代西方文明的产物,对亚洲文明来说,本属于舶来品。在近现代,西方文明凭借其科技、军事与经济上的优势,深入影响整个亚洲的不同角落,宪政主义与其相关的宪制实践便随之移植到亚洲。正如本文所述各个案所示,亚洲五大主要国家的现代政治史均与西方宪政思想、体制和实践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在宪法与宪政主义方面,我们可分辨出三大类型的政治、宪制与相关的法律实践:(甲)传统宪政,即本文引言所述的宪政主义或自由主义的宪政主义(或称古典宪政,下称CC,即classicalconstitutional-ism的缩写);(乙)社会主义宪法政治模式,即由宪法界定国家结构、宣示国民权利和义务并确认共产党的领导的政体(或称党的领导下的宪法政治,以下简称PL,即Partyleadership的缩写);(丙)混合式宪制实践(下称HC,即hybridconstitutionalpractices的缩写),即政制同时包含宪政与威权统治的元素,后者一定程度上对宪政主义构成限制或造成破坏,或与之不相容。威权统治的元素可能衍生自本土的传统思想、规范、体制与政治实践,或反映在统治者或统治精英(例如一人独裁、一党专政、军事统治等)蓄意以民主宪政为名,施行威权统治为实;其手段包括操控选举及其他政治过程、侵犯宪法所保障的人权,或限制或排拒反对势力或异见人士依宪竞逐政权的机会。根据上述三种政治、宪制与相关的法律实践的分类,本文所述的国家及地区的宪制发展道路或宪政史可归纳如下。依据其宪政发展道路,或其政治、宪制与相关的法律实践的历史轨迹,这些国家及地区可分成以下类别:我们接下来根据时间顺序的方式,尝试思考和比较各国的宪制发展道路。先谈中国与日本,(于本文提及的案例中)只有它们是二次大战前已存在的独立国家。日本是第一个采用西方式宪制的亚洲国家。1889年《明治宪法》即为混合式宪制实践的例证,它结合了西方宪政与日本本土的思想和体制,特别是在于其给予神圣的天皇超然的地位与权力的安排。这部宪法的自由民主成分于20世纪初期曾经得到发挥和实践,后来却遭军方以天皇之名,以威权主义军事统治取而代之,最终导致日本于二次大战一败涂地。如Beer指出:若没有太平洋战争之败北震撼日本,也没有占领日本的盟军支持日本民间的自由民主力量,日本不可能在短期内成为民主宪政的政体。[57]

一如日本的个案,中国于20世纪初实行的可说是一种混合式的宪制。清朝末期,中国处于君主立宪边缘,但1911年辛亥革命之后立即成为了共和国。民国早年的西式民主宪政的实验是失败的。孙中山先生创立三序说,倡议由军政、训政,过渡至最终的宪政;国民党政权亦曾表示愿意予以实践,其于1946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至少在其文本上蕴藏宪政的可能性。可以说,中国和日本都是为了回应西方的挑战,才引进西式的宪制来试图实现自身的现代化。《明治宪法》建立的有缺陷的民主最终以军国主义作结。在中国,20世纪初军阀割据,20世纪30~40年代的日本侵华,以至断断续续的国共内战,均使孙中山先生在中国实行宪政的愿景未能成真。

故此,以1945年二次大战结束时的情况来看,中日两国的宪政前景均极不明朗。二次大战的结束,使中日两国的宪制发展重新上路,同时造就印度、印尼、南北韩成为新的独立主权国家,他们的宪制史从此展开。共产主义在中国大陆及朝鲜取得胜利,促使这些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宪法政治模式。虽然后来中国大陆推行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十分成功,行政和政治体制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但社会主义宪法政治模式却未有根本改变。日本则在二战后美国主导的盟军占领时期,建立了传统宪政制度,并在之后的六十年间,成为在亚洲推行民主宪政的成功例子。同一时间,韩国在美国影响下,也制定了具备民主宪政元素的宪法,实际上却在其后四十年间,经历了混合式宪制的强人统治。 在印尼,从1945年宪法的主要起草人的国家整体论哲学以及建国五基原则来看,1945年的首部宪法或可理解为混合式宪制的体现。在20世纪50年代,印尼曾短暂尝试实践民主宪政,终以失败收场。苏加诺的指导式民主与苏哈托的新秩序,均可视为混合式宪制的例证。在印度,1949年的宪法显然具备传统宪政的所有特征。虽然印度的人口背景错综复杂,存在族裔、语言、宗教与种姓等矛盾冲突,贫穷普遍,文盲众多,但事实证明印度在过去六十多年是亚洲推行传统宪政的要垒。故此,日本与印度均凭其在六十多年来坚持实践民主宪政的经验,成为亚洲中实践传统宪政时间最悠久的国家。

