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救命药缘何成了“夺命药”?(3)

【案例】救命药缘何成了“夺命药”?(3)

假狂犬疫苗泛滥缘于监管和法律失灵

不容讳言,狂犬病已成为我国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对狂犬疫苗的管理却存在诸多问题。客观上,狂犬疫苗由于生产工艺复杂,产品质量稳定性差,加上市场需求量大,容易诱发造假,造成监管困难,但现行的监管体制也难辞其咎。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是垄断经营。没去注射疫苗前不知道,注射了四针后才晓得,笔者生活的城市,仅有两处定点注射单位。一打听方知,原来狂犬疫苗由疾病控制机构逐级供应,封闭运行。分级供应,必定是层层加价,结果加重了消费者负担。实行购销渠道垄断客观上不仅加剧生产、销售、使用假冒疫苗的违法行为,而且不排除在暴利驱使下诱发权力寻租。

二是多头监管。按照《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于疫苗管理既实行分段监管,又推行分片监管,造成监管资源分散、监管职责模糊、责任缺失。

三是接种单位门槛设置过高,给违法行为以可乘之机。设置高门槛的初衷是为了保证接种的质量,但这样一来,造成接种单位过于集中在城市,给偏远农村的犬伤患者造成不便。因接种点远,来去不便,村民就选择在村医务所接种,给制售假疫苗和非法接种者提供了市场空间。

与此同时,还存在执法难题。虽然假冒疫苗严重影响接种效果,但本身并不具有致命性,因此对因接种假疫苗后患者罹患狂犬病致死,能否认定为疫苗致人死亡而对当事人追究相应刑责,法学界意见不统一,无法律条文可援引,致使入罪困难;再就是处罚偏轻。因制售21万支假狂犬疫苗轰动一时的江苏延申公司总经理陈大羔也只判处有期徒刑3年,这还算最高的了。按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最高刑期为3年,与犯罪所得相比,刑罚显然偏轻,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

制售假药、假疫苗现象为何屡禁不绝?答案犹如上述,解决之道也需从两者入手:一是改进完善监管体制;二是统一刑法意见,明确刑责,用法律严惩制售假药和假疫苗者。

【启示与思考】

原以为制售问题食品已是道德败坏的下限,没想到假劣药品的威胁更令人忧虑。日前,公安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破获了一起特大制售假劣药品案,共查获假白蛋白3400余瓶、假狂犬疫苗1200支。据通报,自2009年以来,安徽亳州犯罪嫌疑人刘某以每支0.8元的价格购买1.2万支假狂犬疫苗,并以每支1元左右的价格销往山东,这些药最终到患者手中的价格为每支26元。

连狂犬疫苗、人血白蛋白都敢造假,真是丧尽天良。众所周知,狂犬病是全球病死率最高的疾病,被狗咬伤后,若不注射有效的狂犬疫苗,一旦狂犬病发作,死亡率高达100%。而人血白蛋白是一种从健康人的血浆中提炼而成的血液制品,主要用于急性创伤、失血过多等危重病人的救治,在临床上称为救命药,人血白蛋白造假极易引发败血症,严重情况下也可能致人死亡。

近年来,制售假药者的胆子越来越大,不仅涉案金额、人数都在逐渐增多——案值动辄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涉案的品种、种类也在发生变化——逐渐从普通的感冒药、降压药造假,发展到抗肿瘤类、心血管类、血液制品、疫苗等救命药造假。

制售假药者之所以如此猖獗,固然与他们隐蔽性加强、反侦查能力增强,作案手段日趋高科技化、集团化有关,但笔者以为,一个关键的原因还在于,制售假药犯罪成本过低,而收益很高。打击制售假药不力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在于:监管不力。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只有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的药品批发企业,方能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可见,药品流通虽然环节多、链条长,但只要有一个监管环节能严格把关,假劣药品的害人之路都能及时阻断。遗憾的是,有些职能部门和医疗机构非但没有担负起应负之责,反倒为非法利益折腰,成了制售假劣药品链条上的关键一环。

要守住药品安全的生命线,就应规范药品生产、检验、流通的每一个环节,用更加严苛的法律来筑牢“防火墙”,用更加完善的监管织就“监管网”,让不法分子付出代价。

我们也希望,公安机关在通报制售假劣药品的案情的同时,最好也能顺藤摸瓜查清这些“夺命药”的具体流向,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公之于众。如此一来,才能打消人们对假劣药品的恐慌,也便于假药受害者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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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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