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政治哲学的目的是要将善带入人世,建立秩序于众人生活的世界中,而秩序的保障需要权力,什么样的权力关系能够实现善,是思考的出发点,而由此又反推来解释善为何能够实现于此权力关系中,以及构成怎样的政治正当性。能在论述上诠释为何正当的权力关系,才能将权力诉诸形式,而非事实,没有形式的事实权力即纯粹的暴力。形式的权力是有一套人们认可的规范,不管有无明文规定,人们脑中必有一套有关此秩序规则的概念,有所依据去判断权力在事实上的运作是否符合政治正当性。任何的秩序都在呈现某种价值,说价值与事实分离,并非指权力关系可以罔顾价值,而是指在面对实际发生的生活世界与形式规范出现不协调时,不是只想将规则强硬套入生活中,而是从生活来反思规则是否恰当。
毋庸置疑地,政治哲学之目的即为实现善,善的表现为价值,乃出自于人自由意志的选择,而欲实现于众人之事中,因此政治中的价值是普遍的。当人选择普遍的价值时,即展现超越自身私心的公共精神,而投入人人受规范限制的秩序当中,在人具有道德能力的前提下,权力关系才能建立,而不沦于相互毁灭的冲突之中。24然而,也因为规范是面向众人的,人人有其不同的资质、有其特殊的社会角色、有其自然的需要,规则要在实际生活中建立,便必须考虑人的道德可能,超越自私与趋向公意,在人性上都是有合理可能的范围。25故此,一套规则或一套秩序,在论述上的成立,不仅要考虑“人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范”,还要考虑“人会否遵守什么样的规范”,“人应如此”与“人会如此”是不尽相同的。但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考虑往往是暧昧难明的,规范是理念的,生活是现实的,两者总有差距,我们要如何判断差距是因为人在道德上不努力,还是因为超出人的道德可能呢?
面对此抉择,可以有两种倾向来解决理念与现实的差距,其一,确认规范(这里的“规范”是指作为整个秩序的最高前提之规范,而不是泛指所有规范)是不可变更的,因此必须唤醒人们在道德上努力来遵守规范,这是将价值与事实合一的观念。在此观念下,现实条件的不足不能够构成价值不能体现在规则的理由。其二,承认规范的不现实,因此转而寻求让人如何在道德上可能,这是将价值与事实分离的观念。在此观念下,即便被人们所承认的某种价值并没有体现在规则中,但是人们却能够基于现实条件的不足而接受既成事实。26
当中国帝制经过儒法交融后,帝制正当性立基于天人合一范式下的天经地义之伦常,根据理想,若人人遵守此伦常所应负的义务,并基于仁心由我私扩大为大公,人人自拔于我私而将自己之仁心不断向外推展,从成就自己到成就他人,不断延伸以能扩张至全人类,完成“正心诚意治国平天下”不断向上向外的扩伸,则理想世界便能降临人世。在此理念下,有价值缘附的帝制之正当性,并不会因为事实上的差距而受怀疑,因为造成理念与现实差距的原因,是归咎于人在道德上的不努力,而非规则的不现实。27
然而,要求众人在道德上的努力总是有限度的,一旦这种限度使人们意识到道德努力无助于改善众人生活的世界,原本的规范就会被质疑,而为此人们需先将价值与事实分离对待,不止问事实是否符合价值,亦问价值是否符合事实,由此才能反思原有之规则后再重订,然后要求建立一个让人在道德上可能的新规则。而明末三大儒在见证集权之皇权的无能及天下丧亡于夷狄的悲剧下,遂痛定思痛,将价值与事实分离,质疑整个帝制的正当性,产生“反专制思想”。28
将事实与价值分离的观念结构,其发生背景并非只源于现实对理想的冲击,其背后是具有一哲学内部之变化的。绝对皇权所依据的形而上根据,是将人事规则等同于宇宙规则的天人合一范式,而在明代的表现便为官方程朱理学,绝对皇权因此能够自证为不可怀疑的先验理则。诚如上文所说的,当理想上的先验理则与实际上的操作有所不符的时候,只会判定人的实际行为并没有在道德上充分努力,而非先验理则本身是错误的,而这就是将价值与事实合一的观念结构。因此在以理学作为官方意识形态的明代政治中,当皇帝表现出根据理则所不应有的行为时,或帝国治理不善时,并不能因此证明帝国所赖以根据的绝对皇权规范是错误的,理则与现实的脱节,都只能证明皇帝或官员没有在道德上努力。在规范不可变更的前提下,人们所能够做的,便是期望人人在道德上努力,以期符合理想的规范。29
然而,人毕竟是有其有限的道德可能,当实际的操作越加表现出要符合理想规范之困难时,人们便会渐渐认为原有之规范是不可能做到的,进而否定,而欲创制一新的规范以代替,使现实与理则能够契合。明末三大家的反专制思想,便是认为绝对皇权此价值本身即有问题,而欲代之以新的政治正当性,而这种在政治思想上的深刻反思及全盘转变,是站在否定过去形而上根据的基础上方有可能,也就是否定将规范视为先验、将价值与事实合一的观念结构。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