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塑造:国家建构的重点(2)

公民塑造:国家建构的重点(2)

公民的三个层面

为什么说公民的缺位是我们时代问题的核心呢?首先就需要对“公民”做一简要讨论。

一提到公民,我们往往首先想到宪法,凡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就是该国的公民,因此,公民概念的核心指公民享有一种面对国家的资格、地位或权利,相应地,“公民”就成为一个具有政治和法律意义的名词。然而,这不是“公民”的全部内容。尽管“公民”必须与“国家”结合在一起才有意义,但是,公民与其同胞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无论对于公民,还是对于国家,都像空气于人一样不可或缺。之所以如此,首先就是因为每个人都是内嵌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只有在社会关系中,人的存在才有意义。每个人都生活在一个人与人构成的各种关系中且彼此影响,对自我的判断都基于对自己所处的社会关系的认知,并以这个认知形成对自我的定位、对他人的判断,由此以言行对社会关系中的他人产生影响。也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敏锐地指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其次,人又是以群分的,群分的标志是一个疆界相对清晰的共同体,群分的目的是分配资源和分担风险。在人类历史上,共同体疆界既可以是地域性的,也可以是种族性、文化性、宗教性、兴趣性的,等等。但近代民族国家诞生后,政治和法律意义上的公民一般与一个国家的地理疆界相吻合。这个疆界成为判断共同体成员身份的重要边界,只有在疆界确定的共同体内,拥有相同身份标识的社会成员,才围绕资源和风险来确定制度化的分配机制。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人是内嵌于社会关系当中的,但在现代社会中,公民个体在法定权利义务体系内的自由则构成社会关系网络和政治体系合法性的逻辑基础。

因此,“公民”由三个层面构成:个体层面的公民关注个体的自由与权利,更多体现利益需求;社会层面的公民关注群体生活的自愿性、多元性和共容性,更多体现认同需求;政治层面的公民关注公权力与私权利间的平衡和基于这种平衡之上的权威维护,更多体现秩序需求。利益需求、认同需求和秩序需求,又通过具体的“人”对资源分配和风险分担考量的思想和言行,形成了一个共同体的共享价值、传统文化、习俗和规则。这些反过来又涵养着共同体成员的气质和风貌,由此形成一个共同体的国民性,代代相传。所以,个体的公民、处于社会关系中的公民和处于政治关系中的公民,构成了一个国家公民生活的三个层面,个体公民的意志自由服从于社会—政治关系所构成的共同体逻辑,而在共同体逻辑中,分配显然居于首要的位置,而分配本身需要大大小小的权威中心来实现,如家庭、宗族、社会组织和政府等,这些权威中心按照成员范围、资源和风险特点等形成不同的分配权能。其中,家庭、宗族、社会组织等构成横向的社会关系的权威中心,不同层次的政府按照公权力构成纵向的政治关系的权威链条。这些权威中心和权威链条为人们的利益、认同和秩序需求提供形成、满足、转化或放弃的边界,以此维护共同体的生命和未来。而个体公民也据此来处理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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