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减排须着眼发展路径创新

全球减排须着眼发展路径创新

2011年在南非德班召开的第17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称《公约》)缔约方大会决定:用4年的时间进行新一轮的谈判,就加强履行《公约》行动于2015年达成一个新的国际法律协议。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控排机制属于该新的国际法律协议减缓、适应、技术、资金四个要素之一的减缓要素,也是得到各方最为重视的组成部分。

以往讨论国际气候体制的着眼点主要放在对全球长期减排目标的确立和各国排放总量目标的承诺上。笔者认为,在要求发达国家继续着眼于有约束力的总量减排目标以体现《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同时,对发展中国家可以将着眼点更多转向发展路径的创新,这将有利于提高国际气候体制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从理论上讲,国际减排控排体制应当着眼于全球总量目标。但是,最新发表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第五次评估第一工作组报告表明:对全球排放空间和长期排放目标的估计依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不确定性。非常不确定的排放目标定量估值,不足以成为全球范围内社会经济决策的依据,面对诸多既得利益集团的疑虑和减排可能面临的巨大社会经济成本,全球总量目标的说服力就显得更加苍白,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援助的要求就显得十分抽象,这在一定意义上不利于谈判的深入。

要改善这样的局面,不妨拓展思路,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国际温室气体减控排机制的目标体系。在体现发展路径特征的能源结构,作为生产要素的能源使用效率、经济结构、技术体系,体现消费模式的效率标准等方面,去设计一个体现过程和行动的目标指标库,由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的情况自愿选取指导性的行动目标指标。这样具有操作性和可见性的目标指标有利于将行动目标与对发达国家技术转让与资金援助的要求建立具体直接的联系,使谈判更加务实,从而提高《公约》进程的信度。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要想改变排放的路径,必须转变发展的路径。这是对近现代发达国家实现工业化全过程所对应的温室气体排放路径进行研究后所得出的基本结论。发达国家经典传统的排放路径,主要取决于其经典传统的发展路径,即经济增长的来源与动力、不同层次的产业与产品结构及在产品和服务供应链上的位置,技术体系,能源结构,建筑、交通和能源等基础设施的设计选择及城市形态的规划和与能源、排放相关的战略、体制与政策选择。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此外,对发展路径的进一步探讨表明: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不仅表现在自工业革命至今温室气体累积排放量依然约占全球70%的绝对多数,而且还表现为它在历史上开创并在后来向发展中国家复制、扩散并强化了高碳发展路径,使后起的发展中国家处于“路径依赖”的不利地位并现实地面临未来发展路径的高碳“锁定效应”风险。对此,发达国家也因其对发展中国家发展路径的巨大影响,而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和现实责任。

因此,发展中国家要实现减排,面临的真正问题其实是:是否有机会走出一条有排放约束的新型发展路径?也就是要求以较低的排放水平实现其发展目标。发达国家是否已经在自身减排的示范上和在技术和资金援助上准备好支持发展中国家的路径转换?这实际上是发展路径创新问题。

将国际气候体制谈判的着眼点更多转向发展路径的创新,首先要解决一个公平获取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保证发展中国家有足够的机会实现发展路径的低碳创新与变迁并以此为任何国际气候体制谈判的前提,即占世界人口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在未来既要发展,又要低碳,二者缺一不可。没有这个公平,广大发展中国家将没有持久内在的动力去参与实施全球气候管理体制。创造和加强实现这个公平的机会,主要应通过贯彻《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通过发达国家自身率先足额的减排以及对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充分的技术转让、资金支持等来实现。

在发展路径层面的谈判和探索,有利于具体识别和体现发展中国家所要求的可持续发展条件,将可持续发展机会的公平诉求落到实处,在发展和排放空间上不直接对后发的发展中国家形成总量的限制;相反,其在清洁能源、能效、经济结构等方面的自愿承诺和努力,与其自身低碳转型的发展战略在方向上是一致的,也是具有巨大的减排潜力和潜在多赢商机的,有利于提高发展中国家长远的竞争力并实现其经济的升级,最终又贡献于排放总量的控制,实现发展路径的创新与变迁。

当然,将气候谈判引向发展路径创新和变迁层面,对于发展中国家也会面临转型阵痛、国际援助条件不兑现、克服“路径依赖”不成功等风险,要专门设计安全防范机制,防止路径转换中的硬着陆。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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