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姜局长提到了2012年“北京暴雨罚单”:“当时那辆车子因路面积水而进水熄火,在无法继续行进的情况下,车主将车推到不妨碍交通的路边,等待雨停后拖车救援,虽然当时被贴了罚单,但事后罚单被作废。”
姜局长说,恶劣天气中,车主有足够证据证明不是故意违法,违停处罚可以撤消:“车主对台风期间被贴罚单持有异议,可以向我局法制科、执法监督科或者各中队违停处理窗口申诉。经查,如果确因恶劣天气避险或在紧急情况下违停,我局会考虑撤消。”
记者手记
采访中,有法律业界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在涉及公众紧急避险权的政策执行上,缺乏一个统一性的国家标准或规范。因此,各地在面临类似突发性灾害天气时,对违法车辆处理有的处罚、有的免罚,“各吹各的调”。
温州网友此次一则网帖引发关于台风天里违停罚与不罚的讨论,其实是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在这个时候,执法部门坦然面对质疑,以开放的姿态坚持与公众沟通,不失为一种明智的处理方式。
网友之中不乏人才志士,希望这样的讨论,能给有关部门带来启示,在抗灾救援更有效率的同时,让公众权益能更有保障。
【启示与思考】
10月6日,台风“菲特”来袭。当日,一则关于城管在台风期间抄牌的帖子,引发广泛关注。此帖一石激起千层浪。对台风期间是否该对违停车子贴罚单引发质疑,“我在抗台、你在贴单”,执法是否应该更人性?
随后,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局长作出回应,网友疯转的这张编号为1001901的罚单为2012年8月的违停罚单,并非2013年10月6日“菲特”台风影响期间的违停通知单。另外,发帖网友确实因违停被贴罚单,但该网友车子是在10月6日早上被贴的罚单,而当日早上温州市区风和日丽。6日当天,鹿城区城管与执法局共贴单82张,其中基本上为10:30之前的。而在10月7日,该局抄牌数为零。
事已至此,似乎告一段落,但该事件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台风过境时,地下车库、低洼地带极易受淹,当地保险公司也发来温馨提示:“强台风菲特即将登陆,特提醒车辆停放高处。”市民把车停到地势较高的人行道上也是无奈之举。
这应被视为不可抗力之下的“紧急避险”行为,即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只要造成的损害在合理界限内,就不应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虽然他们采取的避险方式也许并不是最佳选择,但市民并没有违法的主观意图。正如当地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局长姜益祥局长所言:“每次台风过境,停在人行道上的车辆往往比停在地下车库内的受损更严重,同时,停放在人行道上的车辆还会给执法部门的抢险工作造成诸多不便。”但这是由于市民缺乏相关避险知识,而这也反映出有关部门在灾前对灾情防护知识普及不够,更体现出当地政府各相关部门在抢险的过程中,并没有真正做到和群众良性互动,并没有通过有效地疏导、引导、提示,让群众有能力选择出最佳方案。
“菲特”逼近,理应举全城之力,将集体损失降到最小。行政处罚法也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如果市民在灾情排除后,主动将车挪走,就不应得到处罚。
执法的过程,从来都是合法、合理、合情相结合的结果,也只有将刚性执法和柔性执法有机结合起来,结合实际情况相机而动的执法措施,才能够取得最佳的执法效果,最终赢得广大民众的认可和支持。自然灾害袭来,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陷入危难之中,帮助群众解决困难,安抚群众情绪,让大家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应当是政府有关部门的首要职责。同样是面对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面,各地各市的执法部门的措施却是大相径庭的。在北京、武汉、杭州等地,均有暴雨天气罚单作废的经验。法律本非无情物,人性化执法,反倒能赢得人们对法律的尊敬与遵守。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公众因为不可抗力的紧急避险行为在刑法上和民法上有明确规定,责任分担和如何减免极为明确。
但在行政处罚领域或公共政策领域却无具体规定,也直接导致类似的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出现之后的“紧急避险”导致的“行政性违法”问题减免与否无章可循。有的城市没在特殊天气罚款,有的城市“一视同仁”,说明执行法律与否,罚款与否,完全取决于各地政府“心情”。由此可见,我们亟需建立一个全国性规范,才能杜绝“可罚可不罚”的“土政策”现象。希望能以此为契机,剖析目前国内公共政策和公众紧急避险“处罚豁免权”方面的短板,并尽快完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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