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中国融入国际体系的程度是非常复杂的,因为它要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这个条约规范的明确程度、得到一致承认的程度等。[17]中国往往喜欢参加那些条约规范比较明确清晰的国际机制,这些国际机制对权利、义务和程序都有清楚的描述,中国可以很好地把握这些机制带来的影响。中国还积极参加得到世界广泛认可的多边国际机制,加入这种机制对改善中国形象具有正面作用。江忆恩(Alastair Iain Johnston)认为,从国内生产总值水平的角度来衡量,中国目前对国际制度的参与超过了自己的承受能力。他提出,一个国家的经济发达就意味着它与外部世界的联系密切,对国际制度的需求就大。他认为,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中国对国际制度的参与率较低,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对国际制度的参与率开始超过其发展水平的要求。[18]
从中国融入国际机制的进程来看,1971年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是中国加入国际机制的一个转折点。1971年之前,中国只是1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成员,到了1977年中国已经加入了21个国际组织,中国加入非政府组织的数量也从58个增加到了71个。上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中国又迎来了加入国际机制的第二个高速时期。从1977到1989年,中国加入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数量从21个增加到了37个。在这一时期中国几乎参加了联合国框架下所有的、低政治领域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国加入的非政府组织的数目,也从71个猛增到677个,增长了将近10倍。中国积极寻求加入各种学术的、技术的和专业的非政府组织。这种探索性的现代化进程需要学习西方国家的经验和技术。这刺激了中国加入非政府的国际组织的行为。[19]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对加入国际机制持更加积极的态度,中国加快了融入世界的步伐,突出表现在中国加快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并于2001年12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根据中国外交部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截止到2004年12月,中国一共签署了267个多边国际条约,其中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签署、接受或批准的就有124个,这些多边国际条约包括政治、经济、贸易、人权、安全、科教文体卫、海关、航空等等,基本涵盖了各个问题领域。[20]中国的国际机制行为从局外者、观察者转变为积极的参与者。进入21世纪后,中国开始创建多边国际机制,如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等,逐步利用国际组织或国际机制来实现国家利益。
在中国参与国际经济机制的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溢出效应”。[2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主动寻求参加各种经济、贸易的国际制度,也在一定压力下参与军控、防扩散、环境、人权等国际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对国际制度认识发生深刻的转变。
参加国际制度并不意味这个国家必然成为“现状维持国”,更重要的是它要遵守国际制度的规则、规范和国际制度的目标。中国非常注重维护国家主权,反对西方社会滥用国际机制干涉各国内政。加入多边国际机制则意味着国家主权受到某些限制。中国在遵守国际机制的规范和维护国家主权之间找到平衡点,就成为中国融入国际体系的重要特征。这个特点可以从自由贸易机制、不扩散和军控机制以及国际人权机制等三个领域得到证明。
自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始逐步地接近和支持世界贸易机制的规范,直至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尽管接受国际贸易规则还遇到国内阻力,但是中国始终按照自由贸易的原则行事。中国的平均进口关税从1992年的40%多降低到2005年的9.9%,提前兑现中国入世时承诺的10%以下水平。中国在2001年到2005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4年里修改了2000多项法律法规,并废除了800多项法规。[22]中国切实履行自己入世时的承诺,认真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23]到2006年中国入世过渡期结束时,中国全部或者超额完成了当时入世时的各种承诺。中国也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来保护自己,但是这种行为和美国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并无本质不同,这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正当权利。
从中国对不扩散和军控机制的遵守来看。中国政府对自己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机制认真履约,连美国政府都承认中国的行为得到了很大的改善。[24]以中国签署加入《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CTBT)》为例,中国1996年9月签署了这个条约之后完全停止了自己的核试验行为,建立了CTBT国家履约筹备机构,负责全国的履约筹备工作,包括台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中国承担了12个国际监测系统台站的建设,包括6个地震台站、3个放射性核素台站、2个次声台站和1个放射性核素实验室,以及国家数据中心。中国已经将条约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且以积极的态度参与联合国条约组织筹委会的工作,推动这个条约早日在国际上生效。[25]
中国政府不仅积极地参加了许多不扩散机制,还切实在国内建立防扩散出口管制体系。中国政府已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等法规及相应的管制清单,建立了一整套涵盖核、生物、化学和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及所有军品的完备的出口控制体制。[26]这一体制采用了出口经营登记制度、许可证管理制度、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制度和清单控制方法,采取了严格的审批原则和全面控制原则,对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在防扩散出口管制的机构建设方面,相关政府部门间已建立了明确的分工和协调机制。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发布相关条例和清单,对相关企业进行宣传教育,提过自律意识,同时还建立起面向全社会的申请、审批、发证和海关监管验证放行体系。中国有关部门制定了“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为相关出口管制清单涉及的商品制定了海关HS编码,以提高政府出口监管能力。此外,中国政府对防扩散违法案件进行认真调查,对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27]
从中国对人权机制的遵守来看。目前国际社会对国际人权机制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中国和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人权标准存在着很大分歧。最权威的国际人权机制《世界人权宣言》,将个人的政治权利和选举权与集体的社会和经济权利(包括发展权)作为人权的两个方面,美国常常以政治权利和选举权来衡量中国的人权状况,而中国则以集体的经济和社会权利来反击。在国际人权委员会中的较量中,中国往往击败美国。[28]中国对人权机制的履约也是积极的,对于要求定期提交报告的人权条约中国都能认真提交有关报告,并接受审议。中国参加的人权条约中有5项规定缔约国须定期提交履约报告,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及《儿童权利公约》。迄今,中国已经就《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交了首次报告;就《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至少提交了5次报告并均已接受审议;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至少提交了4次报告,已接受3次审议;就《禁止酷刑公约》至少提交了3次报告,均已接受审议;就《儿童权利公约》至少提交了2次报告,已接受1次审议。[29]中国还不断地修改国内的法律,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内容。中国还在司法和立法领域进行改革,以缩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中国现实情况的差距,为全国人大批准这个公约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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