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塑造:国家建构的重点(3)

公民塑造:国家建构的重点(3)

公民的缺位及其原因

“公民”在中国的诞生历史并不久远,而且,其诞生还伴随着外敌入侵所带来的屈辱。因此,“公民”一词在中国自诞生之日起,就首先与民族和国家争取独立的过程相联系,其次才与国家和社会的功能分野联系起来,而且这两步之间是有时间差的。换言之,尽管建国后1954年宪法中使用了“公民”一词,但事实上,公民的个体层面和社会层面在很长时间内被掩盖在公民的国家层面当中,与之相适应的是将公民吸收其中的全能主义国家建构过程,而非基于公民平等的逻辑前提形成公民个体权利与国家公权力平衡基础上的有限主义国家建构过程。加之我国长期政治历史积淀下来的士农工商各安其位的社会结构,与皇权治下精英主义政治统治的传统,强调的是差序化的政治责任和伦理秩序,个体的称谓更多与“草民”、“匹夫”相连,群体的称谓更多与“百姓”、“群众”相连,这样的语境和制度环境中的“公共”往往与皇权、家族、地域相联系,除此之外的社会横向联系则不被鼓励。在民族国家争取独立的过程中,国家整体又与高度抽象的“人民”概念相连,在“草民”、“群众”和“人民”之间缺少了以社团和社区形式体现的个人利益―共同利益—公共利益之间的过渡地带,这个实践过程与压制自由结社的传统相结合,造成了公共利益向上提升为公共价值、向下拓展为公共道德的多元群体生活经验和逻辑的匮乏,进而使“公民”的“公”无可依托,“民”也陷入缺乏安全感和信任感的彷徨之中。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法制体系的逐步健全、政府职能转变、市场经济的发展、教育的普及、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公民意识高涨,公民的权利要求日益凸显。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社会组织和社区发展在政策层面逐步受到重视,但在实践中步履蹒跚,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过渡的周期,由于社会组织和社区建设制度环境变迁的滞后而明显拉长,使大量被甩出单位的人如今处于两脚悬空的“半空人”状态,难以脚踏社会公共生活的实地,从而造成“公民”在文本上的体系构造完成,而在现实生活中的缺位表现更加明显。首先,作为衡量公民社会成熟度重要指标的社会组织数量偏少。囿于现有社会组织登记有关法规的严苛要求,真正体现公民自主自治的社会组织数量更少。即便按照已登记的49.2万个社会组织[2]来计算,我国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的数量仅为3.67个,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水平。例如美国2008年每万人拥有49.8个非营利组织[3],英国每万人拥有27个社会组织[5],巴西2012年每万人拥有约20.9个社会组织[4]。我国社会横向联系不发达,社会成员之间横向的信任关系也不强,这也是“老人倒地要不要扶”都要引起社会争论的原因所在。

其次,衡量社会横向信任程度的社区趋于行政化,与社区居民之间缺乏共同体认同。目前,我国有58.9万个村委会、9.1万个居委会[6],即平均1971人构成1个社区,如果按照一家三口人计算,则是657个家庭构成一个社区。从理论上讲,这样的社区平均规模比较大,如果居民主体人数相对稳定,且有比较紧密的公共活动和公共事务纽带,那么,社区作为一个与人们生活最为密切的空间是能够凝聚一定共识,并发挥守望相助的社会网络作用的。但是,目前我国城市人口流动速度快、频度大,体制惯性已经使社区成为带着自治组织头衔的行政神经末梢,城市社区建设与社区居民无关化的情况比较突出,例如不少地方社区居委会的书记、主任都不是本社区居民,这就使得他们与社区居民缺乏紧密的利益纽带,其服务也更多地是看政府的指挥棒而非居民的需求走向。这使得靠社区凝聚社会共识几无可能,社区更多地被视为休息居住的场所而非社会公共事务处理和公共生活交流的空间;不少农村社区由于青壮年外出打工而空心化,一些农村社区因经济利益而相对联系紧密,但也都缺乏公共事务和公共生活的相互扶持。因此,现在我们处于单位人向社会人过渡的制度化乏力期,制度、机制和激励措施匮乏,难以形成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来凝结共同体共识,而社会公共生活的匮乏反过来又加剧“公”的共识形成的难度。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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