然而有趣的是,两者实践宪政经验也有显著不同之处。印度之所以推行西式民主宪政,是其开国元勋的自由选择,他们有意继承英国的法治与代议政制的传统。和印度很不同,日本的1946年宪法的制宪背景显然包含外来强加的元素,虽然也可以说美国不外是尝试把日本在20世纪初已累积的民主宪政经验复活和进一步发展。此外,日本人口高度单一化,印度人口则高度多元化。《1946年日本宪法》短小简单,《印度宪法》则冗长复杂。自1946年起,日本宪法从未经历过修订;印度宪法却被修订了上百次。印度采用复杂的联邦制,日本没有。在涉及宪法的案例中,印度最高法院以积极创新而世界闻名,日本最高法院则以保守克制著称。然而,传统宪政在这两个国家的生命力均十分旺盛,这显示传统宪政的灵活性和可塑性,它可适用于多种多样的亚洲环境。在20世纪60至20世纪70年代,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和印尼都在实施混合式宪制与威权统治,那时亚洲看来仿佛的确存在其独有的宪制模式,与西方宪政有别。这种亚洲式宪制实践似受亚洲文化及价值观所影响,如儒家学说、社群主义或集体主义精神,形成了西方宪政与亚洲本土思想和实践的混合体,倾向于威权统治,由领导者个人、一党或军方独大。观乎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宪法,它们都包含一些宪政主义与自由民主的元素;然而,威权统治者(如朴正熙、蒋氏父子、苏加诺与苏哈托)往往运用宪法所规定的体制和程序,以宪法之名授予自身政权的合法性。例如苏加诺为自己的非民主做法辩护,称之为指导式民主---一种印尼式民主,而非西式民主。朴正熙的韩式民主也如出一辙。蒋氏父子亦利用儒家学说,又声称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是全中国的合法政权,不实行议会选举只是因为无法举办全国性的选举而已。朴正熙统治下的韩国、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台湾地区与苏哈托统治下的印尼,均经济发展迅速,这使这些政权可以辩护说它们的政制是符合发展型国家的需要的。

然而,韩国、中国台湾地区(两者均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民主化,成为当代世界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的个案)及印尼(于近十多年间经历民主化)现在已经先后过渡至民主宪政,其民主已经一定程度上巩固下来,在这样的情况下,在亚洲存在其独有的宪制模式之说,似乎已难以找到立足之地。回顾过去,那些表面上具备亚洲特色的混合式宪制,事后看来,似乎仅仅是步向传统宪政的前期或过渡阶段;在此阶段,政治实践仍未能符合宪法中关于自由民主的承诺。值得留意的是,韩国、台湾地区与印尼三者从混合式宪制走到传统宪政,其过渡过程[58]大致上都是和平的(意指期间并无暴力革命,虽然韩国与印尼当时曾出现大型示威以至民间骚乱,韩国也有过血腥的光州事件),并能够按照当时的宪法,通过修宪以建立新的政治体制,从而保持了宪制的延续性。印尼的个案有其可圈可点之处,在于一个相对贫穷而社会多元的国家实施民主宪政仍可取得一定成功,这在十多年前是难以预见之事。韩国、台湾地区及印尼的个案也意味着,宪政主义能与儒家文化或伊斯兰文化和价值观相容,亦能配合不同程度的经济发展。不论是朝鲜与韩国,还是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台湾地区的"中华民国",它们分别实行社会主义宪法政治模式与传统宪政,形成强烈的对比,这似乎反映宪政主义(或传统宪政)在某一地区是否实现,更多地取决于政治因素,包括战争、外国干预等历史事件的影响,而非文化与传统价值观。与东欧及前苏联不同,亚洲蒙古受苏联影响除外的实行社会主义宪法政治的国家仍然维持其原有政制(蒙古受苏联影响除外)。然而,中国大陆和朝鲜(以及本文没有论及的越南)实行的政治体制一定程度上是从前苏联移植而来的事物,社会主义宪法政治在这些国家的持久不衰,不足以证明亚洲有其独特的宪制模式。

无论是宪政主义在亚洲的前景,还是它在亚洲的不同地方的植根和适应能力,本文对亚洲五大主要国家的宪制发展道路的考察,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审慎乐观的视角。宪政主义虽源于西方,它看来却有很大的普适性,能够在世界范围内通行,并足以成为亚洲中多个社会的管治的有用资源。若采用宏观比较史的角度来审视亚洲十九世纪末以来的政治发展,可以看到,宪政主义在此期间的影响,在其广度和深度上都有明显的进展。事实证明,印度与战后日本成为了亚洲宪政主义的要垒。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和印尼从混合式宪制过渡至宪政主义,三者的共同经验有一定的典范意义。事实证明,亚洲具有其独特的宪制模式之说(虽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有其可信性) 经不起时间的考验,也没有证据显示亚洲文化与价值观特别难以与宪政主义相容。中国( 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 与朝鲜半岛(朝鲜、韩国)的个案的令人深省之处在于,它们显示同一民族和文化可能因战争、外国干预或其他其偶然性多于必然性的历史事件,分裂为由实行截然不同的宪制模式的政体管治的地区。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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