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治视角下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发展(3)

善治视角下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发展(3)

第一,建立网络监督机制,规避贿选、宗族因素的不利影响。善治强调政治信息的公开性和政治过程的透明性,要求诸项工作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开展,同时也要求机构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然而由于贿选、宗族因素的存在,导致了农村基层选举难以达到理想的乡村治理状态。既然农村基层选举是乡村治理中的公共区域,那么可以引入多个监督主体,包括村民的民主监督、乡镇府的自上而下的监督以及来自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前两项在现有条件下有可能为贿选和宗族因素所动摇,而第三项则不仅是可能的,而且能够发挥很大作用。因此,加强农村的网络建设,构建网络监督机制有着重要现实意义的。

第二,乡镇自律,约束过多行政干预。善治的状态之一是各治理主体共治、共享。然而在实际过程中乡政府不可避免地插手村民自治,也包括干预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当然,并非说乡镇绝不可干涉村民自治事务,在一定程度上乡镇是可以给予指导意见和建议的,而且这对于村民自治来说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关键就在于乡镇的“指导”已经超过了度,转变成了某种隐形的硬性管理。可见,乡镇应当学会自律,定位好“指导”的角色,掌握好参与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分寸,更好地促进村民选举权的实现。

(四)理顺选举关系

从善治的角度来讲,乡村治理背景下的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应当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而不仅仅停留在选举投票这样的几个环节中,选举的整个过程应该充满互动,即各行为主体能够就彼此共同关心的问题提出想法、交流意见,在协商互动中促进选举效益最大化。在选举过程中,存在着多项选举关系,其中最重要的应当有以下四项:村民与乡村精英、村民与村委会、村委会与乡政府、村委会与村党支部。

第一,村民与乡村精英:平等与合作。

农村基层选举中往往有这样一个怪的现象:与普通村民相比,乡村精英更有可能成为选举的获胜者。如果默认这种情况是合理的,那么就有必要理清村民与乡村精英的关系。村民是利益的表达者,而乡村精英应当是利益的代表者。二者首先是平等的,即获胜的一方不享有对村民的任何特权;其次二者应当是合作的关系,村民选举乡村精英成为其利益的代表者,而少数乡村精英在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维护村民利益,是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的。

第二,村民与村委会:沟通与互动。

村委会成员一旦选举出来就被认为代表着一次选举的结束,而没有继续延伸至后续的监督反馈工作。村民有权监督村委会的日常工作,而村委会也应经常向村民汇报其工作情况。监督的过程就是沟通与互动的过程,其意义就在于在持续推动选举的过程中随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选举真正做到开放畅通。

第三,村委会与乡政府:表达与回应。

如果村委会与乡政府是一种表达与回应的关系,即村委会作为联系村民和乡政府之间的纽带出现,那么农村基层选举就可能是民意所向;反之则否。俞可平在论述善治理论时认为回应性是标明治理达至良好状态的基本要素之一,即对于公民合法诉求公共管理机构能够及时作出负责任回应。从这一角度讲,乡政府参与到乡村治理中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最佳方式,便是对村民自治行为适时适度作出回应,这种回应的价值在于促使乡村良性互动成为可能。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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